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公告
吉林省农业科技园区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吉林省农业科技园区建设与规范化管理,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根据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乡村振兴战略及《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办法》等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科技园区(以下简称“园区”)是指在一定区域内,集聚创新资源,以市场为导向,以实现农业现代化为核心,以突出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化和成果转化为主要目标,以科技创新和产学研合作为支撑的农业技术集成的载体,对培育发展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绿色生产和带动农民增收具有较强带动作用的区域。
第三条 园区建设与管理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企业主体、农民受益”的原则,要强化创新链,支撑产业链,激活人才链,提升价值链,分享利益链,实行动态管理。
第四条 鼓励有条件的市(州)、县(市、区)根据当地农业发展的需要,逐步建立市、县级农业科技园区,符合条件的优先纳入省级农业科技园区。
第五条 本办法主要包括园区申报、审核、建设、管理、验收和评估等工作。
第二章 申报范围与条件
第六条 园区申报范围
全省范围内管理机制新、技术力量强、产业特色明显、高新技术产业规模较大、经济效益较好、辐射带动作用强的各类农业园区或机构。
第七条 园区申报条件
(一)园区区域要求相对集中成片,具有明确的界限和一定的建设规模,并有较大发展空间,园区总体规划布局科学合理。
(二)园区要求具有完善的道路交通、农田水利和农业废弃物集中处理等基础设施。
(三)园区须具有高效的特色主导产业和产品,体现区域农业发展方向;区内农业结构合理,上下游衔接配套、一二三产融合发展,符合生态循环要求。
(四)园区要有相应的技术支撑条件,能够承接技术成果的转移转化;要有较好的研发基础设施条件和较完善的技术转化服务体系;要有较为成熟的人才引进政策,较完善的人才培养、技术培训体系。
(五)园区要求政府主导、企业运作,建立以园区管委会为主的组织协调和管理体制,以及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土地流转机制和良好的与周边乡镇的协调机制。
(六)园区要有一定数量农业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服务机构,有效提高当地劳动生产率、土地产出率和资源利用率;要为职业农民培训提供场所,促进当地居民收入的提高;要为大学生、农民工等返乡创业提供孵化器和公共服务平台。
第三章 申报与审核程序
第八条 园区申报程序
由园区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填报相关材料,报送省辖市科技局初审后统一上报省科技厅。
第九条 园区申报材料
(一)吉林省农业科技园区申请表;
(二)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农业科技园区总体规划、实施方案;
(三)重点农业科技企业情况简介;
(四)其它证明材料。
第十条 园区审核程序
(一)省科技厅组织专家对申报园区进行实地考察,形成考察报告;
(二)省科技厅组织专家通过视频答辩或会议评审对申报园区进行论证和评审,结合现场考察报告,研究确定省级农业科技园区。
第四章 组织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省科技厅是园区建设的主管部门,成立吉林省农业科技园区协调指导小组,对园区建设进行宏观指导。组长由省科技厅厅长担任,副组长由主管农业科技副厅长担任。协调指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申报园区的材料审核、专家评审,以及组织专家对园区建设进行指导、检查和评估等日常事务,主任由农村科技处处长担任。办公室设在省科技厅农村科技处。
第十二条 成立园区专家组,成员由园区相关领域的技术、政策、服务类专家组成,负责园区的技术指导和咨询,参与园区项目的论证、评审、考核等工作。
第十三条 申报园区的县(市、区)要成立园区协调领导小组,指导本地园区的总体规划、管理办法与规章制度的制定及实施,落实相关政策和配套资金,组织本地园区的申报工作并且配合省科技厅做好园区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各园区结合自身实际情况,本着有利于体制创新、科技创新的原则,成立相应的管理部门,并认真填报发展情况统计数据,宣传报道发展成效。
第五章 建设与管理
第十五条 园区申报单位须按照论证评审通过后的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实施方案。总体规划和实施方案须经园区所在地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报省科技厅备案后执行。
第十六条 省科技厅负责组织指导科技对接工作,引导有关农业科教单位、人员进入园区,进行农业高新科技成果的研发与转化;年度科技计划支持园区建设;组织园区之间进行交流。
第十七条 县(市、区)政府是园区建设的主要承担单位,负责协调园区土地流转、基础设施建设等事宜,落实有关支农政策,协调财政、金融、保险等部门,加大对园区的投入和政策扶持。
第十八条 各省辖市科技局要配合省科技厅做好园区建设指导工作、所在地园区有关申请材料的初审工作、协助园区的评估、统计等各项管理工作,负责市、县(市、区)级园区的建设和培育工作。
第十九条 实行年度报告制度。园区须严格按照总体规划和实施方案推进园区建设,并于每年12月底前向省农业科技园区协调指导小组报送年度工作进展情况。
第六章 验收和评估
第二十条 园区建设期为3年,建设期满后,由园区和当地政府科技管理部门向省科技厅提出验收申请,省科技厅组织专家对园区进行考核验收,未通过验收的限期整改(整改期为1年),连续两次验收未通过的取消建设资格。
第二十一条 对于验收合格的园区实行动态管理和评估。对建设较好的予以激励,对不符合标准的予以限期整改(整改期为1年),整改后再次进行评估,达标则继续保留园区资格,不达标则取消其园区资格。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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