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公告
天津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发挥企业技术创新主体作用,推动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健全和完善以企业技术中心为核心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依据《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6年第34号令),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技术中心,是我市技术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根据市场竞争需要和发展战略规划设立的技术研发与创新机构,负责制定企业技术创新规划、开展产业技术研发、创造运用知识产权、建立技术标准体系、凝聚培养创新人才、构建协同创新网络、统筹推进技术创新全过程实施等。
第三条 天津市鼓励和支持企业建立技术中心,发挥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作用,建立健全企业主导产业技术研发创新的体制机制。天津市根据先进制造研发基地建设和高质量发展需要,在企业自愿申请的前提下,对创新能力强、创新机制好、引领示范作用大、信用状况良好、符合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认定,并给予政策支持,鼓励引导行业骨干企业带动产业技术进步和创新能力提高。
第四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天津市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工作。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进行宏观指导,并负责天津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具体组织和运行评价工作。
第二章 天津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
第五条 天津市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每年组织一次,受理认定申请事项依据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当年下发的认定工作通知要求办理。受理截止日期为当年6月30日。
第六条 天津市企业技术中心申请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领导层重视技术创新工作,企业创新组织体系健全,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在研究开发投入、竞争激励等方面制定了行之有效的运行机制;具有完备的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管理和保护体系;研究开发与创新水平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二)企业在行业中具有显著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成长性良好,企业年营业收入不低于1.5亿元(企业主营业务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的营业收入不低于1亿元)。
(三)具有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支出不低于600万元。
(四)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拥有一定规模的技术人才队伍,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企业全职研究开发人员不低于50人。
(五)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用于研究开发、中间试验和检验检测的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500万元。
(六)企业信用状况良好,已在天津市注册满一年以上。
(七)申报企业所在区已开展区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工作的,原则上应取得区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第七条 认定程序:
(一)企业向各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及当年发布的申报工作通知,对申请材料出具初步审核意见。获得主管部门推荐的企业将申请材料按要求报送到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指定材料接收地点。
申请材料包括:《天津市企业技术中心申请书》;《天津市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以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合规性审查。对符合申报基本要求的企业,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依据评价指标体系进行综合评审。
(三)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依据专家评审成绩择优确定天津市企业技术中心拟认定名单,并通过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官方网站进行公示。
第八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在天津市企业技术中心行政确认事项办理时限内,完成认定结果确认,联合行文予以公布并授牌。
第三章 来津投资企业技术中心认定
第九条 为鼓励外地企业来津投资发展,在津设立研发机构开展研发活动,对由外省市迁入我市企业及外省市企业在津投资设立企业申请天津市企业技术中心,简化认定流程。
第十条 由外省市迁入我市的企业,该企业在原注册地已被认定为省级及以上企业技术中心的,且满足本办法第六条所规定基本条件的,直接认定为天津市企业技术中心。
第十一条 外省市企业在津投资设立的企业,如母公司在注册地已被认定为省级及以上企业技术中心,该企业满足本办法第六条所规定基本条件的,直接认定为天津市企业技术中心。
第四章 运行评价
第十二条 天津市企业技术中心实行动态管理。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每两年(偶数年)对天津市企业技术中心进行一次运行评价,每年年初进行一次网上创新情况快报。
第十三条 技术中心年度评价程序:
(一)数据采集。天津市企业技术中心应于评价年的5月31日前将评价材料报所属主管部门,并完成网上数据填报工作。评价材料包括:《天津市企业技术中心年度工作总结》、《天津市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二)评价材料上报。各主管部门对天津市企业技术中心报送的评价材料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以正式文件形式上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三)评价与分析。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委托第三方对评价材料进行核查,对存在疑异的可要求企业补充材料或进行现场核查。同时按照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进行计算、分析,得出评价结果,并形成评价报告。
第十四条 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基本合格、不合格。
(一)评价得分90分及以上为优秀;
(二)评价得分65分至90分(不含90分)为良好;
(三)评价得分60分至65分(不含65分)为基本合格;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价为不合格。
1.评价得分低于60分的;
2.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全职研究开发人员数、仪器设备原值任意一项不满足天津市企业技术中心申报基本要求的。
第十五条 为实现新旧办法下运行评价工作平稳过渡,引导企业技术中心加强建设,自本办法印发之日起,设立2年提升优化期。在提升优化期内,2020年(含)之前认定的天津市企业技术中心在考核评价中存在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四款第二项所列情况且评价得分不低于60分的,评价结果确定为基本合格(改进)。
第十六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评价结果和评价报告进行审核确认,在受理评价材料截止之日起70个工作日内,向各主管部门通报评价结果。
第五章 鼓励政策
第十七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将天津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名单及评价通过名单推送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十八条 对运行评价成绩符合要求的天津市企业技术中心,将择优支持其提升技术中心创新能力项目建设。
第十九条 对符合条件的天津市企业技术中心优先推荐申报国家企业技术中心。
第二十条 各区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参考本办法,制定相应政策,开展本辖区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工作,并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给予相应支持。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天津市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一)运行评价不合格的;
(二)逾期未报送评价材料的;
(三)天津市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自行要求撤销其天津市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
(四)被认定为故意提交虚假评价材料的;
(五)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六)存在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
(七)企业被依法终止的。
第二十二条 因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所列原因被撤销天津市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各区主管部门两年内不得再次推荐该企业。
因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至(六)项所列原因被撤销天津市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各区主管部门三年内不得再次推荐该企业。
各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督促评价基本合格的天津市企业技术中心改进工作。
第二十三条 各主管部门应于每年5月31日前,将天津市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变更情况上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二十四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联合发文,向各主管部门通报天津市企业技术中心调整、撤销和更名结果。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涉及的申请材料、评价表、评价材料和评价指标体系相关内容和要求,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另行发布《天津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评价工作指南》明确并适时调整。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2016年发布的《天津市定企业技术中心认管理办法》(津工信科〔2016〕11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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