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公告
上海市专业技术服务平台建设与管理办法 (草案征求意见稿)
-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上海市专业技术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的建设与运行管理,根据《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服务平台是上海市科技创新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优化整合各类科技资源,向社会提供公益性、开放性专业技术服务,在降低社会创新成本、营造科技创新生态、促进创新驱动发展等方面发挥基础性支撑保障作用。服务平台主要依托本市优质科技资源集聚、具有行业主导力的专业化、市场化运作的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含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等)建立。
第三条 服务平台管理遵循合理布局、整合共享、分级分类、动态调整的基本原则,加强能力建设,规范责任主体,促进专业化服务。
第四条 鼓励社会资本投入形成的科技资源通过服务平台面向社会开展专业技术服务。
- 管理职责
第五条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是服务平台的综合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服务平台建设和发展的总体规划、发展计划和管理政策,指导服务平台的建设与运行。
(二)批准服务平台的建立、调整和撤销,组织专业评估机构开展评估。
(三)监督服务平台专项经费的使用。
第六条 依托单位是服务平台建设和运行管理的责任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提供服务平台建设与运行中所需的人财物投入与保障。
(二)聘任服务平台主任和专家委员会主任。
(三)对服务平台的运行绩效进行年度考核,配合市科委做好评估和检查。
- 建设
第七条 服务平台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请单位应是本市注册独立法人单位。
(二)服务涉及的行业领域需符合上海市产业政策和科技发展规划,具备较强的科技资源整合能力,服务涉及的技术特色鲜明,技术水平与能力在本市具备领先优势,对外服务单位数量不少于50家或不低于本市业内单位总数的50%,或年技术服务收入不低于500万元。
(三)具有专业的技术成果储备和丰富的科技资源,对外服务仪器设施价值总额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对外服务场地面积150平米以上。
(四)拥有一支专职、稳定的技术服务和管理人员队伍,固定人员数量原则上不少于15人,且具备中高级职称或职业从业资格的人员比例不低于30%。
(五)建立了有效的投入机制、运行机制和管理体制,制定了明确的管理制度、服务流程、收费标准和服务质量保证措施。
第八条 市科委每年发布年度服务平台建设指南,具体申报程序如下:
(一)市科委发布服务平台建设项目指南,明确申请条件及重点支持领域。
(二)依托单位按照要求填报并提交申报材料。
(三)市科委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
(四)根据专家评审结果,市科委择优确定服务平台建设名单,经批准立项的依托单位组织编写组建计划任务书。
(五)服务平台建设期限不超过两年,依托单位在完成组建任务并通过验收后,其组建的服务平台正式列入本市服务平台序列。
第九条 服务平台的建设原则上不支持单纯的技术研究和软件开发,不支持重复建设。
- 运行与管理
第十条 服务平台的主要任务是:
(一)对外提供研发设计、试验验证、科技咨询、知识产权、检验检测、科技评估、技术转移、技术交易、中试孵化和技术扩散等各类服务。
(二)对同行业或领域内的企业提供专业化的技术人才培训服务。
(三)与国内外同行业或领域的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科技合作与交流。
第十一条 服务平台应建立完善的内部组织架构,并制定相应的发展规划,实行财务独立核算,建立和健全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服务平台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
第十三条 服务平台主任由依托单位负责聘任。服务平台主任应是本领域技术专家,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负责针对行业领域技术需求和关键技术发展提出服务平台发展规划,并负责服务平台运行各项条件的保障和具体的实施工作。
服务平台主任每年在服务平台的工作时间不少于半年。
第十四条 专家委员会是服务平台的技术指导机构,负责审议服务平台的发展规划、评价关键共性技术研究方案、提供相关技术咨询和市场信息。
第十五条 专家委员会主任和委员由依托单位聘任。专家委员会由国内外优秀技术专家组成。
第十六条 服务平台应设专职秘书岗位。
第十七条 服务平台应建立和健全内部规章制度,规范服务平台的技术管理、用户管理、财务管理和知识产权管理等,保障服务平台的运行。
第十八条 服务平台应制定详细的服务流程、服务规范等相关对外服务制度,提供高质量的专业技术服务。服务平台服务内容、服务项目、服务团队等信息应通过上海研发公共平台网站(www.sgst.cn)向社会公开。
第十九条 根据《上海市促进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规定》及配套办法的相关规定,鼓励服务平台的仪器、设备及成套试验装备对社会开放。
第二十条 服务平台应每年通过上海研发公共服务平台门户网站填报年度报告,并向市科委报送。年度报告将作为服务平台绩效考核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服务平台需要更换平台主任的,须由依托单位书面报市科委备案;
服务平台需要更名、变更服务方向或进行结构调整、重组的,须由依托单位书面向市科委提出申请,市科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后,确定是否同意变更。
- 评估与撤销
第二十二条 市科委委托专业评估机构每年分领域对服务平台进行绩效评估,三年为一个评估周期,每年开展一至两个领域的服务平台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
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一般和不合格四个等级。按照“优胜劣汰、滚动支持”的原则,“优秀”、“良好”类服务平台比例不高于30%;评估成绩在每组排名(按分数由高到低排序)后10%或总分低于60分的,为“不合格”类服务平台;其他参评服务平台为“一般”类。
评估结果为“优秀”、“良好”的服务平台,将给予经费后补助资助。
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服务平台,将责令限期整改。
第二十三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不再列入服务平台序列:
(一)连续两次绩效评估为“不合格”的;
(二)不接受市科委的检查、监督和评估或整改不合格的;
(三)评估过程中出现严重弄虚作假的;
(四)依托单位因资产重组、破产、运营困难、依法终止等原因,无法继续发挥服务平台服务功能的。
-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科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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