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公告
重庆市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渝委发〔2019〕12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预算管理办法和重庆市市级重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18〕151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纳入市经济信息委部门预算管理,重点用于落实以大数据智能化为引领的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行动计划及市委、市政府支持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政策等,推动工业和信息化高质量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统筹规范、突出重点、加强监管、讲求绩效的原则,由市经济信息委、市财政局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市经济信息委负责专项资金的设立、调整、撤销和预算编制、申报和执行,参加预算公开评审,牵头制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申报指南,确定专项资金支持方向、绩效目标、补助标准及额度,组织项目申报、评审、批准、验收等工作,建立和管理专项资金项目库,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管理、信息公示和执行过程的跟踪监管等。
第五条 市财政局组织开展专项资金预算和绩效目标的公开评审,按程序批复和下达预算,配合制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加强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和财政监督检查,以及专项资金到期或撤销后的清算、资金收回等工作。
第六条 各区县(自治县)经济信息委根据市经济信息委工作安排,负责开展当地项目的申报、上报工作,审查项目申报企业信用信息,组织辖区项目真实性核查、实施、验收、监督和绩效自评等。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配合区县经济信息委做好项目申报等工作,根据项目批准和资金文件,及时拨付专项资金,开展辖区内项目资金的财政监督工作。
第三章 支持范围和补助对象
第七条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包括以下方面:
(一)培育壮大智能产业、新兴产业发展项目;
(二)加快传统产业智能化改造、绿色制造、转型升级发展以及产业发展短板项目;
(三)加强企业技术创新和研发投入项目;
(四)落实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电力电煤保障、智博会、软件与信息服务业、智慧园区建设、重点产业政策兑现、产业氛围营造、产教融合以及降本增效等重点项目;
(五)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工作和项目。
第八条 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应向有软硬件投入、有管理团队、有资质评定、有绩效评估、有吸纳就业、有税收贡献的项目倾斜,补助对象应符合区域、规划、项目和信用管理等要求,具体在申报指南中明确。
重点支持方向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工作安排,结合我市产业发展实际需要,适时进行优化调整。
第四章 资金分配和使用
第九条 市经济信息委建立专项资金部门项目库,按照轻重缓急原则加强项目储备,负责项目的申报审核、择优排序、保证重点、及时入库、定时清理,加强滚动管理。
第十条 市经济信息委在每年3月底以前向社会公开发布当年度专项资金申报指南,明确支持方向、重点领域、申报条件、支持标准及方式、审核要求等内容。时间节点根据当年实际情况可适当调整。各区县(自治县)经济信息委按属地原则组织开展项目申报、审查等工作。市级重大项目可直接向市经济信息委申报。
第十一条 按照《预算法》和我市预算公开评审结果,市财政局将一定额度的专项资金预计数提前下达各区县(自治县)。市人代会批准财政预算草案后,市财政局按程序先批复部门专项资金预算和绩效目标,市经济信息委根据当年项目申报和审核结果,下达项目批准计划,提出专项资金具体安排建议,市财政局再下达专项资金预算文件(含预算指标调整),并按国库集中支付程序拨付资金。涉及政府采购和政府购买服务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的分配可采用项目法和因素法。项目法分配采用事后补助、以奖代补、贷款贴息、保险保费补助、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因素法分配按照工作实绩考核、专项资金绩效管理等因素综合考虑。支持对象须细化到具体区县、项目和实施单位。
第十三条 市经济信息委负责制订本部门专项资金项目评审办法,优化评审专家库,明确项目评审内容、规则、流程和纪律要求,规范评审行为,强化项目审查和择优比选。市财政局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评审结果开展复审。
第十四条 按照“择优不重复”原则,同一企业的同一项目原则上采用一种方式给予支持。在查询重庆市公共信用平台时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和单位,不纳入支持范围。
第十五条 项目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后,应严格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做好专项资金会计核算工作,按照项目实施方案组织实施,严格专款专用,未经批准,不得变更项目内容或调整预算。项目因故终止、撤销或确需变更的,项目单位应按程序报请市经济信息委同意,市与区县财政部门按规定收回或调整资金预算。
第五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根据工业领域特点和工作实际需要,市经济信息委会同市财政局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进行监督,建立专项资金动态清理机制,对用途相近、政策交叉、范围重叠、绩效低下等已无必要继续实施的资金进行整合归并或取消。
第十七条 市经济信息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将拟支持的项目单位、项目名称等内容通过部门网站向社会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列入当年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第十八条 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有关要求,市经济信息委负责制订本部门绩效评价实施细则,建立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细化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对照绩效目标开展项目绩效自评,自评结果按要求进行公开并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专项资金或部分重点项目开展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政策调整和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接受人大、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项目单位和区县(自治县)有关部门、企业应建立项目管理责任制,按规定妥善保管项目申报及批复文件、财务核算等相关资料,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各区县(自治县)经济信息委负责辖区内企业或单位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审查,加强对拟补助项目关键指标的审核,督促项目单位按计划实施,掌握重点项目的进展情况,及时协调处理项目实施中的有关问题。
第二十一条 本着“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项目单位对自身信用状况、项目及材料真实性、违约责任作出书面承诺,对项目真实性、项目实施、资金使用绩效负责。项目单位不得将同一项目多头重复申报。市经济信息委与市级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建立项目信息共享机制,努力避免企业以同一项目多头申报享受财政补助。
第二十二条 任何企业、单位和个人不得骗取、虚报冒领、挤占、截留和挪用专项资金,如有违反,一经查实,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骗取、套取专项资金项目单位行为,视为严重失信行为,推送重庆市公共信用平台,同时市经济信息委会同市财政局追回专项资金。
第二十三条 对负责专项资金管理的部门、单位及其负责人、经办人员,中介机构、评审专家等有关组织和个人,在专项资金分配、审核、拨付、管理中存在以权谋私、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等法律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国家和市委、市政府相关文件明确的重点项目,由市经济信息委结合本办法制订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经济信息委、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执行期限暂定至2022年12月31日。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委印发的原《重庆市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渝财规〔2018〕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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