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公告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配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规范和加强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地方配套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配套管理办法》(沪府办发〔2013〕38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长<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配套管理办法>有效期的通知》(沪府办规〔2018〕19号)(以下简称《办法》)等相关要求,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本市地方配套资金的申请、使用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申请条件) 凡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任务的在沪单位,可向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本市牵头责任部门(以下简称“市责任部门”)申请地方配套资金资助。
1、项目(课题)牵头单位申请地方配套资金,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项目(课题)已获得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实施管理办公室的立项批复,牵头单位与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实施管理办公室已签订任务合同书。
(2)项目(课题)任务合同书中明确了项目(课题)牵头单位、负责人、研究目标与内容、考核指标、任务分工和时间节点等内容;任务合同书和预算书中明确了中央财政资金预算和地方配套资金预算。
2、项目(课题)参与单位申请地方配套资金,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项目(课题)牵头单位与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实施管理办公室签订的任务合同书中明确了项目(课题)参与单位、负责人、研究目标与内容、考核指标、任务分工和时间节点、中央财政资金预算额度和地方配套资金预算额度等内容。
(2)参与单位承担的任务有独立的预算,即明确了中央财政资金预算和地方配套资金预算。
第二章 支持方式及开支范围
第四条(支持方式) 地方配套资金根据项目(课题)立项时确定的性质,采取前补助、后补助等财政支持方式,并按照实际留沪中央财政资金的预算额度,以及《办法》明确的分类配套原则,分别确定地方配套资金支持额度。
第五条(开支范围) 重大专项项目(课题)地方配套经费由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组成。
1、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包括研究、中间试验试制等阶段)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基本建设费和其他费用等。
上述各费用支出按照上海市科研计划项目(课题)专项经费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其中,劳务费的支出,最高不超过实际国家拨付经费(留沪中央财政资金)的10%。
2、间接费用是指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重大专项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承担单位为项目(课题)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摊销费,水、电、气、暖消耗费,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绩效支出等。
间接费用采用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计算并实行总额控制,按照不超过地方配套资金资助总额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如下:
(1)100万元及以下的部分为8%;
(2)超过1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为5%;
(3)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2%;
(4)超过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1%。
间接费用应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承担单位应当健全间接费用的内部管理办法,公开透明、合规合理使用间接费用,处理好分摊间接成本和对科研人员激励的关系,绩效支出安排应当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承担单位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地方配套资金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
第三章 经费管理
第六条(预算申报) 市责任部门应按实编报下一年度地方配套资金预算,报上海市国家科技重大专项上海配套资金审核小组(以下简称“市审核小组”)。
第七条(编制预算) 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根据立项批复和财政部投资评审中心出具的预算评审报告的结果,按实编制项目(课题)地方配套资金预算。
第八条(配套备案) 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在获得正式立项批复后的2个月内,及时将以下材料(各材料均须加盖公章,如材料为复印件,需对照原件,审核无误后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报送至相关市责任部门备案,并申请地方配套资金预算评估。逾期不申报者,视为自动放弃。
1、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申报指南;
2、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立项批复;
3、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任务合同书;
4、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预算书;
5、财政部投资评审中心出具的预算评审报告,预算评审申诉报告及复审意见等资料。
第九条(预算评估) 市责任部门应指派专人常年受理地方配套资金的申请,按要求进行形式审查,确保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合规性和准确性。
对通过形式审查的,市责任部门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预算评估。受托评估机构应依据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的原则,对各预算科目的开支范围、开支标准、测算依据等内容进行重点评估,出具预算评估报告并加盖公章。
市责任部门应及时通知承担单位根据预算评估报告修改预算。预算经市责任部门审核确认后,报市审核小组进行预算审核。
第十条(预算复核) 市审核小组委托相关机构对市责任部门审核通过的预算书进行复核。受托机构出具有关预算复核意见并反馈给市责任部门。市责任部门督促承担单位根据复核意见进行预算调整,并将修改后的预算书和预算评估报告报市审核小组。
第十一条(预算审核) 预算复核完成后,市责任部门应于当年9月30日前提请市审核小组召开地方配套资金审核会,并提交以下材料:
1、承担单位提交的各项申请材料;
2、由第三方评估机构出具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上海市地方配套资金预算评估报告》;
3、受市审核小组委托的相关机构出具的预算复核意见;
4、市责任部门的地方配套资金建议方案。
市审核小组审核上述材料,提出审核意见并形成市审核小组会议纪要,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向市责任部门下达预算批复。
