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公告
河北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科研诚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冀办字〔2019〕1号)等文件精神,规范河北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科研诚信管理,加强作风学风建设,营造以信任为前提、以诚信为底线的科研环境,推动科技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研诚信管理对象包括项目承担单位、项目合作单位、项目负责人、评审评估专家、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和第三方科技服务机构等法人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本办法所称科研失信行为是指在项目申报、执行、验收等项目管理全过程中,发生科研不端、违规、违纪或违法,且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严重失信行为。
失信主体是指发生失信行为的科研诚信管理对象。
第三条 项目科研诚信管理责任主体包括河北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及承担项目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
第四条 省科技厅主要职责:
(一)负责项目科研诚信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宏观指导。
(二)组织开展科技计划全过程科研诚信管理。
(三)认定、记录、惩戒项目科研失信行为。
第五条 项目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一)履行本地、本系统科研诚信管理责任。
(二)建立健全以制度体系建设为基础的项目诚信监管机制。
(三)认定、处置职责范围内的科研失信行为,并报省科技厅备案。
第六条 承担项目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是科研诚信建设管理的第一责任主体,主要职责:
- 建立健全本单位科研诚信规章制度,开展科研诚信教育,加强项目参与人员诚信管理。
- 认定、处置职责范围内的科研失信行为,并逐级报备。
第七条 项目科研诚信管理遵循科学合理、客观公正,鼓励创新、宽容失败,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标准统一、分级分类,强化监督、协调联动的原则。
第二章 诚信管理机制
第八条 科研诚信要求贯穿项目管理全过程,落实到项目指南、项目申报、评审立项、项目实施、项目验收和评估评价等项目管理环节。
第九条 建立科研诚信承诺制度。在项目申报书、任务书、验收申请书中约定科研诚信义务和违约责任追究条款,由项目负责人、项目承担单位签署诚信承诺。参与项目评审评估的专家及相关人员应在工作实施前签署诚信承诺书,知悉承诺事项和违背承诺的处理条款。
第十条 建立科研诚信审核制度。根据科技计划管理责任,按照“谁管理、谁审核”的原则,对项目承担单位、项目参与人员进行审核;按照“谁委托、谁审核”的原则,对评审评估专家、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第三方科技服务机构进行审核。
第十一条 建立守信激励机制。省科技厅和项目归口管理部门根据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参与人员诚信情况,对科研诚信建设效果显著的单位、恪守科研诚信表现突出的人员,在承担科技计划项目、参与河北省科学技术奖励等方面同等条件优先支持。
第十二条 建立失信惩戒机制。建立覆盖科研活动全过程的科研失信防控体系,对科研失信行为进行记录并实施相应惩戒措施。
第十三条 建立科研诚信信息共享共用机制。加强科研诚信信息的归集、汇交、共享和应用,逐步建立以省级科研诚信管理平台为主体的全省科研诚信信息系统。推动平台与全国科研诚信信息系统互联互通,与全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有效衔接,为实现信息共享共用提供支撑。
第三章 失信行为管理
第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项目合作单位失信行为:
1.采取贿赂、变相贿赂、填报虚假信息等不正当手段获取项目承担资格。
2.违反科研伦理规范。
3.违反保密规定,泄露与研究内容有关的技术秘密。
4.截留、挤占、挪用、转移科研经费。
5.拒不执行或配合监督、评估等工作。
6.其他违反相关规定,且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行为。
第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失信行为:
1.采取贿赂、变相贿赂、填写虚假信息等不正当手段获取项目承担资格。
2.违反科研伦理规范。
3.项目申报、实施、验收及监督评估等活动中抄袭、剽窃、侵占、篡改他人科研成果,编造科技报告、项目成果等,故意提供虚假材料。
4.拒不履行任务书、协议书等约定;未按规定完成项目验收。
5.违反保密规定,泄露与研究内容有关的技术秘密。
6.侵吞、套取、转移、挪用、贪污科研经费,谋取私利。
7.拒不配合监督、评估、失信行为调查等工作,对相关处理意见拒不执行或虚假执行。
8.其他违背科研诚信要求,且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行为。
第十六条 参与项目评审评估专家、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和第三方科技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失信行为:
1.提供虚假材料获取咨询、评审、评估、审计资格。
2.违反独立、客观、公正原则,出具不当审计、咨询或评审评价、评估意见,严重影响审计和咨询评审结果。
3.违反保密规定,擅自泄露评审内容、评审标准、评审专家评价或意见、项目信息、评审结果等保密信息,泄露与咨询评审内容或管理、服务内容有关的技术秘密。
4.其他违背相关规定,且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行为。
第十七条 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第三方科技服务机构失信行为:
1.采取弄虚作假或恶意串通等不正当手段获得业务受托资格。
2.设租寻租、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为本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及参与人员谋取不正当利益。
3.违反独立、客观、公正原则,出具不当第三方结论。
4.违反合同约定的保密规定,泄露与管理或服务内容有关的技术秘密。
5.其他违反委托合同约定、制度规定,且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行为。
第十八条 科研诚信管理对象发生失信行为,且受到以下处理的,列入科研失信黑名单。
1.受到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并正式公告。
2.受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查处并正式通报。
3.因伪造、篡改、抄袭等严重科研不端行为被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出版刊物撤稿,或被奖励评审主办方取消评审和获奖资格并正式通报。
4.经核实并履行告知程序的其他严重违规违纪行为。
对纪检监察、监督检查等部门已掌握确凿违规违纪问题线索和证据,因客观原因尚未形成正式处理决定的相关责任主体,参照本条款执行。
第十九条 项目科研诚信管理主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认定项目失信行为,将认定结果通报失信主体及其所在法人单位。认定结果逐级报备,以科技厅备案为准。
第二十条 省科技厅对失信行为进行记录,并在承担科技计划项目、参与河北省科学技术奖励等方面开展惩戒,属于联合惩戒范围的推送至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项目未按规定完成验收的,自逾期之日起,项目负责人自动记入科研失信行为记录,项目承担单位视情况记入科研失信行为记录。
第二十一条 省科技厅对失信主体,单独或合并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1.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
2.取消有关项目立项资格、撤销项目,停拨未拨付经费或追回结余经费。
3.限制3年内不得申报科技计划项目、参与河北省科学技术奖励等,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项目逾期未验收的失信主体,自逾期之日起接受惩戒,惩戒期自完成验收或撤销项目之日起满3年终止。
第二十二条 省科技厅对黑名单失信主体,单独或合并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1.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
2.取消有关项目立项资格、撤销项目,停拨未拨付经费或追回结余经费。
3.限制5年内直至永久不得申报科技计划项目、参与河北省科学技术奖励等,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4. 通报其主管部门并实施联合惩戒,同时推送至国家科研诚信信息系统。
第二十三条 失信主体惩戒期满自动移出失信记录,并通知失信主体及其法人单位。黑名单失信主体惩戒期满允许申请修复。
第二十四条 失信主体在惩戒期内,如作出对国家和社会有重大贡献等突出表现的,可随时申请信用修复,减轻或免除失信行为惩戒。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等中央科技专项资金项目,以及省科技厅根据全省科技创新设立的其他计划(专项)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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