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公告
“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考核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1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考核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会城市“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落实情况。
第三条 考核采取“基础分+绩效分”的方式,满分为100分,结果分为4个等级。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75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75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四条 考核工作每两年为一个考核期,考核得分根据考核期内第二年各项指标数据计算。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为首个考核期,以此类推。
第二章 生产能力
第五条 蔬菜面积(6分)。指本市各种蔬菜(含食用菌,不含西甜瓜、马铃薯、草莓)的播种面积。考核年度蔬菜播种面积达到或超过前3年平均值的98%得基础分5分。每降低1个百分点扣1分,最多扣5分;每提高1个百分点得绩效分0.5分,直至满分。
数据来源:省、市统计局数据
第六条 蔬菜产量(6分)。指本市生产的各种蔬菜(含食用菌,不含西甜瓜、马铃薯、草莓,也不含蔬菜加工产品)的产量。考核年度蔬菜产量达到或超过前3年平均值的98%得基础分5分。每降低1个百分点扣1分,最多扣5分;每提高1个百分点得绩效分0.5分,直至满分。
数据来源:省、市统计局数据
第七条 肉类产量(9分)。指本市猪肉或牛羊肉产量。考核年度猪肉或牛羊肉产量达到或超过前5年平均值的95%得基础分6分。每降低1个百分点扣0.5分,最多扣6分;每提高1个百分点得绩效分0.6分,直至满分。被考核城市确因农业产业结构调整需要,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出台的畜牧养殖调整规划,若产量(或按出栏量折算)处于规划调整范围内,得基础分6分;降幅每超过1个百分点扣1分,最多扣6分。乌鲁木齐、银川、西宁、拉萨、呼和浩特等5个城市考核牛羊肉产量,其他城市考核猪肉产量。
数据来源:省、市统计局数据、政府规划文件
第八条 水产品产量(3分)。指本市水产品产量(包括海水、淡水养殖及捕捞产量,不含远洋渔业产量)。考核年度水产品产量达到或超过前3年平均值的95%得基础分2分。每降低1个百分点扣0.2分,最多扣2分;每提高1个百分点得绩效分0.2分,直至满分。西宁、拉萨不参与水产品产量考核,仅考核蔬菜面积、蔬菜产量、肉类产量,具体要求见《“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考核指标解释》。
数据来源:农业农村部渔业生产统计数据
第三章 市场流通能力
第九条 批发市场规划布局(2分)。指本市对“菜篮子”产品产销地批发市场进行科学合理规划布局,并组织实施。将城区“菜篮子”产品销地批发市场建设纳入城市规划并按规划实施的得1分,未纳入或未按规划实施的不得分。郊区“菜篮子”产品产地交易市场有规划布局并落实实施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
数据来源:政府规划文件和相关材料
第十条 产地低温处理率(2分)。指本市郊区产地和田头市场蔬菜水果低温处理的比率。产地低温处理率达到10%的,得基础分1分,每降低1个百分点扣0.2分,最多扣1分;每提高1个百分点得绩效分0.2分,直至满分。
数据来源:政府主管部门及省、市统计局数据和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批发市场建设(10分)。指本市年交易额前两位的综合性“菜篮子”产品批发市场功能建设和管理情况。批发市场仓储保鲜冷链物流设施完善,专门用于蔬菜、水果仓储保鲜冷链物流设施吨位超过批发市场蔬菜、水果合计年交易量1.5%的得基础分1分,每降低0.1个百分点扣0.1分,最多扣1分。开展质量安全检测,每日抽检产品批次占全部进场产品批次40%及以上的得基础分0.5分,低于40%不得分,抽检产品批次占比每提高10个百分点得0.2分,直至1.5分。市场管理规范,建立健全相关制度的,得基础分0.5分,否则不得分。发展线上交易,形成稳定线上销售渠道的,得基础分1分,否则不得分。履行社会职责,开展脱贫地区帮扶、应急促销等工作,推进公益性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的,得基础分1分,否则不得分。考核评分针对每个市场分别进行,每个市场5分,两个市场考评得分合计为本市总得分;若城市只建有一个综合性批发市场的,该市场考评得分乘以2为本市总得分。
数据来源:政府及有关部门文件、批发市场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零售网点建设(8分)。指本市“菜篮子”产品零售网点建设数量和质量。“菜篮子”产品零售网点包括生鲜超市、农贸市场、菜市场(含早市、晚市)、社区菜店、平价商店、蔬菜社区直通车等。每个行政社区平均建有2个“菜篮子”产品零售网点得基础分3分,低于2个不得分,平均每增加1个零售网点得绩效分1分,直至5分。推进公益性农产品零售网点建设,本市公益性农产品零售网点占比超过10%的得基础分1分,低于10%不得分,每增加1个百分点,得绩效分0.1分,直至2分。推进标准化菜市场建设和升级改造,得绩效分1分,否则不得分。
数据来源:政府及商务主管部门文件或材料、工商登记
第四章 质量安全监管能力
第十三条 “菜篮子”产品质量安全监管(12分)。指本市开展“菜篮子”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情况。推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得基础分2分,否则不得分。年度开展“菜篮子”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至少2次,得基础分1分,否则不得分;每发现1个不合格样品,得绩效分0.1分,直至2分。全市查办“菜篮子”产品质量安全案件区县均值达到3,得基础分2分,每降低0.1扣0.1分,最多扣2分。获得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命名的,得基础分2分,或辖区内区县每获得1个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命名的,得基础分1分,最多得2分。市、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保持稳定,检测能力稳步提升,得2分,否则按比例扣分。加强品牌培育力度,推进本市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和区域公用品牌注册,注册数量达10个得基础分1分,每少1个扣0.2分,扣完为止;每增加1个得绩效分0.1分,直至2分。