第十二条(分期核拨) 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在获得中央财政资金(以中央财政资金到款凭证日期为准)后的1个月内报送下列材料至市责任部门,申请拨付地方配套资金。
1、《国家科技重大专项上海市地方配套资金申请表》(见附件1);
2、中央财政资金到款凭证;
3、《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进展情况表》(见附件2)(首次申请时无需提交)。
市责任部门审核上述材料后,填写《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地方配套资金历次申请情况表》(见附件3),连同市审核小组出具的预算批复和上述材料一并提交市审核小组委托的相关机构复核。市责任部门将受市审核小组委托的相关机构出具的资金申请复核意见和用款申请提交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按照市级财政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拨付地方配套资金。
第十三条(预算调整) 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执行。确需调整预算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项目(课题)地方配套资金总预算发生调整,由市责任部门按照规定程序报市审核小组核批。
2、项目(课题)地方配套资金总预算不变,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变更引起的预算调整以及项目(课题)承担单位之间的预算调整,由项目(课题)承担单位提出申请,市责任部门按照规定程序报市审核小组核批。
3、项目(课题)地方配套资金总预算不变,直接费用中新增单价50万元以上的设备和劳务费预算总额调增,由项目(课题)承担单位提出申请,市责任部门按照规定程序报市审核小组核批,其余预算调整权限全部由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内部审批。
直接费用实行分类总额控制,其中,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等四个科目在实施中归一类管理;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其他支出等在实施中归一类管理。两类之间的预算调剂由承担单位内部审批程序;同一类预算额度内,承担单位可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审批或授权课题负责人自行调剂使用。
第十四条(审计核查) 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在收到国家综合绩效评价结论后的1个月内向市责任部门报送综合绩效评价结果,及地方配套资金财务审计报告。
在项目(课题)财务审计结束后,市责任部门组织财务核查,对地方配套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预算调整以及净结余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和确认;对存在问题需要整改的,通知和督促承担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并提交整改落实情况的书面报告。
项目(课题)通过财务核查后,市责任部门应在3个月内整理汇总项目(课题)审计核查等情况及相关材料,编写项目(课题)地方配套资金审计核查等情况报告,报市审核小组备案。市审核小组通过抽查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结余资金) 对于经国家综合绩效评价以及市责任部门审计核查结果确定需上交的结余资金,应由承担单位在收到综合绩效评价结论后1个月内按原渠道返还,并将结余资金的返还情况报市责任部门,由市责任部门报送市审核小组备案。
对于经国家综合绩效评价以及市责任部门审计核查确定留用的结余资金,由承担单位在2年内(自综合绩效评价结论下达后次年的1月1日起计算)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但不得用于有工资性收入人员的劳务费;2年后未使用完的,按原渠道返还。
第十六条(资金归垫) 对于确因项目(课题)任务需要,承担单位在预算执行中出现垫付地方配套资金的,应参照国家有关资金垫付与归垫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后补助方式) 后补助项目(课题)经费参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政府采购) 地方配套资金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本市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设备采购) 承担单位要简化购买科研仪器设备的采购流程,对科研急需的设备、耗材,可不进行招投标程序,采用特事特办、随到随办的采购机制,缩短采购周期。采购独家代理或生产的仪器设备,可采用单一来源等方式予以确定。采购进口科研仪器设备,由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审核改为备案制管理。
第二十条(资产管理) 行政事业单位使用地方配套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属国有资产,一般由承担单位使用和管理,国家有权进行调配。企业使用地方配套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按照《企业财务通则》等相关规章制度执行。地方配套资金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开放共享) 地方配套资金形成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学数据、自然科技资源等,在保障有关参与单位合法权益的基础上,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开放共享,以减少重复浪费,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监督检查) 市审核小组及市责任部门通过预算评估、财务审计、财务核查、绩效评价、财政专项监督等多种方式实施监督检查,并主动接受市人大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法人负责制) 地方配套资金实行项目(课题)承担单位法人负责制。承担单位应按照《办法》及本实施细则和国家以及本市财政财务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建立健全地方配套资金内部控制、会计核算及财务管理制度,做好预算管理、资金管理、合同管理、政府采购、审批报销、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等,加强对地方配套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年度检查) 实行地方配套资金年度检查制度。市责任部门结合日常监管工作组织开展年度检查工作,对项目(课题)的实施和管理情况、地方配套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形成年度检查报告,报市审核小组备案。对于存在重大问题的,由市审核小组会同责任部门组织抽查。
第二十五条(信息报送) 实行地方配套资金信息报送制度。市责任部门负责组织承担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报送项目(课题)立项、中期执行和验收、资金预算申报及到位、以及重要成果的应用及其经济社会效益等各类信息,由市责任部门汇总整理后报市审核小组。
第二十六条(信用管理) 实行地方配套资金信用管理制度。市责任部门对项目(课题)承担单位、项目(课题)负责人、中介机构、评估评审专家等在地方配套资金使用和管理工作中的相关信用信息进行记录,作为今后审核相关单位和个人申请地方配套资金和参加评估评审等活动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解释权) 本实施细则由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实施)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6月30日。此前相关管理规定与本实施细则相抵触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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