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公告
河北省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建设 和备案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建设,规范省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备案管理,促进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规范运行,在推动产业技术创新中发挥更大作用,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以下简称联盟)是指由企业、高校、科研机构或其他组织机构,以企业的发展需求和各方的共同利益为基础,以提升产业技术创新能力为目标,以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契约为保障,形成的优势互补、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技术创新合作组织。
第三条 联盟建设的作用是运用市场机制集聚创新资源,完善创新链条,推动企业、高校、科研机构和其他组织机构等在战略层面有效结合,共同突破产业发展技术瓶颈,促进产业技术集成创新,打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通道,全面提升产业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
第四条 联盟发展的目标是面向我省传统优势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技术需求,充分发挥各类创新资源要素作用,加快构建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加快提升全省科技创新能力,推动全省经济高质量发展。
第五条 各级科技主管部门应积极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对联盟的建设、发展和运行给予指导和支持。
第二章 联盟的建设
第六条 联盟建设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循市场经济基本规则。立足企业创新发展的内在要求和合作各方的共同利益,通过平等协商,建立有法律效力的联盟契约,对联盟成员形成有效的行为约束和利益保护。
(二)发挥政府引导作用。创新政府组织管理方式,激发企业、高校和科研机构组建联盟的积极性。鼓励省内企业牵头与京津企业、高校、科研机构或其他组织机构共建联盟。
(三)面向产业发展需求。围绕河北战略性新兴产业、优势主导产业和区域特色产业创新发展方向,加快联盟建设布局,大力推动产业技术创新。
(四)强化产业协同创新。加强联盟成员合作,推动联盟科技资源整合,积极组织开展协同创新活动,促进产业核心竞争能力提升。
第七条 联盟成立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要由企业、高校等多个法人单位组成。企业在本产业中处于骨干地位;高校在本产业具有较强的研发实力,聚集一批高水平创新人才;科研机构和成果转移转化、检验检测、科技咨询、科技金融等机构可根据联盟技术创新需要作为成员积极发挥应有的作用。
(二)要制定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联盟章程(协议)。章程(协议)中要有明确的技术创新目标,落实成员单位之间的任务分工,章程(协议)必须由成员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共同签署生效。
- 要成立联盟理事会、专家委员会、秘书处等机构,建立有效的决策、咨询和执行机制。
(四)联盟理事长单位具备较强的行业影响力,能够集聚产业创新资源,支撑和引领产业发展。一般应由企业成员单位担任联盟理事长单位。
(五)明确联盟秘书处设置。秘书处一般应依托联盟理事长单位进行设置。
(六)要有健全的经费管理制度。联盟经费可委托理事长单位管理,要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建立经费使用的内部监督机制。财政经费的使用要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
(七)建立成员利益保障机制。联盟研发项目产生的成果和知识产权应事先通过协议明确权利归属、许可使用和转化收益分配的办法,强化违约责任追究,保护联盟成员的合法权益。
(八)建立开放发展机制。根据发展需要及时吸收新成员,积极开展与外部组织的交流与合作,对承担政府资助项目形成的成果有向联盟外扩散的义务。
第八条 联盟组建程序:
(一)联盟的发起。由牵头单位发起,征求行业相关单位意愿,围绕产业创新需求初步达成合作意向。省直相关部门,设区市、县(市、区)政府或相关部门可根据我省或区域产业发展需求积极推动联盟建设。
(二)成立筹备委员会。拟定联盟名称(一般为产业名称+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联盟章程(协议)、制定联盟运行管理制度,筹备联盟成立大会。
(三)召开联盟成立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理事长、理事长单位,审议联盟章程(协议)。理事会由联盟成员单位相关负责人员组成。
(四)成立专家委员会。邀请行业内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成员应具有一定的行业权威性和较高的专业水平。
(五)设立联盟秘书处。秘书处应有专门的办公地点和相应的办公条件、办公经费和工作人员,负责联盟日常工作事务。
第三章 联盟的主要任务
第九条 联盟在推进产业技术创新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开展产业技术创新战略研究。根据产业发展方向和联盟成员创新资源优势,制定产业技术创新规划;开展产业技术发展预测,制定产业技术创新路线图;组织联盟成员和行业专家开展产业技术创新研讨,引领产业技术创新方向。
(二)开展联合攻关和技术研发。根据产业技术创新需求,组织联盟成员或引进外部资源组织开展产业重大技术研发,攻克制约产业发展的共性、关键、核心技术难题,解决“卡脖子”技术,打造“杀手锏”技术,提升产业技术创新能力。
(三)开展科技成果转化。依据联盟协议进行技术共享,加快先进技术在行业推广应用。发挥联盟沟通协调作用,加强产业技术调研与信息采集,建立先进技术发现和筛选机制,引进国内外科技成果在联盟行业转化应用。
