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公告
广西创新驱动发展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创新型广西,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促进资金、人才、技术等发展要素的融合,规范广西创新驱动发展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创新驱动基金)的运作,根据《财政部关于财政资金注资政府投资基金支持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财建〔2015〕1062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10号)、《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决定》(桂发〔2016〕2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设立广西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的意见(修订)》(桂政发〔2017〕18号)、《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推动科技创新促进广西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厅发〔2020〕29号)、《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广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创新驱动基金是由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发起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府性投资基金,由各类科创基金群组成。创新驱动基金采取“1+N母子基金”架构运作,不直接投资企业项目股权,通过发起设立创新驱动基金子基金,引导社会资本投向科技成果转化企业项目和科技创新产业领域。由广西投资引导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西投资引导基金公司)行使创新驱动基金母体职责,性质是国有独资公司制。创新驱动基金子基金可以采用有限合伙制、公司制等形式,按市场化方式发起设立和运作,以实现科技成果转化及应用为目的,重点投资我区科技创新类企业。
第三条 创新驱动基金(母基金)的资金主要来源于自治区创新驱动发展专项资金和广西投资引导基金公司的自有资金,双方按9:1出资。
第四条 创新驱动基金遵守“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聚焦应用、滚动发展、容错容亏”的原则。
(一)政府引导。发挥科技创新政策引导和财政资金杠杆放大作用,政府统筹专项资金,汇聚创新资源,带动社会资本参与投资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
(二)市场运作。实行市场化运作、专业化管理,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规定,遵循基金市场规则,发挥企业在市场经济中的主体地位作用。
(三)聚焦应用。鼓励企业将科研成果应用于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促进研发成果实现产业化,着力提升企业科技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
(四)滚动发展。提高自治区创新驱动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完善创新驱动基金投资运营机制,保障财政资金滚动有偿使用。
(五)容错容亏。建立创新驱动基金容错容亏机制和奖惩制度;鼓励改革创新,科学合理开展绩效评价;充分发挥子基金各出资人和管理人作用;对在科技成果转化应用过程中出现的市场风险或亏损及因不可抗力、条件限制造成的投资损失适当予以免责。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第六条 广西投资引导基金公司接受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委托,履行创新驱动基金的出资人管理职责。自治区科技厅履行自治区创新驱动发展专项资金行业主管部门职责。自治区财政厅履行广西投资引导基金公司出资人和财政资金监管职责。
第七条 自治区科技厅申请安排创新驱动发展专项资金,将其中部分资金作为资本金注入广西投资引导基金公司,由广西投资引导基金公司专款专用于投资、增资各类创新驱动基金子基金。子基金退出或清算注销后收回的资金,按财政部有关规定继续用于支持滚动投资创新驱动基金子基金。
第八条 创新驱动基金子基金按条件享受国家、自治区相关税收优惠、国有股转持、财政扶持等政策。
第二章 子基金设立及募资
第九条 创新驱动基金子基金由各合格投资者平等协商、依法设立,原则上注册地在广西。
创新驱动基金投资的国家级创新驱动基金或注册在广西区外的其他创新驱动基金,需满足返投广西区内企业的资金金额应是创新驱动基金出资额的2倍以上(含)的条件。
第十条 创新驱动基金子基金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规定程序和条件设立。子基金管理人须在中基协登记,执行管理事务。子基金各出资人履行出资职责,认缴资金合法合规,不得以股东借款、借贷资金等债务性资金出资。禁止设立“明股实债”子基金。
第十一条 广西投资引导基金公司建立科创基金投资运营机制,对子基金及其管理人开展尽职调查、风险评估等投资前期准备工作,向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提交创新驱动基金参与投资子基金设立方案及相关材料。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审核子基金设立方案后,联合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
第十二条 自治区本级财政出资到单支子基金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该子基金的25%,自治区本级及各市、县(市、区)财政资金出资比例合计不超过该子基金的40%。国家、自治区重点支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可适当提高财政出资比例。
