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公告
河北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建设补助资金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河北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建设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根据《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创新能力提升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冀财规〔2019〕4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河北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以下简称“国合基地”)是指由省科技厅认定,具有较好国际合作基础和较强国际合作能力,合作内容符合国家和我省科技发展规划确定的重点领域和主要方向,在承担国际科技合作任务中取得显著成绩、具有进一步发展潜力和引导示范作用的各类科技园区、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科技型企业、国际技术转移中心等机构,包括国际创新园、国际联合研究中心、国际技术转移中心和国际科技合作示范企业等四种类型。
第三条 补助资金,是指使用省科技厅归口管理的创新能力提升专项资金安排的,用于支持国合基地建设的省级财政科技资金。
第四条 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对首次认定为国合基地的机构给予一次性经费补助。其中,国际创新园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经费补助,国际联合研究中心、国际技术转移中心给予不超过50万元经费补助,国际科技合作示范企业给予不超过30万元经费补助。
第五条 倡导国合基地所在地科技部门采用多种方式支持国合基地建设。
第六条 补助资金管理遵循“省级引导、基地统筹、规范管理、突出绩效”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分配与使用管理
第七条 省科技厅按照《河北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冀科外[2019]10号)规定开展国合基地认定工作。省科技厅印发国合基地申报认定通知,由归口管理部门向省科技厅组织申报推荐。省科技厅组织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对申报国合基地进行评审,形成认定意见建议。结合评审,综合考虑国合基地建设有关要求,省科技厅形成国合基地认定名单,按规定进行公示后,正式发文认定国合基地。新认定的国合基地建设依托单位(以下简称“基地建设依托单位”)按照要求向省科技厅报送补助资金使用计划、绩效目标等相关材料。补助资金使用计划实施期为2年。省科技厅备案通过后,向省财政厅报送资金分配意见。
第八条 省财政厅负责根据省科技厅的补助资金分配意见,按照有关规定下达资金。
第九条 补助资金由基地建设依托单位统筹使用,主要用于在加强国合基地建设提升科技创新能力中组织开展的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联合研发、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创新资源引进与输出、产学研对接活动等。
第十条 基地建设依托单位应当加强补助资金管理,按照备案的资金使用计划明确的用途、进度及方式规范使用资金,独立核算、专款专用。如需资金调整,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补助资金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执行。
第十一条 补助资金应当符合省级财政科技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得用于基本建设、支付罚款、捐赠、偿还债务等支出,不得用于与科技创新无关的支出以及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三章 资金绩效管理
第十二条 补助资金实行绩效管理。在制定补助资金使用计划时,基地建设依托单位应按照《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冀发[2018]54号)有关要求,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要做到可监控、可评价,并能清晰反映补助资金的预期产出和效果。绩效目标的设定应符合财政资金绩效管理的相关规定,并报省科技厅备案。
第十三条 基地建设依托单位应当按照基地管理有关要求,在补助资金使用计划实施期结束后开展资金使用绩效自评工作并编制绩效自评报告。绩效自评报告包括资金使用情况、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存在的问题分析及评价结论等内容,并报省科技厅备案。
第十四条 补助资金使用计划实施期结束后,省科技厅牵头组织开展项目补助资金整体绩效评价工作,撰写自评报告,主要包括实施期内资金支出情况、组织实施情况、绩效情况等。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建立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公开公示制度。具体内容包括:
(一)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文件;
(二)国合基地认定申报通知等相关文件;
(三)获得补助的基地依托建设单位名单;
(四)其他按规定应公开的内容。
第十六条 基地建设依托单位应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制约机制,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对存在弄虚作假骗取补助资金、违规使用补助资金等失信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河北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科研诚信管理办法(试行)》(冀科监规[2020]1号)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省财政科技资金有关管理规定执行。本细则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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