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公告
西藏自治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119号)《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21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西藏自治区财务会计制度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鉴定(以下简称研发项目鉴定)范围:税务机关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项目有异议的,以及企业自愿申请鉴定的项目。承担省部级(含)以上科研项目的,以及以前年度已鉴定的跨年度研发项目,不再需要鉴定。
第四条 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的鉴定工作由科技管理部门牵头实施。
申请鉴定的项目中,单个项目研发金额在100万元(含)以下的,按属地原则提交所在地(市)科技管理部门进行鉴定;单个项目研发金额超过100万元的,由自治区科技厅进行鉴定。
第五条 地(市)科技管理部门收到鉴定材料后,应及时组织鉴定,因特殊原因不能对项目进行鉴定的,应填写《提请自治区科技厅鉴定申请表》(见附件1),申请由自治区科技厅组织鉴定。
企业对地(市)科技管理部门鉴定意见存在异议的,可填写《提请自治区科技厅鉴定申请表》(见附件1)申请自治区科技厅复核。自治区科技厅复核适用本办法第六、七条规定的鉴定内容和程序。自治区科技厅复核结论为最终鉴定意见。
第六条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鉴定内容:
(一)企业是否属于以下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
1.烟草制造业;
2.住宿和餐饮业;
3.批发和零售业;
4.房地产业;
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6.娱乐业;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二)项目是否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119号)规定的研究开发活动。即项目应是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三)项目是否为以下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活动:
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四)项目对本行业、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技术进步是否具有推动作用和取得成效。
(五)项目归集的研发费用是否合理。
第七条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鉴定程序。
(一)转请鉴定或自愿申请鉴定。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项目有异议的,出具《提请项目鉴定的函》,按第四条要求转请对应科技管理部门出具鉴定意见,科技管理部门应及时回复意见。企业亦可自愿向科技管理部门按第四条要求申请鉴定。
(二)提交资料。企业应当配合主管税务机关,向自治区或地(市)科技管理部门提交以下鉴定材料(一式五份):
1.《西藏自治区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项目技术鉴定信息表》(见附件2,申请表中包括企业承诺内容);
2.项目研发报告(含立项目的,研究内容,核心技术,技术创新点,项目研发过程,项目实施进展,阶段成果,对本行业,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技术进步具有的推动作用等内容),其中项目研发过程、阶段性成果、创新点需同时提交附件材料;
3.自主、委托、合作研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关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4.自主、委托、合作研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及研发人员名单;
5.经国家有关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发项目的合同,与受托方无关联关系的说明;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委托方应提供受托方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6.研发项目《“研发支出”辅助账》《“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
7.《“研发支出”辅助账》《“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及涉及的人员费用、材料、燃料、动力、仪器、设备、模具、专利、软件、设计、资料等各项目的详细清单及分配测算说明;
8.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
9.科技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专家选取及建立专家库。由自治区科技厅组织地(市)科技管理部门遴选具备高级职称,具有较高的专业知识水平和实践经验,熟悉相关领域发展状况的专家建立专家库。专家在鉴定过程中应恪守职业道德,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
(四)组织鉴定。科技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进行鉴定。鉴定专家由负责鉴定的科技管理部门在其专家库中抽取,一般由5至7名技术、管理、财务专家组成,其中技术专家不少于3人。一般采取会议鉴定方式,根据项目鉴定需要,专家组可要求企业追加提供材料、答辩或现场考察。
(五)出具鉴定意见。专家组出具专家鉴定意见,负责鉴定的科技管理部门审核专家意见,出具《西藏自治区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项目鉴定意见书》(见附件3)并盖章。鉴定意见书一份由科技管理部门留存,一份由企业留存,一份与企业的鉴定资料封装后,转交主管税务机关。科技管理部门在收到主管税务机关转请鉴定的全部、有效材料后,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工作并出具鉴定意见。对于企业自愿申请鉴定的项目,应在60日内完成鉴定。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鉴定时间。
第八条 申请鉴定项目的知识产权在鉴定中受到保护,参与鉴定人员应按照有关保护知识产权的规定和办法执行。
第九条 各地(市)科技管理部门在每年12月31日前向自治区科技厅提供本地(市)当年鉴定的项目详细清单。自治区科技厅不定期对地(市)鉴定情况进行抽查。
第十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项目有异议转请对应科技管理部门鉴定的,专家咨询费由对应科技管理部门承担。企业自愿向科技管理部门申请鉴定的,专家咨询费由企业自行承担。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施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科技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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