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公告
大额项目资金项目验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央和市级财政大额项目资金(以下简称“大额项目资金”)的验收管理,强化责任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大额项目资金,是指中央或市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通过公共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等安排,以及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济信息化委”)年度部门预算安排的用于贯彻落实《北京加强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总体方案》《<中国制造2025>北京行动纲要》以及国家和北京市相关产业和中小企业发展政策要求,加快构建“高精尖”经济结构,提升产业创新能力,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优化产业发展环境的资金。
第三条 大额项目资金项目验收管理的主要依据:
(一)国家及北京市相关战略规划和产业政策;
(二)与大额项目资金管理相关的制度规定和财务会计制度;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实施方案、资金申请报告等)、招投标文件、主要合同、监理报告等;
(四)项目的核准或备案文件、项目调整(变更)批复文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以及相关的批复文件;
(五)已签订的项目合同书、承诺函或已批复的项目实施方案;
(六)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项目审计报告;
(七)科学技术创新成果有关鉴定文件;
(八)其他验收管理需要的必要文件。
第四条 验收管理工作以勤俭节约、不增加企业负担为原则,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充分体现公平、公正、公开,保证监督及验收管理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市经济信息化委专业处室负责对大额项目资金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和督促,并具体组织验收工作;市经济信息化委专项统筹处室、财务处(审计处)、规划发展处负责对大额项目资金项目验收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六条 项目验收分为重点项目验收和一般项目验收两种类型。原则上资金支持额度超过200万元(含)的项目为重点项目,采取会议审查验收方式;其余为一般项目,可采取文件审查验收方式。
第七条 重点项目验收,由市经济信息化委专业处室组织并主持,验收前成立项目验收组,进行现场查验和会议审查,并出具验收意见。一般项目验收,由市经济信息化委专业处室审查验收材料,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现场抽验。财务处(审计处)负责对项目验收进度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 采用后补贴或奖励方式支持的项目原则上无须进行项目验收,有特殊规定的项目除外。
第三章 验收内容及程序
第九条 大额项目资金项目验收管理工作重点:对项目目标、建设内容、项目质量、创新成果、资金使用和项目管理等方面进行考核和验收。
(一)项目目标:主要验收项目是否达到预期的技术指标、生产能力、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建设内容:主要验收项目分项建设内容的完成情况;
(三)项目质量:主要验收项目建设及生产安全情况,建筑工程的质量,设备、工艺及研发成果的先进性和适用性,产品的质量水平;
(四)创新成果:主要验收项目创新成果的来源(自主研发、合作研发、引进消化吸收)、类型(产品创新、技术创新、装备创新、设计创新等)、形式(成果、专利、标准、软著、论文、奖项等),方式(单一创新、集成创新、平台创新、系统创新、引进吸收再创新、与海外合作协同创新),水平(经第三方评价、鉴定或认证的国际领先、国际先进、国内领先、国内先进等)等情况,以及转化落地、市场潜力等方面的综合水平;
(五)资金使用:主要验收账务处理及资金使用情况,招投标执行情况,借款合同真实合规情况,贴息期内按合同规定还本付息情况以及银行贷款使用的情况;
(六)项目管理:主要验收项目完整清晰的财务核算体系的建立及项目文件档案的建立与管理情况;
(七)其他验收管理应关注的重点内容。
第十条 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由于受市场及技术等原因的影响,涉及项目调整变更等事宜的,应按照《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大额项目资金项目调整(变更)、终止和资金收回管理实施细则》规定执行,并按批复后的内容进行项目验收。
第十一条 项目应在合同书(或承诺函、实施方案)规定的时间内竣工,验收工作一般应在项目竣工后的半年内完成。市经济信息化委专业处室应在项目竣工前1个月内进行调度,并拟定验收计划。项目根据调度安排落实任务,及时进行验收准备。
项目竣工后即进入验收阶段。如不能按规定时间验收,项目单位应向市经济信息化委专业处室提出延迟验收申请,说明延迟验收的理由,经市经济信息化委批准后方可延期,延期时间原则不得超过2年。
第十二条 验收程序
(一)提出验收申请:项目单位在项目竣工后,向市经济信息化委专业处室书面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验收资料。
(二)验收材料初审:市经济信息化委专业处室对项目单位提交的验收材料及有关证明的合理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对审查通过的项目应在30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工作。
(三)成立验收组:市经济信息化委专业处室负责组织成立项目验收组,确定验收组组长,并将验收材料提交给验收组成员进行审查,审查文件时间不超过10个工作日。验收组由技术、经济(财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组人数不低于5人,且为单数,验收组专家成员应从市经济信息化委专家库中选取。
(四)召开验收会:市经济信息化委专业处室组织现场审查并召开验收会,出具验收意见,机关纪委、驻委纪检组可参加验收会。
(五)批复验收结果:市经济信息化委专业处室根据验收会结果提出项目验收意见,经市经济信息化委批复后下达验收意见书。
一般项目由市经济信息化委专业处室根据企业申报的验收材料决定是否进行现场抽验,并书面批复验收结果,可不召开验收会。
第四章 验收需提供的材料要求
第十三条 项目验收材料应充分说明项目各项内容完成情况和实施效果,项目单位在申请验收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验收申请材料;
(二)项目验收总结报告。该报告是对项目建设情况的全面总结和自我评价,应将项目竣工后的情况与合同书、承诺函或实施方案进行对比,重点对项目目标实现、建设内容、项目质量、资金使用和项目管理等方面总结评价。主要包括:
