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公告
山东省“政产学研金服用”创新创业共同体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山东省“政产学研金服用”创新创业共同体(以下简称“共同体”)财政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级预算管理改革的意见》《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打造“政产学研金服用”创新创业共同体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补助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共同体建设的专项经费(以下简称“补助资金”)。受补助的共同体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共同体围绕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十强产业”及战略新兴产业有效集聚创新要素,达到预定建设目标,运行绩效良好。
(二)共同体建设牵头单位应在山东省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状况良好。
(三)共同体及其成员单位最近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未发生严重的科研失信行为。
第三条 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政府批准,合理配置。遵循科技发展规律,发挥政府主导作用,严格按照共同体建设目标任务和绩效,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科学合理地安排资金,杜绝随意性。
(二)放权赋能,责权明确。坚持简政放权,赋予共同体更多决策权。按照“谁支出,谁负责”的原则,强化经费管理,补助资金使用情况报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备案。
(三)成果导向,追踪问效。以任务为核心,以成果和目标为导向,按照共同体建设内容和目标任务,建立绩效评价制度,对共同体定期评价和动态调整,以绩效定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 部门职责:
(一)省科技厅负责提出补助资金预算安排建议,具体组织预算执行,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制定共同体绩效考核办法,对资金的支出进度、使用绩效及安全性、规范性负责。
(二)省财政厅负责组织补助资金的预算编制及审核、资金指标下达,牵头组织预算绩效管理等工作。
(三)共同体推荐部门(市)主要负责筹集配套资金,并指导和监督补助资金使用;协助开展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二章 资金支出范围
第五条 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共同体设立的发展基金、公共研发服务平台建设及重大技术项目研发、科研成果转化及产业化、科技服务等创新活动。
(一)重大技术项目研发。围绕产业创新发展,为解决“卡脖子”等重大技术难题,由共同体研究确定实施的重大技术项目研发,可参考国家和山东省有关财政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支出补助资金。
(二)科研成果转化及产业化。共同体承担实施国家、地方和企业项目形成的科研成果或从国内外引进的先进科研成果转移转化活动,以及共同体实施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
(三)科技服务。共同体开展的技术评估、技术集成与转化,技术转移中介等专业技术服务、科技信息交流、科技培训、技术咨询、技术孵化、知识产权服务等科技服务活动。
(四)公共研发服务平台建设。共同体建设的特别为中小企业创新研发提供服务的平台,包括孵化器、成果转化基地、检测测试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等。
(五)高层次人才引进。共同体引进国家和山东省急需紧缺、掌握关键核心技术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及其团队的经费补助。
(六)投资共同体设立的发展基金。以股权投资方式参股共同体设立的发展基金。
第六条 补助资金不得开支基建、罚款、捐赠、赞助、对外投资等,不得变相用于发放职工福利和补贴,严禁以任何方式牟取私利。
第七条 共同体创业活动、运行管理等所发生的费用,在共同体自筹资金中列支。
第三章 资金拨付
第八条 补助资金按照共同体建设计划任务书、建设进度及绩效分次拨付,直接拨付至共同体牵头单位。
第九条 共同体经批准建设,由省科技厅、共同体推荐部门(市)、牵头单位联合签订建设计划任务书,明确各方责任,确定补助资金使用概算。每个共同体最多补助5000万元,根据签订的建设计划任务书先期拨付补助资金的40%。
第十条 省科技厅组织开展共同体建设中期绩效评价,共同体向推荐部门(市)提交绩效评价材料的同时,按不高于补助资金的40%提出补助资金使用申请。推荐部门(市)对申请材料审核后,汇总报送省科技厅。申请材料包括:
(一)共同体补助资金申请表;
(二)补助资金支出预算及绩效目标表;
(三)先期拨付的补助资金绩效目标自评表和自评报告;
(四)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一条 省科技厅对申请材料进行复核,根据共同体建设任务目标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合理调整补助资金额度,确定补助资金分配方案。补助资金分配方案报省财政厅同意后,给予共同体最多40%补助。
第十二条 共同体建设期满,省科技厅组织开展总体绩效评价,达到预期绩效目标的再给予20%补助;未达到绩效目标的相应收回前期投入资金。
第四章 资金使用与管理
第十三条 共同体牵头单位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安全性、规范性承担直接责任。
共同体成员单位按照有关财政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共同体建设方案、计划任务书、资金分配方案等要求使用和管理,不得擅自变更支出范围或调整投资,确需变更或调整的,应按规定程序上报审批。
第十四条 共同体应当建立健全补助资金内部管理机制,制定内部管理办法,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十五条 补助资金支出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按照《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使用补助资金购置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学数据等,按照规定开放共享,提高资源使用效率。
第十七条 由其他渠道投入共同体的经费应与补助资金支持内容有效衔接,形成合力。
第十八条 共同体发生变更、撤销等情况,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应及时调整、取消或追回补助资金。
第十九条 补助资金的结余经费,按照国家和山东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绩效评价
第二十条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设置可测量、可比较、可追踪的差别化评价指标,建立和完善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体系。
第二十一条 省科技厅组织共同体推荐部门(市)会同各共同体制定补助资金绩效目标,准确反映预期实现的产出和效果。绩效目标表纳入建设任务计划书,作为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共同体建设中期或建设期满后,省科技厅组织进行绩效自评,并将绩效自评报告报省财政厅。
第二十三条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择机进行重点绩效评价。绩效评价可采取第三方评价方式,提高绩效评价的质量和公信力。
第二十四条 强化评价结果应用,评价结果作为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省科技厅会同推荐部门(市)对预算执行进度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开展“双监控”,对监控中发现的管理漏洞和绩效目标偏差,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第二十六条 共同体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补助资格,并收回前期投入资金,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告。
(一)弄虚作假,套取补助资金;
(二)将补助资金用于与共同体建设任务书无关的支出;
(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
(四)未按规定执行和调整预算;
(五)虚假承诺、自筹经费不到位;
(六) 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共同体推荐部门(市)及共同体主动接受人大、纪检监察、审计等方面的监督。对在各项审计和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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