数据来源:政府及有关部门文件或材料
第十四条 “菜篮子”产品质量安全水平(7分)。指农业农村部在本市开展“菜篮子”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风险监测)的抽检样品总体合格率。考核年度“菜篮子”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抽检样品总体合格率达到97%的得基础分4分。每降低0.1个百分点扣0.2分,最多扣4分;每提高0.1个百分点得绩效分0.1分,直至满分。
数据来源:农业农村部例行监测(风险监测)数据
第十五条 “菜篮子”追溯体系建设运行情况(3分)。指本市食用农产品追溯体系建设和运行情况。追溯体系运行监测机制健全得基础分2分,否则不得分;按季度开展追溯体系运行监测评价,得绩效分1分,否则不得分。
数据来源:政府及有关部门文件及材料
第五章 调控保障能力
第十六条 “菜篮子”工程调控政策(8分)。主要指本市制定实施“菜篮子”产品生产扶持、市场流通、消费者补贴和应急预案等方面的调控政策。生产扶持政策指支持“菜篮子”产品生产基础设施建设、绿色标准化生产、技术推广、质量监管、追溯体系建设、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合作社建设、政策性保险、生产者补贴、金融服务等方面的政策;市场流通政策指支持流通基础设施建设、促进产销对接等政策;消费者补贴政策指当价格过高时实施减免进场费、发放低收入人群补贴等政策;应急调控预案指市政府制定“‘菜篮子’市场供求应急调控预案”。制定实施每类政策各得2分,未制定或制定未实施不得分。
数据来源:政府及有关部门文件或材料
第十七条 “菜篮子”价格上涨幅度(4分)。指根据年度城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中的鲜菜、畜肉、水产品、蛋、鲜果价格变化,按权重计算形成“菜篮子”价格指数,根据36个大中城市“菜篮子”价格指数的涨幅情况和排名情况,分别得基础分和排名分,两者合计为总得分。城市“菜篮子”价格指数涨幅低于当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价格调控目标的1.5倍,得基础分1分,否则不得分。城市“菜篮子”价格指数从低到高排名,得出各城市排名分,最多得3分。
数据来源: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十八条 “菜篮子”产品储备制度建设(4分)。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本市“菜篮子”产品生产消费实际情况,确定“菜篮子”产品储备品种(含耐贮蔬菜、猪肉等)和储备量。各市确定储备品种和数量,建立规范可行的储备制度并执行得4分;未建立储备制度或建立未执行的均不得分。
数据来源:政府及有关部门文件
第十九条 信息监测预警体系建设和信息发布能力(4分)。指本市“菜篮子”产品信息监测预警体系建设及信息发布工作开展情况。建立猪肉、牛羊肉、禽肉、蛋、奶、水产品、蔬菜、水果市场监测预警队伍的得基础分1分,少一个品种扣0.2分,最多扣1分。各品种持续开展全产业链信息采集、报送和分析预警的得基础分2分,1个品种未开展扣0.4分,最多扣2分。建立信息发布平台,开展信息采集、分析和发布的得基础分1分,否则不得分。
数据来源:政府及有关部门文件、工作报告或记录
第二十条 “菜篮子”工程管理体系建设(4分)。本市建立由政府牵头负责,相关部门具体承担“菜篮子”工程建设的工作机制,并明确专人落实各项工作,得4分;未建立工作机制的扣2分;未明确专人落实各项工作的扣2分。
数据来源:政府文件
第六章 市民满意度
第二十一条 市民满意度(8分)。“菜篮子”食品管理部际联席会议委托权威第三方评估机构,制定并公开评估办法,统一对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会城市“菜篮子”工程建设的市民满意度进行科学评估。根据评分结果同比例计算得分。
数据来源:第三方评估机构
第七章 扣分项
第二十二条 扣分项。考核期内发生“菜篮子”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且响应级别达到Ⅰ级、Ⅱ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扣25分。“菜篮子”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是指因食用“菜篮子”产品而造成的人员健康损害或伤亡事件。参照《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农质发〔2014〕4号)有关规定,以同期农业农村部Ⅰ级、Ⅱ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备案记录为准。
数据来源:农业农村部Ⅰ级、Ⅱ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备案记录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会城市对本市“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和自评,按要求形成自查报告,于每个考核期次年5月底前,经本省(区、市)人民政府主管负责同志审核并盖章后报送农业农村部。
第二十四条 各省(区)人民政府参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1号)和本实施细则,结合当地实际制定考核办法,自行考核本行政区域内其他地级城市“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落实情况。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农业农村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考核办法实施细则》(农市发〔2017〕1号)自行废止。
附件:
农市发[2021]1号.of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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