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公告
国家交通运输科普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为贯彻落实《“十三五”国家科技创新规划》和《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交通运输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推进国家特色科普基地体系建设,加强和规范国家交通运输科普基地(以下称科普基地)的建设与管理,支撑加快建设交通强国和科技强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科普基地的申报、评审、命名、运行与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 科普基地是展示交通运输科技成果与发展实践的重要场所、设施或单位,应以面向社会公众开展交通运输科技知识普及、宣传交通运输发展和现代化交通理念及先进交通文化为主要任务,并在开展社会性、群众性、经常性的科普活动中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第四条 科普基地享有依法开展科普活动的权利,享受国家给予公益性科普事业的相关优惠政策。主要包括交通运输科技场馆、教育科研平台、生产设施等类别。
第五条 交通运输部会同科技部共同负责科普基地的评审、命名、管理及评估,具体工作由交通运输部科技主管部门和科技部科普工作主管部门共同承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科技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科普基地审核、推荐工作。国家铁路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邮政局(以下称部管国家局)及中央级交通运输企业、科技部直属单位、交通运输部直属单位(系统)、共建高校和行业学(协)会负责本单位(系统)科普基地的推荐工作。
第六条 依托有关专业机构设立科普基地管理办公室(以下称基地办公室),负责组织科普基地申报及评审、日常运行管理等事务性工作。具体如下:
(一)参与受理科普基地申报、推荐材料审查、组织专家咨询评审等有关工作;
(二)参与组织开展科普基地评估考核工作;
(三)组织开展科普基地建设相关研究和业务交流活动;
(四)提供科普基地建设的技术咨询和信息社会化服务;
(五)承办科普基地的工作信息汇集、数据统计、活动宣传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七条 科普基地申报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中国大陆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突出交通运输科普特色,开展主题内容明确、形式多样的科普活动,年对外开放30天以上(科技场馆等有条件的基地应常年开放),年参观人数5000人次以上,并拥有各类支撑保障资源。
(三)具备一定规模的专门用于交通运输科学技术传播与普及的固定场所、平台及技术手段(展馆类基地面积原则上应在1000㎡以上,综合交通枢纽、场站、码头等交通生产服务设施及大型交通工具应通过电子屏幕、展板安排一定比例的科普宣传内容)。
(四)设有负责科普工作的职能部门,并配备开展科普活动的专(兼)职人员队伍。
(五)管理制度健全,将科普工作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及目标。
(六)能够保障开展经常性科普活动所需的经费。
(七)面向公众开放,具备一定规模的接待能力,符合相关公共场馆、设施或场所的安全、卫生、消防标准。
(八)具备策划、创作、开发交通运输科普作品的能力,并具有网站、微信、微博等对外宣传渠道。
第八条 科普基地应充分发挥公益性科普示范作用,结合本单位职能定位和优势条件,制定开展科普工作的规划和年度计划,面向公众开展常态化科普活动,或结合促进交通运输科学发展和交通强国建设需要,开展主题性科普宣传活动。
第九条 科普基地应加强科普人才队伍建设。有计划地开展专、兼职科普工作人员业务培训,积极发展科普志愿者队伍。
第三章 申报与命名
第十条 交通运输部和科技部组织基地办公室开展科普基地的评审工作。
第十一条 科普基地的申报工作原则上每两年开展一次。凡符合前述条件的单位均可自愿申报,申报科普基地不收取费用。
第十二条 申报与命名程序。
(一)申报。申报单位填写《国家交通运输科普基地申报表》(见附件)报送推荐渠道,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同一基地只能通过一个推荐渠道申报。
(二)推荐。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科技主管部门受理本辖区内的科普基地申报推荐工作;中央级交通运输企业、交通运输部直属单位(系统)和共建高校、科技部直属单位可直接申报;部管国家局和行业学(协)会可择优推荐所属科普教育基地或有关企事业单位申报。
(三)评审。评审程序分为材料评审和现场评审两个阶段。申报单位通过材料评审后,方可进入现场评审。现场评审重点核实申报材料是否与实际相符,并形成最终评审结果及命名建议。
(四)公示。评审结果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有异议者,应在公示期内提出实名书面材料及必要的证明文件,逾期和匿名异议不予受理。
(五)命名。公示无异议或经处理消除异议的申报单位,由交通运输部和科技部命名为科普基地,向社会公布,并颁发证书和牌匾。
第四章 管理与服务
第十三条 已获命名的科普基地应认真履行职责,不断提升科普能力,服务交通运输中心工作。在全国科技活动周、全国科普日、中国航海日及交通运输行业重大活动期间积极组织开展持续有效的主题性及常规科普活动。积极开发公众喜闻乐见的科普作品,通过各类媒体渠道对外传播。
第十四条 科普基地应加强自身制度建设,于每年11月底前向基地办公室和推荐单位提交年度科普工作总结和下年度工作计划,并在组织及参与重大科普活动结束后及时报送活动总结。
第十五条 交通运输部将支持和指导科普基地发展建设,并优先推荐申报各类科普项目、奖励,优先提供培训机会,择优推荐工作成效突出的基地争创国家科普示范基地。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科技主管部门、有关行业学会,应充分利用相关政策和交通运输重大工程建设,支持科普基地建设及运行,加强宣传和推介,扩大科普基地的社会认可度和影响力。
第十六条 对科普基地实行动态管理,适时组织开展综合评估,经评估合格的继续保留基地称号,评估不合格的责令整改。
第十七条 对未认真履行职责、运行不良的科普基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科普基地称号,且四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一)未履行科普义务,或因客观原因无法运行,主动申请撤销的。
(二)评估不合格,并经责令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三)不提交年度科普工作总结与计划,不提交考核材料,不参加考核的。
(四)发生其他严重损害公众利益和科普基地名誉行为的。
对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或宣传伪科学、涉嫌商业欺诈等违法违纪行为的科普基地,交通运输部将会同科技部取消其科普基地称号,并依法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交通运输部和科技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0年7月1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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