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公告
关于印发河北省科技领军企业培育实施方案的通知
省科技创新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两院院士大会、中国科协第十次代表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促进全省科技领军企业加快发展,培育战略科技力量,经省领导同意,现将《河北省科技领军企业培育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本部门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河北省科技创新工作领导小组
河北省科技领军企业培育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两院院士大会、中国科协第十次代表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促进全省科技领军企业加快发展,培育战略科技力量,以科技创新催生新发展动能,按照省政府工作报告的部署,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 总体要求
(一)工作思路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贯彻新发展理念,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以提升企业创新能力为核心,以引导优质创新资源向企业配置为路径,以精准科技服务为抓手,以高新技术企业高质量发展为目标,加快培育一批科技领军企业,为建设经济强省、美丽河北提供强大支撑。
(二)主要目标
2021年,形成“高新技术企业-入库培育企业-科技领军企业”梯度培育体系,新增高新技术企业1500家,总数达到1.1万家,科技领军企业总数达到40家以上。2023年,全省高新技术企业总数达到1.3万家,科技领军企业总数达到60家。2025年,全省高新技术企业总数突破1.5万家,科技领军企业达到100家。
二、夯实发展基础,构建梯度培育体系
1.推动高新技术企业高质量发展。遴选50位以上掌握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政策的技术、财务和管理等领域的专家,每年对5000家以上的企业,开展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创新管理、知识产权等政策培训。组织省市县科技部门和专业化科技服务机构,建立网格化服务体系,按照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标准,帮扶参训企业成立研发机构、引进创新人才、掌握核心技术、获取知识产权。强化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省财政科技资金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每家给予10万元的奖励性补助,调动企业创建高新技术企业的积极性。2021年—2025年,每年新增高新技术企业1000家以上,到2025年总数突破1.5万家。(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税务局、省财政厅)
2.建立科技领军企业后备培育库。面向数字经济、新材料、新能源、应急产业、生命健康等领域的高新技术企业,采用常年申报、定期备案的方式,筛选一批行业影响力大、创新能力强、发展潜力好、年销售收入5亿以上的高成长性企业,纳入全省科技领军企业后备培育库。2021年—2025年,每年纳入后备培育库的企业(以下简称“入库企业”)达到50家以上。(责任单位:省科技厅)
3.构建梯度培育工作机制。对入库企业逐企建档立卡,对标科技领军企业标准,找准短板弱项,明确达标路径,实行省市县三级联合帮扶和靶向培育,强化跟踪服务、要素协调保障,形成“高新技术企业-入库培育企业-科技领军企业”梯度培育体系。适时修订《河北省科技领军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以突出企业创新能力为导向,优化和完善科技领军企业认定标准;以推动企业创新竞进为目标,制定科技领军企业分级制度和差异支持措施。2021年—2025年,每年新增科技领军企业10家以上,到2025年总数突破100家。(责任单位:省科技厅)
三、提升创新能力,增强发展第一动力
4.加强创新平台建设。支持入库企业和科技领军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合作共建技术创新中心、产业技术研究院、院士工作站等技术研发平台,开放配置创新资源,吸引创新人才。对获批新建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省级财政科技资金按规定给予一次性300—500万元专项经费支持。到2025年,入库企业实现省级以上创新平台全覆盖。(责任单位:省科技厅)
5.突破关键核心技术。省科技创新资金、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资金、工业转型升级资金,优先支持入库企业和科技领军企业联合行业上下游、产学研力量,牵头组建创新联合体,加快突破关键核心技术、产业前沿技术,增强企业的知识产权持续创造和成果转化能力。面向入库企业和科技领军企业,探索实行定向委托、“揭榜挂帅”、“赛马”等制度,对其牵头承担的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给予最高500万的财政资金支持。(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6.培育创新人才团队。支持入库企业和科技领军企业承担国家和省重大科技计划、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建设、省创新英才等项目,培育引进一批带有核心技术、推动企业转型升级的创新团队,发展壮大一批高水平工程师和高技能人才队伍,培养造就一批具有管理创新能力和社会责任感的企业家群体。2021年—2025年,每年支持创新团队数量不少于100个,推动入库企业和科技领军企业成为人才聚集、培养、开发和使用的主体。(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开展精准服务,优化创新发展环境
7.建立企业科技特派员队伍。根据入库企业创建科技领军企业的实际需求,为每家入库企业选派1名以上企业科技特派员,向企业提供“找资金、找服务、找机构、找专家、找活动、找政策、找技术、找产品”等针对性、特色化服务。省财政科技专项资金每年安排科技特派员专项经费,用于支持科技特派员开展工作,对科技特派员进行培训与服务。(责任单位:省科技厅)