第十三条 广西投资引导基金公司参与设立创新驱动基金子基金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每支创新驱动基金子基金存续期原则上不超过8年;
(二)每支创新驱动基金子基金所有出资人均以货币形式出资;
(三)每支创新驱动基金子基金各出资人必须是3名(含)以上合格投资者;
(四)创新驱动基金子基金的管理人需满足以下条件:
1.必须是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注册资本300万元以上(其中实缴资本100万元以上);
2.具有3名以上(含)稳定在广西从事基金投资业务的核心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具有5个以上项目投资经验;
3.在子基金中认缴出资额不低于50万元;
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在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5.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有良好的内部治理结构和风险控制制度。
第十四条 创新驱动基金子基金管理人组织开展尽职调查、风险评估、入伙(股)谈判等工作,与各出资人平等协商,草拟创新驱动基金子基金募资方案,草拟子基金合伙协议或投资合同,约定子基金设立的目标、规模、存续期限、出资方式与比例、投资方向、投资决策、风险防范、清算退出、收益分配、报告机制等事项。负责办理子基金设立的工商登记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基金产品备案手续。
第十五条 子基金各出资人保证资金来源合法合规,安全有效;平等协商对合伙协议或投资合同达成一致意见。
第十六条 创新驱动基金子基金应选择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托管资质的商业银行办理资金账户托管手续,子基金账户托管银行依据托管协议负责账户管理、资金清算、资产保管等事务,对投资活动实施动态监管,定期向出资人披露资金使用信息。
第三章 子基金投资运营
第十七条 创新驱动基金子基金由管理人执行管理事务,负责“募资、投资、管理、退出”运营工作。
第十八条 创新驱动基金子基金贯彻落实自治区“十四五”规划和部署,重点围绕汽车、机械、电子信息、智能制造、生物医药、新型功能材料、有色金属深加工、现代特色农业等领域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进行投资,重点支持产学研联合、集成度高、关联度大、带动性强的项目。
第十九条 创新驱动基金子基金投资广西区内注册企业的资金比例占基金总规模的60%以上(含)。
第二十条 创新驱动基金子基金原则上不控股被投资企业。
第二十一条 创新驱动基金子基金出资实行认缴制,按项目进度分批出资。子基金管理人完成项目尽调、风险评估、协商谈判等每期投资前期工作后,向各出资人提交投资建议书等书面材料;组织召开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审议,形成会议决议。管理人依据会议决议向各出资人发送缴款通知。
第二十二条 子基金管理人应遵守市场规则,成立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子基金投资决策。自治区科技厅及广西投资引导基金公司可根据实际需要向投资决策委员会委派观察员,不干预子基金管理人投资决策,对国家、自治区禁止或限制的事项,实行负面清单管理,享有“一票否决权”。
第二十三条 创新驱动基金子基金管理人应督促各出资人按缴款通知及时、足额实缴出资;对不认真履约的出资人,提出收取滞纳金或退出基金的建议,报合伙人大会或股东会审议。
第二十四条 创新驱动基金子基金管理人应对子基金投资企业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定期开展评价工作并向各出资人报告;定期编制子基金财务报告,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向创新驱动基金子基金出资人报告;建立健全定期向各出资人报告投资项目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在投资项目退出、创新驱动基金子基金到期或终止时及时开展清算、评估工作,并向创新驱动基金子基金出资人报告。选聘、解聘中介机构应经合伙人会议审议。
第二十五条 创新驱动基金子基金管理人应协助行业主管部门对创新驱动基金子基金投资项目的科技成果转化情况进行评价,当科技成果转化失败时对投资项目科技成果转化的失败出具证明。
第四章 子基金退出及让利
第二十六条 创新驱动基金子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可通过到期清算、股东回购、股权转让(上市或非上市)等方式实现退出。
第二十七条 创新驱动基金子基金投资单个企业项目或整体清算的收益或亏损按各出资人认缴出资额的比例进行分配、分担,各有限合伙人(或股东)以认缴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第二十八条 鼓励各类政府性投资基金承接创新驱动基金子基金的份额,继续支持科技成果转化应用。
第二十九条 有下述情况之一的,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广西投资引导基金公司可无条件提前退出创新驱动基金子基金:
(一)创新驱动基金子基金设立方案审批后超过6个月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手续的;
(二)广西投资引导基金公司拨付投资款至创新驱动基金子基金账户超过6个月,创新驱动基金子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三)创新驱动基金子基金投资领域和方向不符合政策目标的;
(四)创新驱动基金子基金未按合伙协议约定投资的;
(五)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它情况。
第三十条 创新驱动基金子基金遵循“同股同权,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基本原则,广西投资引导基金公司在创新驱动基金子基金具体收益分配中根据出资比例及子基金投资项目的贡献、效果,可将出资部分应分配的投资收益适当让利,但不得向其他出资人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最低收益。具体条件如下:
(一)科技成果经确认成功转化;
(二)被投资企业经营实现预期目标,创新驱动基金子基金年化投资收益率达到约定的门槛收益率;
(三)被投资企业科技成果实现转化应用,培育发展关联产业链。
