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公告
辽宁省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奖励性后补助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财政科技资金对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的引导作用,加快先进适用技术成果在省内转化落地,规范辽宁省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奖励性后补助(以下简称“后补助”)管理,依据《辽宁省技术转移体系建设实施方案》(辽政发〔2018〕3号)、《辽宁省技术创新引导专项计划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暂行)》(辽科发〔2020〕42号),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后补助,是指单位先行投入资金,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项目或开展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服务,预期或已经取得重大经济社会效益、服务绩效,经评价后,给予资金补助的资助方式。后补助资金统筹省科技专项资金安排,列入省级科技计划管理。
第三条 后补助分为项目后补助和服务机构后补助。本细则所称单位为后补助的申报主体,按照后补助类别不同分别指以下主体:
(一)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项目后补助的单位是指承接省内外科技成果并实施产业化的企业等。
(二)服务机构后补助的单位指经过国家或省级科技管理部门认定或备案并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服务的中试基地、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专业化众创空间、大学科技园、星创天地等科技服务机构等。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后补助申报单位需在辽宁省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五条 申报后补助的单位须在5年内无不良科研诚信记录。
第六条 申报不同类别后补助的单位需分别满足以下条件:
(一)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项目后补助申报条件:
1.新创办企业须在省内完成注册、选址等;
2.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项目须已签订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技术开发、作价入股等技术合同,并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认定登记,单笔合同额100万元(含)以上,且签订日期在申报截止日期之前3年内;
3.项目成果知识产权权属明确;
4.已发生项目研发费用、设备购置费用等实际投入或获得市、区财政等支持,预期能够或已经取得重大经济社会效益。
(二)服务机构后补助申报条件:
1.经国家或省科技管理部门认定或备案1年以上;
2.上一年度绩效评价为A类或优秀。
第七条 优先支持省科技厅备案的实质性产学研联盟盟主企业、“带土移植”引进创新人才团队的单位。
第三章 补助标准
第八条 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项目补助标准:
(一)通过技术转让、技术许可等形式实施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按照不超过实际到账金额的5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二)通过技术开发形式实施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按照不超过合同到款额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三)通过作价入股形式实施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按照不超过实缴金额的50%(实缴金额以银行凭证为准)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九条 服务机构后补助标准:
服务机构按照一定标准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十条 特别重大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经申报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可“一事一议”,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十一条 省科技厅发布后补助申报通知,申报单位按照年度申报要求,通过“辽宁省科技创新综合信息平台”报送以下材料。
(一)申报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项目后补助的单位需提交以下材料:
1.《辽宁省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奖励性后补助申请书》;
2.营业执照;
3.技术交易合同及技术合同登记证明,作价入股项目的技术股权协议;
4.技术交易的到款凭证、银行转账凭证、正式发票;以作价入股支付交易的,提供股权变更的法律文件、技术股权支付凭证、实缴部分银行凭证;
5.已取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相关证明材料。正在实施的项目须提交已投入资金证明(市、区财政提供支持的须提交支持证明材料)、成果转出单位意见以及固定场地、专业设备投入、产品订单、创新人才团队引进等其他证明材料;
6.知识产权、发明专利等证明材料。
(二)申报服务机构后补助的单位需提供以下材料:
1.《辽宁省服务机构奖励性后补助申请书》;
2.上一年度绩效评价结果或获批当年证明材料;星创天地提供本年度《星创天地工作进度调查表》和本年度《工作报告》。
第十二条 后补助初审单位负责审核推荐,按时限要求报送推荐函,并在“辽宁省科技创新综合信息平台”确认。
第十三条 省科技厅会同相关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或组织专家进行项目(机构)评价、考察核实,按照预算额度提出后补助建议方案,由省财政厅审核后确定年度后补助资金预算方案,并向社会公示。
第十四条 省财政厅、省科技厅按照预算管理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向项目单位拨付后补助资金。
第十五条 后补助资金使用应符合相关资金管理要求。单位可自主统筹安排用于研究开发或科技服务活动,不得用于支付罚款、捐款、资助、投资等,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
第十六条 申报后补助资金过程中出现违规失信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并追回补助资金,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辽宁省技术创新引导专项计划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暂行)》规定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9年4月印发的《辽宁省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奖励性后补助实施细则(试行)》(辽科发〔2019〕1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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