(四)建立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协调联盟内优势科技资源,建设技术研发、中试孵化、成果转移、检验检测等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实现联盟创新资源的共享和有效利用。
(五)组织交流与合作活动。组织专家开展联盟企业技术需求调研、技术诊断、技术咨询等活动,指导企业开展技术创新。举办技术交流、技术培训、成果推介、新产品展示等活动,推进联盟单位创新合作。
(六)培育形成自主知识产权和技术标准。对产业领域内知识产权的获得、保护等做出统一谋划,依法保护和运用自主知识产权。积极参与相关技术标准的制订或修订工作,推动行业企业或单位积极制定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
(七)加强人才交流与培养。发挥桥梁纽带作用,推进联盟内外人才交流,培养高水平创新人才。
第十条 联盟在运行中应做好以下日常工作:
(一)建立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保持成员单位的紧密合作与联系。
(二)组织召开联盟理事会会议或常务理事会会议,研究联盟重大工作事项。
(三)组织召开联盟成员大会,组织联盟换届选举,调整或吸纳联盟成员。
(四)组织召开联盟专家委员会会议,研究产业技术创新工作。
(五)制定联盟年度工作计划,组织联盟成员推进计划的实施。
(六)做好联盟各类会议的筹备、决议内容的记录和档案管理工作。
(七)根据所在地或上级科技管理部门要求报送相关工作情况和材料等。
第四章 联盟的备案
第十一条 按照自愿原则,联盟可向所在地科技部门申报备案。
第十二条 对具备相应条件的联盟,鼓励向省科技厅申报省级备案。
第十三条 申报省级备案的联盟在满足第七条基本条件之外,还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河北省重点培育和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优势主导产业和区域特色产业发展方向。优先支持信息智能、生物医药健康、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等我省12大重点产业和107个重点产业集群领域联盟进行省级备案。积极支持相关政府或部门推动成立的联盟进行省级备案。
(二)联盟成员单位数量一般不少于10家,且成员单位注册在河北省的比例不低于30%。
(三)联盟理事长单位是河北省内注册的法人单位,在我省本产业处于优势地位,创新能力突出,影响力强。
(四)联盟组织健全、运行规范。尤其在联盟重大关键共性技术攻关、科技项目组织、科研经费使用、科技成果共享等方面有完备管理制度,且管理运行良好。
(五)在推进产业技术创新方面开展了实际性的活动,取得较好工作成效。
(六)联盟成立时间一年以上,成立时间以第一次联盟成员大会召开时间为准。
第十四条 联盟省级备案程序:
(一)联盟秘书处根据要求编制备案申报材料,交联盟理事长单位审核。
(二)联盟归口管理部门(所在设区市、省直管市科技管理部门或省直相关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向省科技厅推荐。
(三)省科技厅组织专家咨询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专家组由科技管理专家和相关行业管理、技术专家等组成。
(四)省科技厅党组会议对专家咨询意见进行研究。
(五)在省科技厅网站公示拟通过省级备案的联盟名单,公示期不少于7天。
(六)公示无异议后,印发文件,公布通过省级备案联盟名单。
第十五条 联盟申报省级备案应提交的材料主要包括:
(一)联盟省级备案申请书(附归口管理部门推荐意见并加盖公章)。
(二)联盟章程(协议)。
(三)联盟机构设置及运行管理制度相关材料。
(四)联盟开展技术创新活动总结及相关佐证材料。
(五)其他附件。
第五章 联盟的管理
第十六条 建立省级备案联盟绩效评估制度,每三年评估一次。通过省级备案的联盟应根据相关要求参加绩效评估。河北省内的国家级联盟视同省级备案联盟参加评估。
第十七条 省科技厅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组织联盟绩效评估工作。根据评估得分情况,将联盟分为优秀(A类)、合格(B类)、不合格(C类)等三类。对评估中确定为优秀(A类)等次的联盟给予通报表扬,对确定为不合格(C类)等次的联盟提出整改要求。
第十八条 省科技厅在以下方面对省级备案联盟给予支持:
(一)择优推荐联盟参与国家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试点建设。支持联盟整合成员单位优势,优先申报国家相关科技计划项目。
(二)支持联盟整合相关成员单位资源,集成产学研各方力量,创建国家和省级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产业技术研究院等技术创新平台。
(三)支持联盟(承担责任的主体)或联盟成员承担省相关科技计划项目,开展行业关键技术研发,推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第十九条 对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联盟省级备案资格。
(一)成员间发生重大法律纠纷,影响联盟正常运行的;
(二)违反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的;
(三)联盟管理和运行不规范,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不按要求参加绩效评估的;
(五)连续两次在绩效评估中被确定为不合格档次(C类)的;
(六)违规使用省财政科技专项资金的;
(七)不按要求报送相关信息,影响联盟管理工作正常开展的;
(八)宣布解散的;
(九)其他需要取消的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河北省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建设管理办法》(冀科区规〔2018〕1号)同时废止。
附件: 1.×××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省级备案申报书
2.×××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章程(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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