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公告
山东省科技计划项目科研诚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省级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科研诚信管理,营造诚实守信的良好科研环境,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和《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科学技术部令第19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科研诚信管理是省科技厅对参与项目的相关责任主体在项目推荐、申报、立项、实施、管理、验收、绩效评价和咨询评审评估等全过程中,遵守学术规范、恪守科学道德、履行约定义务的诚信状况进行公正评价和客观记录,并据此进行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等相关工作。
第三条 参与项目的相关责任主体,主要包括项目承担(申报)人员、项目咨询评审专家(以下简称专家)等自然人,以及受省科技厅委托开展项目管理工作的专业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项目承担(申报)单位、第三方科学技术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机构)等法人机构。
第四条 全面实施科研诚信承诺制。省科技厅负责组织相关责任主体在项目申报管理实施前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明确承诺事项和违背承诺的处理要求。
第五条 建立完善科研诚信审核机制。省科技厅负责对相关责任主体开展科研诚信审核,将具备良好科研诚信状况作为参与项目的必备条件。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责任主体,实行“一票否决”。
第二章 行为评价
第六条 守信行为主要包括:
(一)项目承担(申报)单位、承担(申报)人员遵守项目管理办法和相关规定,履行诚信承诺,如期完成项目任务书约定内容等行为。
(二)管理机构、专家、服务机构遵守行业规范和职业道德,履行诚信承诺,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完成相关合同约定等行为。
第七条 失信行为分为一般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
(一)一般失信行为主要包括:
1.项目承担(申报)单位、承担(申报)人员违反项目申报实施规定,未按规定签定项目任务书;未按项目任务书要求报送项目执行情况、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科技报告、重大变更事项等;无正当理由拒不按约定配套自筹资金;因自身原因被终止或无正当理由未能完成项目考核指标、未能通过项目验收;无正当理由逾期3个月未提交验收申请材料;将项目实施周期外或不相关成果充抵交差等行为。
2.管理机构、服务机构的管理与服务制度不健全,人员管理不规范,影响受托管理或服务工作开展;与项目承担单位或人员存在利益关系,未主动声明并实行回避;向专家施加倾向性影响等行为。
3.专家无正当理由缺席或擅自委托他人顶替;对其他专家施加影响或发表倾向性言论,影响其他专家独立发表意见;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咨询评审意见;参加不熟悉领域咨询评审活动;在情况不掌握、内容不了解的意见建议上署名签字等行为。
4.其他违规违纪并造成一定不良影响的行为。
(二)严重失信行为主要包括:
1.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贿赂或变相贿赂、造假、故意重复申报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管理、承担项目或中介服务资格;违反项目管理规定,无正当理由不按任务书(合同、协议书等)约定执行;不配合监督检查和评估工作,提供虚假材料,对相关处理意见拒不整改或虚假整改;发生第七条(一)行为3次以上等。
2.项目承担(申报)单位未履行法人管理和服务职责;隐瞒、迁就、包庇、纵容项目承担(申报)人员严重失信行为;截留、挤占、挪用、套取、转移、私分财政科研资金等行为。
3.承担(申报)人员在项目申报或实施中抄袭、剽窃、侵占他人科研成果或项目申请书,故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买卖、代写论文或项目申请书,虚构同行评议专家及评议意见;捏造或篡改科研数据和图表,对科技报告、项目成果等造假;违反科研资金管理规定,虚报、冒领、挪用、套取财政科研资金;擅自超权限调整项目任务或预算安排;违反科研伦理规范等行为。
4.专家利用身份索贿、受贿;故意违反回避原则;与相关单位或人员恶意串通;泄露相关秘密或咨询评审信息等行为。
5.项目管理机构利用管理职能,设租寻租,为本单位、项目承担(申报)单位、项目承担(申报)人员谋取不正当利益;管理严重失职,所管理的项目或相关工作人员存在重大问题等行为。
6.服务机构违反合同或协议约定,采取造假、串通及其他不正当竞争手段谋取利益等行为。
7.其他违法违纪并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行为。
第三章 失信记录
第八条 对具有本办法第七条(一)行为,且经省级以上相关部门认定的责任主体,纳入一般科研失信行为记录。
第九条 对具有本办法第七条(二)行为的相关责任主体,按照《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严重失信行为记录暂行规定》(国科发政〔2016〕97号)相关规定,纳入严重科研失信行为记录。
第十条 科研失信行为记录信息主要包括相关责任主体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所涉项目名称和编号、违规违纪情形、处理处罚结果及主要责任人、处理单位、处理依据和做出处理决定的时间等。对于法人机构责任主体,根据处理决定,记录信息还应包括直接责任人员。
第十一条 科研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实行动态管理,对失信处理惩戒期限届满的相关责任主体,移出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第十二条 纳入科研失信行为记录的相关责任主体在惩戒期内获得省级以上相关部门表彰、嘉奖的,或对国家、省经济社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可以申请信用修复。经省科技厅审定,可减少惩戒期限或移出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第四章 评价结果应用
第十三条 守信责任主体可以正常参与项目管理实施。省科技厅对长期信用良好的管理机构和专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使用;对信用良好的项目承担单位和人员,授权更多项目过程管理权限。
第十四条 对纳入失信行为记录的责任主体,省科技厅根据行为性质和情节轻重,单独或合并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一)警告、诫勉谈话;
(二)责令限期整改;
(三)在一定范围内或公开通报批评;
(四)暂停项目执行或取消项目立项,核减、停拨或追回项目经费;
(五)阶段性或永久取消参与项目和省科学技术奖励的资格;
(六)记入严重失信名单的,推送至国家科研诚信信息系统和“信用山东”平台,按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七)对涉嫌违反党纪政纪、违法犯罪的,依法依规移交有关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第十四条(五)项惩戒措施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一)发生一般失信行为的,对法人机构责任主体取消2年以内(含2年)相关资格,对自然人责任主体取消3年以内(含3年)相关资格;
(二)发生严重失信行为情节严重的,对法人机构责任主体取消2至5年相关资格,对自然人责任主体取消3至5年相关资格;
(三)发生严重失信行为情节特别严重的,对法人机构和自然人责任主体取消5年以上直至永久资格。
第十六条 对相关责任主体的科研失信行为记录及据此进行的惩戒措施,省科技厅应及时向责任主体通报,对于责任主体为自然人的还应向其所在的法人单位通报。
第十七条 相关责任主体对科研失信行为记录、惩戒措施等有异议的,可自收到通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省科技厅提出复查申请,提供相关证据或线索。
第十八条 省科技厅应自收到复查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应自受理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将复查结果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要将相关依据和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省科学技术奖励、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等科技行政管理工作中的科研诚信管理结合实际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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