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公告
江西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充分发挥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在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和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建设中的引导与示范作用,规范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依据《江西省科技创新促进条例》,并参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技术中心,是指企业根据市场竞争需要设立的技术研发与创新机构,负责制定企业技术创新规划,开展产业技术研发,创造运用知识产权,建立技术标准体系,引进培养创新人才,构建协同创新网络,推进技术创新全过程实施。
第三条 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建立技术中心,对创新能力强、创新机制好、引领示范作用大、符合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认定,并给予政策支持,鼓励引导行业骨干企业带动产业技术进步和创新能力提高。
第四条 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以下简称“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江西省财政厅(以下简称“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以下简称“省税务局”)负责指导协调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相关工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开展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运行评价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认定
第五条 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每年进行一次。受理认定申请事项依据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当年印发的认定工作通知要求办理。
第六条 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及其企业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江西省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续经营2年以上,年营业收入不低于1亿元,其中建筑业企业年营业收入不低于10亿元,高技术服务业企业年营业收入不低于5000万元。
(二)企业在全省同行业具有明显的竞争优势和发展优势,具备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水平。
(三)企业具有较好的技术创新机制,企业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技术创新绩效显著。
(四)企业重视技术创新,具有较好的技术创新基础条件和开展高水平技术创新活动的能力。
1.有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不低于300万元;
2.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和规模结构合理的技术创新团队。企业专职研究与实验发展人员数不少于30人,其中建筑业企业一级注册职业资格人员数不少于30人;
3.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300万元。
(五)企业已组建技术中心并正常运行一个完整年度以上。所在地已开展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工作的,须具有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六)在申请受理截止日期前两年内,企业不得存在下列情况:
1.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
2.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或安全责任事故;
3.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第七条 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和赣江新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以下简称各地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及当年通知要求,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推荐符合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及相关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主要包括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评价表和必要的佐证材料。
第八条 母公司技术中心已是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各地主管部门不得推荐其下属子公司申请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但从事业务领域与母公司不同的子公司,可推荐其申请母公司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分中心。
子公司技术中心已是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各地主管部门在推荐其母公司申请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时,应在推荐文中明确提出将其子公司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调整为分中心或撤销的意见。
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分中心的申请程序及要求与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相同。
第九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材料进行初审;依据初审结果,组织专家对初审合格的企业技术中心进行集中评审和现场核查。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财政厅、省税务局,根据专家意见,综合协商后,确定拟认定名单并通过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官方网站予以公示。
第十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以公文形式联合发布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名单。
第三章 运行评价
第十一条 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对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含分中心)开展一次运行评价。
第十二条 各地主管部门对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真实性进行核查,出具真实性审查意见,于评价年度按通知要求将评价材料报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评价材料包括企业技术中心工作总结、评价表和必要的佐证材料。
第十三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依据评价指标体系,组织专家进行评价,形成评价结果。
第十四条 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
(一)评价得分90分及以上为优秀。
(二)评价得分75分(含)至90分之间为良好。
(三)评价得分60分(含)至75分之间为合格。
(四)评价得分低于60分,或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为不合格:
1.提供虚假材料、数据并经查实的;
2.逾期未报送评价材料;
3.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3项指标中任何一项低于第六条(四)中规定的标准。
第十五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以公文形式公布评价结果。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各地主管部门应于每年10月30日前,将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更名、重组等变更情况书面汇总报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第十七条 母公司技术中心已认定为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其子公司原有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资格应予调整。其中,从事业务领域与母公司不同的,可调整为其母公司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分中心;业务领域与母公司完全一致的,取消其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消其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一)运行评价不合格。
(二)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
(三)主要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或安全责任事故。
(四)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
(五)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六)企业被依法终止。
第十九条 因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项所列原因被撤销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各地主管部门两年内不得再次推荐;因第十八条第(二)至(五)条所列原因被撤销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各地主管部门三年内不得再次推荐。
第二十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对调整、撤销和更名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予以确认。
第五章 鼓励政策
第二十一条 对认定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根据有关政策规定享受相应的政策支持。对评价结果为优秀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给予通报表扬。
第二十二条 鼓励各地政府对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给予相应的政策扶持。
第二十三条 鼓励和支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企业承担国家和省级相关技术创新项目,支持其申报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优秀新产品等。
第二十四条 鼓励和支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参与面向行业的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省级产业技术研究院等省级创新平台建设,择优推荐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企业申报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涉及的申请材料、评价材料和评价指标体系等内容和要求,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商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另行发布。
第二十六条 各地可参考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制定相应政策和管理办法,开展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和运行评价工作,并纳入全省企业技术中心管理体系。
第二十七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开。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运行评价等,逐步实行网上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0年10月20日起实施。原《江西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赣工信科技〔2015〕417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负责解释。
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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