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公告
福建省科技创新券补助实施细则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激发创新创造创业活力,规范科技创新券补助工作,根据省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十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5〕37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强化科技支撑,服务疫情防控与经济社会发展的若干措施》(闽委办发明电〔2020〕29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科技创新券(以下简称创新券)补助是指利用财政科技资金,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在研发活动中对外购买的科技创新服务费用进行的后补助。
鼓励设区市和县(市、区)设立地方创新券,共同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科技创新的支持力度。
第三条 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负责创新券补助工作的政策制定、管理服务与监督,研究确定创新券补助实施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第四条 各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不含厦门市,下同)科技管理部门为创新券补助的组织实施机构,负责创新券补助的申请、组织、受理和审核、确定补助金额及发放等工作。
第五条 省科技厅根据省级创新券补助资金(以下简称省级资金)预算额度、各设区市前一年度获补助金额和经费使用绩效及地方设立创新券等因素,会同省财政厅统筹确定各设区市创新券省级资金分配额度。
第六条 省级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年度省级资金分配到各设区市,由设区市科技管理部门按本细则的要求,补助给属地企业。分配到各设区市的省级资金当年未使用完的可以结转到下一年度使用,下一年度仍未使用完毕的资金按规定收回去省级财政。
第七条 创新券补助工作按照电子政务建设的相关要求,依托“福建省科技创新券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管理信息系统”)全流程网上办理。
二、补助对象与范围
第八条 创新券补助对象为在我省(不含厦门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且在年度通知指定的科技创新服务支出费用时期(以下简称补助周期)内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取得入库登记编号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第九条 创新券用于补助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在研发过程中向境内高校、科研院所及其他企事业单位购买科技创新服务所产生的费用。
第十条 科技创新服务包括:
(一)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指直接应用于企业产品研发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和技术许可活动,应签订相关合同并经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登记,且合同总额须不超过100万元。
(二)大数据技术服务:指利用数据分析等技术对异构数据进行计算、分析和挖掘,并将由此产生的信息和知识直接应用于企业产品研发的技术服务活动,应签订相关合同并经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登记。
(三)产品检验检测:指企业开发产品在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开展的产品检验、指标测试及产品性能测试等检验检测活动。
第十一条 科技创新服务费用是指支付给服务方全部费用中扣除应缴增值税后的费用。
第十二条 创新券补助额度不超过企业购买科技创新服务实际发生费用的50%,其中省级资金补助额度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30%,每年可根据省级专项资金预算及企业申请情况动态调整补助比例。
每个年度每家企业补助额度不超过20万元,省级资金补助额度不超过12万元。
三、补助程序
第十三条 创新券补助工作包括发布通知、申请、审核、确定补助金额和发放等环节。
第十四条 发布通知。每年由省科技厅发布年度创新券补助通知,明确补助范围与重点、申请补助周期和申请截止时间等事项。
第十五条 申请。科技型中小企业在管理信息系统中填报提交《福建省级科技创新券补助专项资金申请表》和附件材料,附件材料包括购买服务的发票、付款凭证、合同或服务结果证明等佐证。
第十六条 审核。设区市科技管理部门在管理信息系统中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归口审核。
第十七条 确定补助金额。设区市科技管理部门依分配的省级专项资金和当地资金情况,确定每家企业的省级资金和当地资金补助金额,提交省科技厅备案。
第十八条 发放。设区市科技管理部门依确定的补助金额,将省级资金和当地补助资金发放至申请企业。
四、 监督与评估
第十九条 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定期对创新券工作情况开展财政资金绩效评估,确定创新券分配额度和补助范围及重点。
第二十条 设区市科技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必要的监管制度,规范创新券补助申请、审核、确定补助、发放等管理,开展监督检查和组织实施绩效管理,及时向省科技厅报告创新券补助相关工作情况。
第二十一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应对申请材料的有效性、真实性负责,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配合做好财政资金绩效评估工作。
第二十二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存在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补助资金等违规行为的,收回补助资金,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福建省科技创新券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闽财教〔2018〕47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省科学技术厅和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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