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公告
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企业创新发展联合基金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促进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建设高素质强大人才队伍打造高水平创新型省份的决定》《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基础科学研究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健全政府投入为主、社会多渠道投入的机制,支持企业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省科技厅、省基金委制定了《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企业创新发展联合基金工作指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企业创新发展联合基金工作指引(试行).docx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 促进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建设高素质强大人才队伍打造高水平创新型省份的决定》《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基础科学研究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健全政府投入为主、社会多渠道投入的机制,支持企业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规范和加强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企业创新发展联合基金(以下简称企业联合基金)管理,制定本工作指引。
第二条 企业联合基金旨在发挥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的导向和辐射作用,引导企业投入基础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促进企业与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的合作,培养优秀科技人才,推动基础研究和产业技术创新融通发展,大幅提高浙江省重点领域和重点产业基础研究能力。
第三条 企业联合基金是指由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基金委)与企业资助方共同提供资金,在商定的科学与技术领域内共同支持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的基金。省基金委与企业资助方签署加入企业联合基金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商定支持方向、资助对象、经费投入、运行机制、合作期限等内容。
第四条 企业资助方应重视基础研究工作,具有较强的研发能力和较好的产学研合作基础,具备对企业联合基金的出资能力,一般出资额不低于1000万元。
第五条 企业联合基金聚焦打造“互联网+”、生命健康和新材料科技创新高地,围绕深入实施“尖峰计划”,吸引和集聚省内外优势科研力量,重点支持数字经济、生命健康、新材料等重点领域的基础前沿和共性关键技术问题研究。
第六条 企业联合基金是省自然科学基金的组成部分,按照省自然科学基金运行和管理方式组织实施,实行“揭榜挂帅制”“赛马制”“项目池制”,面向全省,公平竞争。
第二章 职责设置
第七条 省科技厅指导协调省基金委做好企业联合基金的运行和管理,对协议签署、项目资金安排、项目评审结果等重要事项进行审定。省基金委负责企业联合基金资助计划、项目设置和评审、立项、监督等组织实施工作,由下设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基金办)负责具体实施和管理工作。
第八条 省基金委与企业资助方共同设立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负责商议研究企业联合基金项目申报指南、资助计划、资助项目和经费建议安排等重要事项。联席会议成员由省基金委与企业资助方相关负责人组成。
第九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基金办,成员由省基金办和企业资助方有关人员组成,负责协议拟定、资助计划编制和协调运行管理工作中的有关事项。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十条 省基金委与企业资助方一般按照1:3的比例出资,在不高于1:3比例的情况下可由省基金委与企业资助方协商。对出资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资助方可给予基金冠名权,原则上冠名方式为“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企业创新发展联合基金”,其中“***”为企业资助方名称。
第十一条 企业联合基金重点支持浙江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和企业开展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鼓励与省外优势单位合作开展研究,优先支持长三角协作研究。
第十二条 企业联合基金经费由省基金委统一管理,企业资助方应按照协议及时将资金拨至省基金办账户。
第十三条 企业联合基金项目资助额20万元(含)以上的一般采用分期拨款方式,20万元以下的一般采用一次性拨款方式。
企业联合基金当年度各类别项目经费分配可根据申报情况适当调剂。
第十四条 企业联合基金主要用于企业联合基金项目资助费用,相关的组织实施经费由省基金委和企业资助方根据协议执行。
第十五条 省基金办每年向联席会议报告联合基金的经费拨付使用情况,强化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企业联合基金的资金管理参照省级财政科技经费管理有关规定,并按照协议有关约定执行。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十七条 企业资助方根据协议规定的重点资助范围并结合产业和自身发展需求,提出企业联合基金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建议。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协议及企业资助方的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建议,在广泛听取专家意见的基础上,编制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由省基金办按程序报批发布。
第十八条 省基金办根据协议及年度申报指南有关规定,对项目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审核,并按规定程序负责组织项目评审,严格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评审流程。其中在立项评审时,由省基金办组织召开联席会议办公会,根据通讯评审结果和年度资助方向,结合协议和产业发展需求,研究提出资助项目和经费建议,按程序报批立项。
第十九条 省基金办按有关规定负责立项项目的合同签订、绩效评价、结题验收等全过程管理,并积极组织企业资助方参与,确保项目实施工作符合协议要求。
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企业联合基金项目绩效评价机制,围绕产业和企业发展需求优化验收评价标准和指标,注重标志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影响。
第二十一条 企业联合基金资助项目形成的有关论文、专著、研究报告、软件、专利及获奖、成果报道等,须注明获得“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联合基金资助项目(项目批准号)”资助或作有关说明。英文标注内容:“This research was supported by the Joint Funds of the Zhejiang Provincial Natural Science Foundation of China under Grant No. XXXXXXXX”;其他语种参照翻译。
第二十二条 企业联合基金资助项目所产生的研究成果及其所形成的知识产权,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外,可以经企业出资方和项目实施方事前合同约定或事后书面协议变更确定研究成果及其所形成的知识产权的权属,一般情况下可以约定由项目实施方与企业资助方共有。研究成果及其所形成的知识产权的转移、转让,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企业资助方可优先转化应用项目研究成果,协议或项目申报指南中有明确约定的,按照相关条款执行。省基金委和企业资助方应积极促进资助项目数据共享和研究成果在浙江省的推广与应用。
第五章 监督保障
第二十三条 省基金办应当按照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有关管理规定,对联合基金的申报指南、拟立项项目、结题验收情况等信息进行公开。
第二十四条 企业联合基金项目管理执行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有关回避与保密规定。涉及国家秘密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五条 企业联合基金的监督评估与诚信管理参照浙江省科技计划监督评估与诚信建设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定期组织第三方机构对联合基金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评估,切实提升联合基金的资助绩效。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指引由省科技厅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指引自2020年 月 日起实施,试行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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