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公告
吉林省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规范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认定和管理工作,依据《“十三五”国家科技创新规划》、《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十三五”发展规划》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8〕13号),结合吉林省创新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省级高新区”),是指经省政府批准,由所在地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管委会,梅河口市、公主岭市人民政府管辖,有明确地域界限,重点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承载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推动高技术产业集群发展的开发区。
第三条 省级高新区应大力开展政策先行先试,完善知识创新体系和技术创新体系建设,提升区域创新发展水平,努力建成具有较强引领作用和影响力的创新高地,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关键载体,转变发展方式和调整经济结构的重大引擎,成为建设科技创新强省的重要支点,支撑吉林省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
第二章 认定
第四条 省级高新区建设按照“择优选择、以评促建、特色鲜明”的原则,紧密结合“一主、六双”产业空间布局,根据各地区的资源禀赋,突出特色主导产业,集聚创新要素,形成优势互补的良好态势,促进区域经济健康发展。省级高新区原则上要在现有省级开发区(工业集中区)基础上设立。
少数民族地区省级高新区认定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五条 省级高新区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基础条件具备
1.符合省、市、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镇)总体规划、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开发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价成果通过省自然资源管理部门的专业评审。四至范围及边界拐点坐标明确,规划面积原则上不超过30平方公里。
2.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污染集中治理设施与规划、建设同步,规划、建设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可持续发展能力较强。符合安全生产有关规定,近3年来无重大安全生产、环保、土地利用等方面的违法违规事件。
3.总体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科学合理、特色明显、指导性强,产业定位准确、发展方向明确。
4.开发区内基础设施配套完善,交通、通讯和能源等条件便利。
(二)产业特色鲜明
1.制定了明确的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划,开发区内至少有1个以上特色鲜明、优势突出的主导高新技术产业,工业总产值不低于30亿元(极具产业特色的不低于20亿元)。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营业总收入占开发区营业总收入的比重不低于50%。
2.开发区内已入驻主导产业企业不低于50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数量占所在地区总数的50%以上。
(三)创新体系健全
1.有专门负责科技创新工作的机构和人员,重视知识产权的创造、保护和运用。
2.建立了包括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技术交易、科技咨询、知识产权等服务机构在内的具有完善链条的科技服务体系,开发区内企业与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具有长期密切的科技合作关系。
3.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科学研究与实验发展(R&D)经费投入强度高于同期全省平均水平。
4.开发区内千人拥有的大专(含)学历以上人数高于同期全省平均水平。
(四)保障措施有力
当地政府高度重视省级高新区建设,把省级高新区作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载体。有将省级高新区打造成经济和政策“特区”的强烈意愿,出台了有针对性的优惠政策。开发区内管理机构规范健全,管理职能明确,领导班子配备齐全,相应编制及人员到位。
第六条 申报省级高新区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所在地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管委会,梅河口市、公主岭市人民政府关于设立省级高新区的请示。
(二)吉林省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申报书。
(三)设立省级高新区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高新区总体发展规划。
(四)所在地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管委会,梅河口市、公主岭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标注省级高新区四至范围坐标的图件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以及完成土地集约节约利用评价的相关证明材料。
(五)所在地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管委会,梅河口市、公主岭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在依法批准的城市(镇)总体规划图上标注省级高新区四至范围的图件和证明其规划管理由所在地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实行统一管理的材料。
(六)当地政府扶持省级高新区发展的政策、措施等材料。
(七)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审查意见。
(八)管理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证明材料。
(九)科技创新、知识产权、开发区内企业专业领域和规模、工业产值、应急管理措施等方面的统计材料。
(十)其它可支撑省级高新区设立的材料。
第七条 省级高新区认定审批程序如下:
(一)申请。由所在地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管委会,梅河口市、公主岭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提出认定省级高新区的申请。
(二)评估。省政府批转省科学技术厅受理申报资料后,省科学技术厅牵头,会同省商务厅及相关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考察和评估论证,并形成意见。
(三)认定。根据考察评估意见,省科学技术厅和省商务厅提出认定建议,如果符合设立条件,省科学技术厅组织开展集体讨论、风险评估、专家论证、公众参与、合法性审查和法律咨询等相关工作,提交省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第三章 管理
第八条 省级高新区所在地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管委会,梅河口市、公主岭市人民政府具体负责省级高新区的管理和开发建设等工作。应当把省级高新区的建设发展摆在地方创新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落实国家和吉林省有关高新区的各项优惠政策,制定推动省级高新区健康发展的激励措施,赋予省级高新区充分的财政、土地、政策保障和应有的经济社会管理权限。
第九条 省科学技术厅和省商务厅负责全省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综合协调和指导工作,省科学技术厅负责省级高新区的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工作,省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对省级高新区相关工作进行管理。
第十条 省级高新区管理机构应当于每年第一季度通过所在地市(州)、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管委会、梅河口市、公主岭市科技管理部门向省科学技术厅报送上一年度建设发展情况及存在的问题。
第十一条 对省级高新区实施动态管理。按照《吉林省开发区综合发展水平考核评价办法(试行)》(吉开组〔2019〕1号)规定,省级高新区在当年的综合加工类省级开发区(工业集中区)考核评价结果中,位列后5名的,列入黄牌管理,由当地政府对开发区管委会进行约谈,责令整改,整改方案报省科学技术厅、省商务厅;考评连续2年位列后5名的,列入红牌管理,由省科学技术厅、省商务厅对当地政府及开发区管委会进行约谈,责令整改,整改方案报省科学技术厅、省商务厅;考评连续3年位列后5名的,按程序退出省级开发区管理序列。
对列入黄牌、红牌管理的开发区,鼓励进行优化整合。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科学技术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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