第五章 投资项目储备库建设
第三十一条 自治区科技厅负责组织建设创新驱动基金投资项目储备库,吸收采纳专业基金管理人和投资机构的投资意见和建议,对符合以下条件的适合市场化股权投资的科技创新企业进行筛选、入库,并及时更新入库企业。
第三十二条 入库项目至少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之一:
(一)近5年承担省部级或国家级科技计划项目的企业;
(二)省部级以上众创空间、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孵化园等创业孵化载体内符合国家、自治区重点支持领域的在孵企业;
(三)有效期内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通过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入库的企业;
(四)承担市级以上高层次人才项目或其核心管理团队入选市级以上人才项目的企业;
(五)近3年内获得1项(含)以上且目前有效的海外专利布局(PCT申请)、发明专利、国防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或6项(含)以上且目前有效的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的企业,上述专利须与本企业主营业务相关;
(六)各类省部级或国家级创新创业大赛获奖企业;
(七)“瞪羚企业”;
(八)其他符合条件的企业和项目。
第三十三条 自治区科技厅充分发挥创新驱动基金子基金股权投资与自治区创新驱动发展专项资金无偿补助的互补作用,对具备市场化投资条件的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的申报企业,优先纳入投资项目储备库并推荐创新驱动基金子基金投资。
第六章 风险控制
第三十四条 广西投资引导基金公司、创新驱动基金子基金管理人要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和制度,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防范化解重大风险。
第三十五条 创新驱动基金子基金管理人应遵循市场化规则建立风险控制委员会。
第三十六条 创新驱动基金子基金不得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信托产品、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级以下的企业债和公司债、资产证券化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不得从事抵押、担保、委托贷款、房地产等业务;不得用于赞助、捐赠等支出;不得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不得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不得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不能违规增加地方政府债务;不能从事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业务;不得违反相关政策规定的其它限制性条件。
第七章 预算管理及绩效评价
第三十七条 广西投资引导基金公司起草创新驱动基金(母基金)财政出资计划建议草案,报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
第三十八条 自治区科技厅编制投资创新驱动基金的年度财政出资计划,并纳入自治区创新驱动发展专项资金年度预算,会同自治区财政厅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
第三十九条 广西投资引导基金公司根据创新驱动基金的年度财政出资计划、创新驱动基金子基金投资进度、创新驱动基金子基金设立方案批复等,分批向自治区科技厅申请出资;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的创新驱动发展专项资金安排意见,自治区科技厅报经自治区财政厅审核后,及时拨付资金注资到广西投资引导基金公司。
第四十条 广西投资引导基金公司及时将创新驱动基金的年度财政出资计划执行情况向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报告。
第四十一条 自治区财政厅牵头对退出的创新驱动基金子基金财政出资计划执行情况开展绩效评价。自治区科技厅牵头对创新驱动基金子基金投资的企业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开展检查、监督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用于对广西投资引导基金公司、创新驱动基金子基金管理人奖优罚劣。
第四十二条 自治区审计厅依法依规对创新驱动基金进行审计监督。
第八章 容错容亏
第四十三条 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建立创新驱动基金容错容亏机制和奖惩制度,客观评价创新驱动基金子基金投资损失、风险,并出具鉴定报告。
第四十四条 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负责审定广西投资引导基金公司、创新驱动基金子基金管理人投资亏损责任,在广西投资引导基金公司、创新驱动基金子基金管理人尽职履责的前提下,对以下情形造成的风险、亏损免予追责、处罚:
(1)鼓励的科技成果研发、转化应用失败;
(2)被投企业面临的市场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3)被投企业技术核心团队解散,企业决策层及高管人员发生重大变化调整;
(4)政策发生重大调整变化、自然灾害及其它客观不可抗力、条件限制。
第四十五条 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只承担行政监管责任,不承担市场主体的投资经营责任,在依法依规完成行政监管程序和工作后,对创新驱动基金子基金、被投企业出现损失、风险予以免责。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创新驱动基金子基金按规定依条件享受国家、自治区相关税收优惠、国有股转持、财政扶持等政策。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生效,由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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