8.发展高水平科技服务业。着力构建适应创新型企业快速发展需要的科技服务体系,全面提升信息咨询、知识产权、工业设计、技术转移等科技服务机构的专业化、网络化、国际化水平,建设高素质、专业化科技服务人才队伍,培育数字科技服务、平台化服务新业态。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充分发挥省产业技术研究院和省科技成果展示交易中心的孵化服务功能,培育和壮大一批科技领军企业。2021年,在科技咨询、技术转移等重点领域,培育50家具有影响力的科技服务机构。(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市场监管局)
9.强化科技金融服务。鼓励金融机构探索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股权质押贷款、信用贷款、科技保险、产业链融资等融资服务,支持入库企业和科技领军企业科技创新。支持天使投资、创业投资等股权投资对企业进行投资和增值服务,探索投贷结合的融资模式。支持企业在主板、创业板、科创板、新三板、区域股权交易市场等多层次资本市场挂牌上市,对成功挂牌上市的企业给予30—200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10.增强企业品牌价值。引导科技领军企业和入库企业强化质量控制,实施标准化生产,全面提高产品质量,为品牌建设打牢坚实基础。引导企业开展品牌设计,确立品牌定位,创建质量过硬、特色突出的自主品牌,开展多种形式的品牌展示、专题推介、品牌营销,持续提升品牌影响力。对首次获得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的分别奖励200万元、100万元,对获得中国专利奖金奖、银奖、优秀奖的企业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10万元。新认定中国驰名商标的奖励50万元。(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科技厅)
五、推动平台化转型,实现跨越式发展
11.发展领军型平台企业。支持入库企业和科技领军企业参照“海尔创新生态圈”“小米生态链”等模式,依托自身核心资源和行业整合能力,搭建制造业互联网“双创”平台,促进研发设计、计量检测、生产制造、创业孵化等资源开放和技术、资金、人才、土地、设备等要素汇聚复用,构建创新创业生态系统,赋能中小企业依托平台生态发展壮大,形成“聚变式”创新格局,提升入库企业和科技领军企业创新效率和发展质量。2021年—2025年,每年推动10家以上入库企业实现平台化转型。(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12.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充分发挥入库企业和科技领军企业对小企业的资源外溢和辐射带动作用,探索建立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的对接机制,加快大企业与科技中小企业之间、小企业与小企业之间,以及制造业与服务业企业之间的精准匹配与互补合作。支持和引导大企业通过投资并购、技术共享、供应链合作等方式,整合新企业、新技术、新资源,实现入库企业和科技领军企业的跨界创新和裂变发展,帮助小企业尽快补齐发展短板,加快融入实体经济产业链。(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六、引进高成长性企业,推动聚集式发展
13.加强科技招商。抢抓京津冀协同发展、雄安新区规划建设、冬奥会筹办等重大机遇,加大科技招商力度,着力吸引京津和其他省份的科技领军企业等高成长企业落地我省或设立分支机构。对省外科技领军企业在我省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直接纳入我省后备培育库,作为培育重点在研发资金、创新服务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到2025年,引进高成长性企业50家以上。(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商务厅)
14.打造领军企业聚集区。充分发挥雄安新区技术创新策源地和创新驱动引领区作用,支持有条件的企业牵头承担国家级和省级科技计划、高技术产业化计划项目,鼓励企业开展海外技术并购、与国内外知名教育科研机构合作,加速形成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科技领军企业。支持全省开发区做大做强主导产业和特色产业集群,指导有条件的经开区、高新区制定科技领军企业培育方案,出台专项支持措施,建立健全服务机构,完善培育服务体系,2025年开发区内科技领军企业达到80家以上。(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商务厅)
七、保障措施
15.加强组织领导。在省科技创新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充分发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职能作用,加强对全省创新型企业培育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省级相关单位职能与分工,建立协同创新的推进机制,形成推进创新型企业快速发展的工作合力。
16.强化督导考核。充分发挥省科技创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协调、督导考核作用,落实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主体责任。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评估机制,每年督导各部门推进情况,对成效明显的给予表扬,对推进工作不力的通报批评。
17.加大政策支持。落实创新型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以及高新技术企业、进口设备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鼓励科研人员实施科技成果转化,高新技术企业给予科研人员符合条件的股权激励,依法享受分期或递延缴纳个人所得税政策。
18.做好统计监测。省科技创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科技领军企业监测机制,组织第三方机构对科技领军企业创新发展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定期评估,为全省科技领军企业发展提供决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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