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公告
浙江省企业研究院建设与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高质量推进企业研究院建设,构建由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省技术创新中心、省级企业研发机构等共同组成的技术创新中心体系,规范和加强企业研究院建设及运行管理,依据《关于加强技术创新中心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研究院是技术创新中心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设在企业内部相对独立的具有较高层次、较高水平的省级研发机构,是企业创新驱动发展的核心力量。本办法适用于对省企业研究院的申报认定、绩效评价等管理行为。
第三条 企业研究院的主要任务包括:
(一)集聚整合创新要素。加强企业内外部创新资源的有机整合,营造有利于吸引、培养和使用创新人才的环境,建立和完善有利于自主创新的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成为我省科技创新资源的集聚基地。
(二)组织开展科技创新。加强前瞻性技术研究,开展科技攻关和产业化,推动企业自主创新,研究开发具有广泛市场前景和竞争力、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成为我省科技创新的先导基地。
(三)支撑企业持续发展。通过科技攻关和产业化,推动企业技术进步,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成为支撑和推动企业自身发展的核心基地。
(四)引领行业技术进步。参与国家和行业标准的制修订工作,许可其他企业依法合理使用自身知识产权,面向行业组织开展技术培训、交流和成果推广工作,推动行业共同进步。在科技攻关、人才培养、机构建设、制度完善和机制创新等方面要引领本地区、本行业的发展,成为我省行业技术进步的示范基地。
第四条 鼓励企业自建或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联合组建企业研究院;联合组建企业研究院的,各单位间应签订联合组建协议,明确主要依托单位和各参加单位的权利与义务。高新技术产业领域中的创新型骨干企业应当带头建设企业研究院。
第五条 省科技厅负责制定企业研究院建设的有关政策文件,指导企业研究院的建设与发展,研究和协调有关重大事项。负责研究院的申报认定和建设管理,建立督导与服务机制,做好研究院的运行评价和服务监管等工作。
第二章 申报与认定
第六条 省科技厅组织企业研究院申报工作。申报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已建有省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
(二)企业上一年度销售收入达到1亿元以上;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4%或研究开发费用达到1000万元以上;
(三)专职研发人员50人以上(软件类企业100人以上)且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不低于研发机构职工总数的60%;
(四)研发场地1000平方米以上;科研设备原值总额1000万元以上;
(五)近3年内通过自主研发(不包括通过受让、受赠、并购或独占许可方式),在其申报领域拥有2项以上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
(六)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严重环境违法行为或严重科研失信行为。
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软件类等知识密集型企业,企业销售收入、研发场地面积及科研设备原值的条件可适当放宽,最低可放宽至50%。
第七条 按照自愿申报原则,申报企业应编制《浙江省企业研究院建设申报书》《浙江省企业研究院建设实施方案》等申报材料,经所在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审核,由设区市科技管理部门上报省科技厅。
第八条 省科技厅组织专家,对通过形式审查的企业,开展研究院建设评审论证,并根据实际需要采取全部或部分随机抽查现场考察的方式,提出省企业研究院建议名单。
第九条 企业研究院实行“门槛制”,经评审达到以下条件的,可认定为省企业研究院:
(一)属于“互联网+”、生命健康和新材料三大科创高地和十大标志性产业链等重要领域,或当地重点发展的支柱产业、主导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领域;
(二)具备第六条规定的建设企业研究院的基本条件。证明材料包括专项审计报告、近3年财务审计报告、企业承诺书和无严重违法行为证明等,其中专项审计报告须包含企业研究院专职研发人员、研发场地面积、科研设备原值、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总额比例情况等;
(三)企业研究院的建设目标和主要任务切实可行;
(四)依托企业财务状况、支持措施能保证企业研究院的可持续运行。
第十条 省企业研究院建议名单在省科技厅网站或其他省级媒体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省科技厅发文批复。
第三章 建设与管理
第十一条 企业研究院所在地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应担负起属地管理责任,加强对研究院建设的指导和服务,落实相关政策措施,给予建设经费与科技攻关项目等支持。
第十二条 企业研究院实行院长负责制。院长一般应具有高级职称,以及较强的科研管理和组织协调能力,由依托单位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或其他高管担任,具体负责研究院的建设和管理工作。企业研究院应当设立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管理和联络工作。
第十三条 鼓励企业研究院设立专家咨询委员会,对企业研究院的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重点项目进行咨询和指导。专家咨询委员会由本领域和本单位的专家组成,并由研究院聘任。
第十四条 企业研究院依托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当在变更发生后6个月内提出申请,由归口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审核,报省科技厅备案。
第四章 评价与监督
