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公告
辽宁省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评选培育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文化和科技融合,增强文化领域自主创新和科技应用能力,着力培育一批示范带动作用明显的省级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引领我省文化产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文化科技创新工程纲要》《国家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分为两类。第一类是集聚类示范基地,指依托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省级以上经济技术开发区、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等,能够聚集一批文化科技融合相关要素和企业,在推进文化科技融合方面特色鲜明、成效显著,具有示范性作用的区域。第二类是单体类示范基地,指在文化和科技融合发展领域取得突出成绩、具有先导性和示范性优势的企事业单位。
第二章 评审机构
第三条 省科技厅、省委宣传部会同省委网信办、省财政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广播电视局成立辽宁省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统筹示范基地的战略发展、评选培育及政策落实等问题。辽宁省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科技厅,办公室成员由省科技厅和省委宣传部相关处室工作人员组成,其主要职责为:
(一)具体组织实施示范基地的规划、评选、培育、管理等工作;
(二)负责对已评选培育的示范基地进行考核与监督,并根据需要提出对示范基地评选培育标准进行动态调整的建议;
(三)协调和推动示范基地发展的有关政策执行。
第四条 各市及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科技局、党委宣传部负责统筹本地区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工作。
第三章 评选培育条件
第五条 示范基地申报单位应在辽宁省内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经营年限在2年以上,发展宗旨符合国家和我省文化和科技融合产业政策要求。
(一)集聚类示范基地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目标清晰。示范基地应有明确的发展定位、目标和规划,在文化科技创新价值链的技术研发与集成应用、技术标准制定、技术转移、产业技术联盟等方面在全省或本区域内具有代表性和示范性。
2.边界明确。示范基地具有明确的边界范围,原则上规划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0平方米。申报评选培育当年,园区已建成用于产业发展的建筑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
3.示范性强。示范基地内工业设计、立体视觉、网络影视、数字传媒、数字出版、网红直播、动漫游戏等相关文化科技企业数量占园区企业总数的50%以上。且该示范基地内集聚文化科技类企业不少于10家,年度营业收入总额不低于2亿元,其中为文化行业提供技术服务所取得的营业收入占比不低于20%的企业数量达到5家以上。
4.管理规范。示范基地有专业化管理及运营机构,并设有专门管理机构专职部门和专职工作人员负责推进文化和科技融合等工作,并具有适合本示范基地发展的服务体系。
5.配套完善。示范基地应搭建完善的专业公共服务平台,并建立或引入文化科技产业基金,能为文化和科技融合领域各类机构提供创业孵化、融资推介、信息交流、人才培养、市场推广、管理咨询、知识产权保护等多方面的服务。
(二)单体类示范基地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特色鲜明。在文化和科技融合领域科技成果转化业绩突出,新技术产业化推广应用成效明显且具有带动示范性,采用新技术改造提升文化服务水平效果明显。
2.主业突出。主营业务应围绕文化和科技融合,科技企业为文化行业提供科技支撑的相关产品收入总和占总收入的50%以上;文化企事业单位采用新技术开发文化服务新业态或新业务占其业务种类或数量的10%以上。
3.创新能力强。研究开发以及购买技术服务的费用之和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达到3%以上,近3年科技成果转化达3项以上且被5家以上文化企事业单位采用, 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占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
4.管理规范。设有专职部门和专职工作人员负责推进文化和科技融合等工作。
第四章 评选培育程序
第六条 示范基地评选培育程序如下:
(一)申报推荐
示范基地申报单位按照自愿的原则,填写《辽宁省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评选培育申报表》,上报近3年来开展文化和科技融合工作的相关情况并附佐证材料。申报单位成立时间不足3年的,上报自成立之日起开展文化和科技融合工作的相关情况并附佐证材料。向市级科技行政部门和党委宣传部门提出申请,经市级科技行政部门和党委宣传部门共同审核推荐,审核后上报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1.推荐工作报告 (主要对推荐单位、推荐程序、公示情况、征求纪检监察部门意见情况等进行说明);
2.辽宁省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评选培育申报表;
3.开展文化和科技融合工作相关情况及佐证材料;
4.其他必要的附件材料。
(二)组织评审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依照本办法规定,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对申报基地进行审查,经答辩评审,提出评审综合意见。按照评审意见对入围示范基地进行考察,综合考虑区域、结构、代表性等因素,确定拟评选培育示范基地建议名单并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予以正式发布。
(三)评选培育命名
对符合基本条件且达到评选培育标准的,择优给予评选培育,命名为“辽宁省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
第五章 考核管理
第七条 对已评选培育的示范基地优先推荐申报国家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并优先布局文化和科技融合领域创新平台。
第八条 对已评选培育的示范基地实行动态考核管理机制。示范基地应于每年12月底前将本年度文化科技融合工作开展情况报送至市级科技行政部门和党委宣传部门。市级科技行政部门和党委宣传部门审定后,于下一年度1月中旬前报送至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第九条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每2年对示范基地进行1次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分为通过考核、限期整改、撤销命名3种。限期整改的期限不超过1年,1年内未完成整改的示范基地,由评审委员会研究决定撤销其作为省级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的资格。撤销资格的示范基地3年内不得再提出申报申请。
第十条 示范基地所生产的文化产品或提供的服务对社会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由评审委员会研究决定撤销其作为省级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的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现有国家级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按照此办法优先直接评选培育。已获得国家有关部委(局、署)颁发的文化类或科技类示范园区、孵化器等称号的园区,在申请评选培育工作中予以优先考虑。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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