1.项目概况;
2.项目目标的实现:主要包括项目是否达到预期生产能力、达产率、新增收入、利润、税收及实现的社会效益;
3.完成的建设内容:项目各项建设内容实际完成情况;
4.项目完成质量:主要包括项目产品优势或特点,产品技术水平居国内外的地位,建筑物质量、工程验收结论,购置的设备其功能的先进性和实用性程度(购置的设备属国内外先进水平的比例),项目采用工艺与本企业工艺的适用程度,创新成果转化落地情况和创新能力提升程度,取得的荣誉称号、奖励或专利;
5.资金使用情况:主要包括项目总决算表,财政支持资金的账务处理,资金使用明细,贴息项目还包括银行借款还本付息情况及借款使用明细;
6.项目管理情况:主要包括项目建立财务核算体系情况,项目管理团队制度体系建立情况,项目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情况;
7.项目对企业发展起到的作用;
8.项目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
(三)有研究开发内容的项目需提供技术总结报告。
(四)合同书(或承诺函、实施方案),以及项目调整(变更)批复。
(五)项目设备购置清单。
(六)项目单位上一年财务审计报告和当年近期的财务报表。
(七)项目专项审计报告(需由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特殊项目可由企业自行编制决算报告)。审计报告应针对验收内容的有关经济指标,与合同书(或承诺函、实施方案)对比进行审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项目目标实现情况,包括达产能力、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2.项目投资(包括财政资金、银行贷款以及自有资金等)的到位及使用情况;
3.大额项目资金账务处理情况;
4.项目财务核算体系的建立情况;
5.其他需披露的问题。
(八)项目所获成果、专利等材料。已通过技术、成果鉴定或委托中介机构对研发成果进行客观评价的项目,提供有关测试或检测报告、成果鉴定证书或评价报告;项目中重要的实物成果图片、数据、实物等。
(九)有土建内容的项目须提供建筑工程验收报告。
(十)项目单位验收负责人、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十一)验收工作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五章 验收结论与后续管理
第十四条 验收项目结论分为“验收合格”“需要重新验收”“验收不合格”。
第十五条 按期完成合同书(或承诺函、实施方案)约定的各项建设内容和建设目标,资金使用合理,提供的验收文件和资料齐全、数据真实,为“验收合格”。建设内容和建设目标基本完成,但验收文件、资料不齐全,验收结论争议较大,为“需要重新验收”。
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验收不合格”,不予通过验收:
(一)未按合同书(或承诺函、实施方案)要求完成预定的建设内容,且实际投资低于计划投资的80%;
(二)未按合同书(或承诺函、实施方案)要求完成预定的绩效目标,且低于50%;
(三)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
(四)擅自修改合同书(或承诺函、实施方案)中的考核目标和内容;
(五)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但未能解决和做出说明,或研究过程及结果等存在纠纷尚未解决的;
(六)其他验收不合格的情形。
第十六条 验收合格的项目,市经济信息化委下达验收意见书;需要重新验收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在接到通知的30个工作日内提出重新验收的申请,市经济信息化委专业处室根据项目具体情况重新履行验收手续;验收不合格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在接到通知的半年内,整改完善有关项目计划及文件资料再次提出验收申请。
第十七条 每年第一季度内,专业处室应对上年度大额项目资金项目验收情况进行汇总,并按合同书(或承诺函、实施方案)中约定的进度要求制定当年度资金项目验收计划并报财务处(审计处)备案。
第十八条 区经济信息化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应积极配合市经济信息化委专业处室进行项目后续跟踪检查和调研统计,并按规定时间和要求提交项目跟踪情况。
第六章 验收工作行为规范
第十九条 项目单位应积极配合市经济信息化委开展验收工作,并对所提供监督及验收管理相关报告、资料和数据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
验收成员或中介机构应在现场查验和审核验收资料的基础上,独立、负责地提出审查意见,并对所出具结论与评价的真实、准确、公允性负责。
第二十条 验收管理工作应按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不得干预和影响项目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不得谋取不正当利益。项目单位应按要求及时填报和提供相关资料,不得干涉或影响验收工作。区经济信息化主管部门应配合专业处室做好监督及验收管理工作,专业处室不得擅自将验收职责下放给区经济信息化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 对实际执行与合同书、承诺函或实施方案规定存在差距的项目,以及项目延期后仍不能按规定时间验收的项目,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全额收回或按比例收回已拨付资金。对未通过验收的和应进行验收而无故不进行验收的项目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可依照有关规定收回已拨付的资金,纳入不良信用记录,取消其相应资格。对上述情况两年内不再受理该项目单位申报的其他大额项目资金的申请。
第二十二条 在验收过程中,项目单位、验收组成员和中介机构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玩忽职守等行为的,予以通报。同时,对项目单位收回已拨付资金,并纳入黑名单管理;对验收组成员和中介机构,中止或取消其参与资金项目验收工作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在项目验收审查中发现有挪用、虚报、冒领等违法使用资金的情况,依据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理。参加资金项目验收的有关人员,擅自披露、使用或者向他人提供和转让被评价技术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二五条 本细则原则上适用于市经济信息化委参与、管理或负责的各类大额项目资金的验收管理,确因支持项目类型不同,或有明确办法规定等特殊情况需要的,可根据实际另行制定验收管理实施细则或按照相关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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