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公告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促进科技金融深度融合创新发展 支持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国家科技金融创新中心的意见》(京政发〔2012〕23号)、《北京市促进金融科技发展规划(2018年-2022年)》)(中科园发〔2018〕40号)等文件精神,完善金融支持创新体系,促进新技术产业化规模化应用,加快推进科技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金融与科技、产业、经济深度融合,建立适合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中关村示范区)企业全生命周期发展的综合金融服务体系,助推产业升级和经济高质量发展,加快创建中关村科创金融试验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关村示范区促进科技金融深度融合创新发展支持资金(以下简称科技金融支持资金)按照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年度预算安排使用。
第三条 科技金融支持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专款专用、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企业是指申报资金时为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或注册在中关村示范区内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其中,在市政务服务中心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中心办理业务的企业均可申请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贴息支持。
第五条 科技金融支持资金主要用于完善产融结合的金融支撑体系,从天使创投、多层次资本市场、并购重组等方面为产业提质增效、转型升级创造良好的融资环境;深化科技信贷创新,支持企业开展科技信贷、债券、商票等融资,完善银行、担保公司、保险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等多方合作的市场化风险分担和风险补偿机制,降低企业综合融资成本;支持金融科技引领发展,通过房租补贴、支持金融科技底层关键技术创新、支持金融科技基础设施建设、推动金融科技前沿技术示范应用等方式,优化金融科技服务体系。
第二章 支持内容及标准
第一节 完善产融结合的金融支撑体系
第六条 大力发展天使和创业投资。
(一)支持投资机构在中关村示范区开展天使和创业投资,聚焦高精尖产业领域中具有核心技术或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引导早期投资、价值投资和长期投资。对于符合上述条件开展天使和创业投资的,按照其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风险补贴,每笔补贴不超过100万元,每年每家投资机构补贴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二)支持在中关村相关分园建设创投项目集聚区,构建特色生态系统,鼓励投资机构投资的新设科技创新企业或其投资的境外、京外科技创新企业落户集聚区。对于经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和相关区联合认定的集聚区:
1.支持投资机构推荐技术水平高且实际投入达到一定标准的企业入驻集聚区,按照每家入驻企业10万元的标准给予投资机构资金支持,每年每家投资机构支持资金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2.给予入驻企业或专业服务机构房租费用补贴支持,房租补贴金额不超过企业或专业服务机构实际房租费用的30%。市区两级房租补贴金额合计不超过实际房租费用的50%。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对于每家企业或专业服务机构补贴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3.支持集聚区设立专业化运营主体,为入驻企业提供研发孵化、中试检测、科技金融、市场对接等专业服务。对运营主体举办有影响力的创新创业大赛和专业技术论坛、开展展览展示、发布产业研究报告以及开展必要配套服务等活动,按其实际投入金额的30%给予资金支持,每年支持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第七条 推动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壮大。
(一)支持企业挂牌。对于符合中关村示范区高精尖产业领域、具有核心技术或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获准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给予每家30万元资金支持;在北京区域性股权市场标准板、科技创新板等挂牌的,给予每家5万元资金支持。
(二)支持多层次资本市场服务平台建设。支持境内证券交易机构等在中关村示范区建设多层次资本市场服务平台,为企业提供挂牌、上市、发债等专业化服务。按照平台服务中关村企业年度挂牌或上市融资、发债实际金额的0.1‰给予资金支持,每年每家平台支持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支持北京区域性股权市场为中关村创新成长专板等挂牌展示企业提供公司治理、财务管理、股权激励等资本市场合规服务,按照其实际投入金额的50%给予资金支持,每年支持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第八条 支持企业积极开展并购重组。对并购方及被并购方均属于中关村示范区高精尖产业领域、具有核心技术或自主知识产权且并购交易额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交易,按照并购交易额的5‰给予并购方企业资金支持,每个项目的年度支持金额不超过50万元,每年每家企业的支持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二节 持续深化科技信贷创新
第九条 支持企业通过科技信贷产品融资。对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信用贷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股权质押贷款、应收账款质押贷款、担保贷款、并购贷款、认股权贷款等科技信贷产品融资,且贷款利率上浮幅度不超过同期银行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40%、担保费率不超过2%的,给予受贷企业40%的贷款贴息支持,对单家企业单一信贷产品的年度补贴金额不超过50万元。其中,对企业首次获得以上科技信贷产品的,或取得两年期及以上的中长期科技信贷产品的,在贷款贴息支持条件中取消对贷款利率上浮幅度的限制,放宽对担保费率的限制,对中长期贷款按照贷款期限给予贴息支持。
第十条 支持中关村科技金融专营组织机构、担保机构在符合国家金融监管体系前提下开展业务模式创新,提升专业化、特色化业务服务能力,根据其开展创新业务规模的一定比例,给予业务激励支持。
