政策公告
安徽省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7〕52号)精神,安徽省设立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专项资金,统称“创新型省份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加强资金管理,发挥财政资金绩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支持科技研发、科技成果转化、企业孵化、创新服务体系建设等,提升创新能力。鼓励各市、县设立本级支持科技创新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来源于省级财政预算拨款,省财政厅根据省政府工作部署和省级科技创新发展需求,将专项资金列入省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 专项资金优先支持省内具有较强自主研发能力,具备较好科研基础条件的企业、高校院所、公益科研机构和新型研发机构等。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坚持“精准聚焦、市场导向、省市共担、规范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分工
第六条 按照职责明晰、权责匹配、全程监督、责任追究的原则,明确专项资金管理职责。
(一)省财政厅根据科技创新发展需求,统筹安排专项资金年度预算,负责完善资金管理制度、预算下达、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等。
(二)省科技厅对项目实施具体管理,负责预算申请、指南发布、立项确定、过程管理、绩效管理、监督检查等。
(三)中央驻皖单位、省直有关部门或市、县科技局等归口管理部门负责项目日常监管,监督项目经费使用、配套条件落实并承担省科技厅委托管理相关事宜。市、县财政部门负责配套资金筹集、资金拨付、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等。
(四)项目承担单位是专项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建立“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专项资金管理体制,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约束机制,合理确定科研、财务、人事、资产等部门的责任和权限,加强对专项资金规范使用的管理和监督。严格项目预算管理,落实项目承诺的自筹资金,加强单位研发投入统计归集,为项目组织实施提供条件保障,及时按规定办理财务结账手续。配合做好财务审计、监督检查等工作。
(五)项目负责人是专项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负责依法据实组织编制项目申报书,并按照项目批复预算和相关管理制度使用资金。
第三章 支持内容和扶持方式
第七条 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开展重大关键技术攻关、支持科技人才团队创新创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支持科技企业孵化服务、引进大院大所等。
第八条 专项资金综合采取公开竞争立项、单位研发后补助、研发团队奖励、股权投资或债权投入、基金投资、融资担保等方式予以支持。
(一)公开竞争立项系项目主管部门发布项目指南,项目承担单位公开竞争立项,省级预算拨款支持。
(二)单位研发后补助系项目承担单位先行投入并组织开展研究开发、成果转化等科研活动,省级财政按政策补助或绩效奖励支持。
(三)研发团队奖励系项目承担单位开展科研活动,获得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国家科技奖项,以及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优秀企业,省级财政按政策奖励研发团队。
(四)股权投资或债权投入系省政府委托省高新技术产业投资公司作为出资人,与有关科技团队及其他投资主体签订债权投入或股权投资协议,以债权或股权形式支持。
(五)基金投资系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委托省国有资本运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省级财政出资设立安徽省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有限责任公司,通过设立子基金、直接股权投资等方式投资。
(六)融资担保系省财政厅通过省信用担保集团向省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注资,为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提供直接融资担保服务。
第九条 专项资金(不含基金投资和融资担保)支持对象为市县所属企事业科研单位的,实行省与属地政府共担机制,由省与市、县(市、区)按1:1合力支持。加大对皖北地区的支持,对该区域符合条件的项目,奖补资金补助金额上浮20%,由省与市、县(市、区)按1:1合力支持。
第四章 资金支出范围
第十条 公开竞争立项的省科技重大专项资金支出范围按照《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关于优化省重点研究与开发计划、省科技重大专项、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等科研资金管理的通知》(皖财教〔2019〕839号)执行。
第十一条 单位研发后补助资金支出范围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其他支出等与科研相关的直接费用。
第十二条 研发团队奖励资金支出范围由研发团队自主决定。
第十三条 股权投资或债权投入资金支出范围由省高新技术产业投资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与有关科技团队及其他投资主体共同签订债权投入或股权投资协议中明确。
第十四条 基金投资资金支出范围由安徽省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与有关企业及其他投资主体在签订股权投资协议中明确。
第十五条 融资担保资金支出范围由省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与有关企业在签订融资担保协议中明确。
第五章 项目和预算管理
第十六条 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原则上于每年2月底前发布专项资金申报通知。各市、各归口管理部门组织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事业单位,按政策规定提供相关材料。市科技局会同财政局等相关部门,组织实施申报工作,对企事业单位申报材料审核把关,并由财政部门出具资金支持证明或资金配套承诺函,于每年3月底前报送省科技厅。按照谁提供、谁证明、谁负责的原则,确保申报材料真实性、完整性。
第十七条 省科技厅对各市、各单位申报材料进行审核评审,研究提出拟安排项目,并将拟安排项目按照“涉企系统”规则进行比对审核,确定拟支持的项目后,由省科技厅履行相关报批程序后向社会公示。
第十八条 省科技厅对公示无异议项目提出预算细化方案,原则上于每年5月底前报省财政厅,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下达资金。
第十九条 有关市、县(区)按省与市、县(市、区)1:1的分担比例兑付资金,及时将资金下达到项目承担单位。原则上于每年6月底前,有关市、县向省科技厅上报共担资金兑付情况。7月底前,省科技厅和省财政厅根据市、县资金拨付证明据实清算。市、县未按共担比例兑付资金的,一律收回省级财政资金。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使用涉及项目预算管理、预算调整、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结转结余资金使用等,按照《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皖办发〔2016〕73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进一步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实施细则的通知》(皖政〔2018〕108号)和《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关于优化省重点研究与开发计划、省科技重大专项、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等科研资金管理的通知》(皖财教〔2019〕839号)执行。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因故终止执行的项目,其结余资金按照资金分担比例退回同级财政。因故被依法撤销的项目,已拨付的资金应当全部按照资金分担比例退回同级财政,资金退回应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将专项资金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确保财政资金专款专用,承诺的自筹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第二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府采购、资产管理等规定。行政事业单位使用专项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的管理规定执行。企业使用专项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按照《企业财务通则》等相关规章制度执行。专项资金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各市、县(区)和项目单位要积极加大投入,创新资金使用方式,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和杠杆作用,采取多种方式鼓励社会资本和金融资本参与创新型省份建设。
第六章 专项资金绩效及监管
第二十五条 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省科技厅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按照规定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组织开展绩效自评和部门绩效评价,强化绩效结果应用,做好绩效信息公开,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财政厅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开展财政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完善政策、优化管理、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 各市建立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制度,对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及资金的使用情况适时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完善专项资金内部管理办法,明确审批程序、管理要求和报销规定,规范财务支出行为,完善内部风险控制机制,强化资金绩效管理,保障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并接受审计、财政、科技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省科技厅建立覆盖指南编制、项目申请、评审立项、执行验收全过程的科研信用记录制度,对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评估评审专家、中介机构等参与主体进行信用评价与记录,纳入诚信库管理。
第二十九条 省科技厅建立专项资金管理信息公开机制,公开非涉密项目安排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条 使用资金的部门、单位及个人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财政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三十一条 各级科技、财政部门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相关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移送监察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安徽省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7〕122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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