第十五条 企业研究院实行优胜劣汰、动态调整的运行评价制度。省科技厅牵头或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按照《省企业研究院运行评价指标体系》,原则上每两年对企业研究院进行一次集中评价。评价年度认定的企业研究院不参加评价。
第十六条 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评价优秀的,优先支持其承担国家和省级科技计划项目,优先支持创建省重点企业研究院等创新载体;评价不合格的,予以警告并给与一年整改期,由当地科技管理部门负责整改评估,相关整改评估材料报省科技厅备案。逾期不报送评价材料的,记为评价不合格。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科技厅将撤销其省企业研究院称号:
(一)运行评价不合格,且一年整改期满后评价仍不合格的;
(二)连续两次运行评价不合格的(不包括整改后评价合格的);
(三)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的;
(四)因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被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列为联合惩戒对象的;
(五)依托企业被依法终止的。
第十八条 企业研究院建设纳入监督诚信管理。对申报认定和运行评价中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的,除取消省企业研究院称号外,企业3年内不得申报省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省企业研究院统一命名为:“浙江省+依托单位名称+核心研发方向+企业研究院”。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1年×月×日起实施。原《浙江省企业研究院管理办法》(浙科发条〔2014〕150号)同时废止。
附表:省企业研究院运行评价指标体系
附表
省企业研究院运行评价指标体系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三级指标 |
单位 |
评价标准 |
分值 |
1.研发条件和实力(25分) |
1.科研人员 (10分) |
在编人员总数 |
人 |
100人及以上得3分,50-100人得2分,50人以下不得分。 |
3 |
在编人员增长率 |
% |
增长10%及以上得2分,增长10%以下得1分,0或负增长不得分。 |
2 |
||
本科及中级职称以上人员占比 |
% |
80%及以上得2分,60%-80%得1分,60%以下不得分。 |
2 |
||
高层次人才 |
人 |
拥有1名国家重大人才工程计划入选人才得2分,拥有1名省重大人才工程计划入选人才得1分,无髙层次人才不得分(累计不超过3分)。 |
3 |
||
2.科研用房(4分) |
用房面积 |
㎡ |
3000㎡及以上得4分,2000㎡-3000㎡得3分, 1000㎡-2000㎡得2分,1000㎡以下不得分。 |
4 |
|
3.科研设备(4分) |
原值总额 |
万元 |
3000万元及以上得4分,2000-3000万元得3分, 1000-2000万元得2分,1000万元以下不得分。 |
4 |
|
4.组织制度(7分) |
组织架构和规章制度建设 |
|
研究院的组织架构、制度建设、运行机制科学合理,落实上级部署任务:高效得6-7分,较好得4-5分,较差得0-3分。 |
7 |
|
2.研发活动和成果(35分) |
5.研发强度 (10分) |
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的比重 |
% |
10%及以上得10分,9%-10%得9分,8%-9%得8分,7%-8%得7分,依次类推,3%以下不得分。 |
10 |
6.承担项目 (5分) |
新承担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数 |
项 |
承担1个国家级项目得3分,承担1个省部级项目得2分,没有承担不得分(累计不超过5分) |
5 |
|
7.知识产权(10分) |
发明专利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授权量 |
件 |
获得1件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得1分(累计不超过8分) |
8 |
|
其他知识产权数量 |
件 |
其他知识产权12件及以上得2分,6-11件得1分,6件以下不得分 |
2 |
||
8.科技成果 (5分) |
获省部级以上科技奖数量 |
项 |
获得1项国家级科技一等奖得5分、二等奖得3分;得1项省部级科技一等奖得2分、二等奖得1分、三等奖得0.5分,没有获得省部级以上科技成果奖不得分。(累计不超过5分) |
5 |
|
9.标准制订 (5分) |
企业负责或参与制订实施的国际/国家/行业标准数量 |
项 |
负责制订1项国际标准得5分,参与制订得3分;负责制订1项国家标准得4分,参与制订得2分;负责制订1项行业标准得3分,参与制订得1分;没有负责或参与制定标准不得分(累计不超过5分) |
5 |
|
3.研发绩效和行业贡献(40分) |
10.技术与产品(10分) |
关键核心技术与战略性产品研发 |
|
关键核心技术与战略性产品研发成效明显得9-10分,成效较好得6-8分,成效一般得0-5分 |
10 |
11.新产品销售(5分) |
新产品销售占比 |
% |
60%及以上得5分,45%-60%得4分,30%-45%得3分,15% -30%得2分,15%以下得1分,无新产品销售收入不得分。 |
5 |
|
12.利税(10分) |
利润率 |
% |
10%及以上得5分,5%-10%得4分,5%以下得3分,利润为零或处于亏损不得分。 |
5 |
|
企业利税总额增长率 |
% |
增长10%及以上得5分,增长5%-10%得4分,增长5%以下得4分,0或负增长不得分。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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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行业贡献(15分) |
对补强产业链短板、提升产业链的贡献 |
|
补强产业链短板或引领带动整个产业发展,起到示范作用得9-10,有较大促进作用得6-8分,作用不明显得0-5分。 |
10 |
|
研究院研发仪器设备共享 |
|
研发仪器设备共享成效明显得5分,共享成效较好得3-4分,共享成效一般得0-2分 |
5 |
备注:1.对发生环境、安全、知识产权和税务等方面的严重违法行为的企业,实行一票否决,评价结果为不合格。
2.指标值根据实际情况,取评价上一年度的期末值或评价期内的年均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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