对中关村科技金融专营组织机构为符合条件的企业提供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认股权贷款或首次提供信用贷款、股权质押贷款、应收账款质押贷款、并购贷款等科技信贷业务,且相关业务同比增长达到10%(含)以上的(首次申请除外),按照年度发生业务规模的5‰给予机构业务激励支持,每年每家机构激励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对担保机构为符合条件的企业提供知识产权质押担保、认股权担保等科技担保业务,担保机构反担保措施不包含其他质押或抵押物且相关业务同比增长达到10%(含)以上的(首次申请除外),按照年度发生业务规模的5‰给予机构业务激励支持,每年每家机构激励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一条 支持企业开展债券和商票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发行创新创业债、战略性新兴产业债、绿色债、双创孵化债、北京区域性股权市场私募债等进行直接融资,按照债券实际期限给予票面利息40%的补贴,每年每家企业补贴金额不超过100万元。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商票进行融资,按照商票票面金额的1%给予补贴,每年每家企业补贴金额不超过50万元。
第十二条 建立多方参与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市场化风险分担和风险补偿机制。对于银行、担保、保险、知识产权专业机构等单独或组合为企业提供符合条件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如发生不良的,按照本金中银行、担保、保险、知识产权专业机构各自承担风险部分的50%对相关机构进行风险补偿,涉及单家企业的年度风险补偿资金不超过500万元,累计不超过1000万元。若担保或保险机构已购买再担保或再保险等分散风险产品的,需将已分散风险部分资金从代偿或赔付计算基数中扣除。
第十三条 支持企业开展融资租赁。支持企业通过融资租赁的方式取得为科技研发和创新创业服务的设备、器材等,按照实际期限给予融资费用20%的补贴,年度补贴金额不超过50万元。支持融资租赁公司开展创新业务服务,对其为符合条件企业提供知识产权租赁、认股权租赁等创新业务服务,且相关业务同比增长达到10%(含)以上的(首次申请除外),按照年度发生业务规模的5‰,给予融资租赁公司业务激励支持,每年每家机构激励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第三节 支持金融科技引领发展
第十四条 吸引金融科技企业在金融科技功能区聚集。金融科技功能区应纳入《北京市促进金融科技发展规划(2018年-2022年)》(中科园发〔2018〕40号)、《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统筹发展规划(2020年—2035年)》(中示区组发〔2020〕1号)。对于入驻金融科技功能区且从事金融科技底层技术创新和应用的企业,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会同金融科技功能区所在区政府联合给予企业入驻首年的房租费用补贴支持,房租费用补贴总金额不超过实际房租费用的50%。其中,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给予补贴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补贴金额不超过实际房租费用的30%。
第十五条 支持金融科技底层关键技术创新。围绕金融机构发展金融科技的规划和需求,支持金融科技企业联合金融机构开展人工智能、大数据、互联技术、分布式技术、安全技术等底层关键技术创新。按照不超过项目总投资或实际支出费用30%的标准给予支持,每个项目支持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六条 支持金融科技领域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围绕征信、支付、数据、交易等关键环节,支持金融科技企业经国家或北京市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建设信用信息、数据存储、资产交易、预警监控等行业重大基础设施,面向企业或金融机构提供服务。对技术领先、服务效果较好的基础设施,按照不超过建设运营费用30%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资金支持,每个基础设施支持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第十七条 支持拓展金融科技应用场景。支持金融科技企业经国家或北京市金融监管部门或金融机构批准,围绕金融服务、安全监管、城市治理等应用场景开展重大应用示范,积极推荐纳入北京市金融科技创新监管试点。对技术创新度高、行业带动性强、示范效果较好的项目,按照不超过项目总投资或应用示范合同金额30%的标准给予支持,每个项目支持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第三章 申请审核与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申报单位申请科技金融支持资金有关申报时间、申报方式等事项,以在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网站(kw.beijing.gov.cn ;zgcgw.beijing.gov.cn)上发布的具体申报通知为准,同一项目只能申请一类资金支持。
第十九条 申报单位申请科技金融支持资金,应按照相关实施细则、申报通知要求,填写相关表格,提供相应申报材料和说明文件。
第二十条 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依据项目情况委托各分园管理机构或第三方专业机构对申报项目相关材料初审后进行复核,根据审核结果形成支持方案,报行政办公会审议。
经审议通过的支持名单在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网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结束后,对公示无异议的单位予以支持。在支持资金拨付前,如企业、金融机构、知识产权专业机构已经吊销、注销或注册地迁出北京市,或在“信用中国”网站上被列为“失信惩戒对象”,不予支持。
第二十一条 获得科技金融支持资金的申报单位须按国家相关会计制度、财政资金管理要求进行账务处理,接受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对支持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审计,并需配合开展相关工作。
第二十二条 对科技金融支持资金使用中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进行处理。
对于弄虚作假骗取支持资金的申报单位,除按以上规定处理外,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将在网站予以通报,责令其退回已拨付资金并支付相应的利息(按同期人民银行公布的活期存款利率为准进行计算),3年内不再受理其相关公共政策支持资金的申请。违反法律规定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相关实施细则另行制定。原《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促进科技金融深度融合创新发展支持资金管理办法》(中科园发〔2019〕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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