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公告
国家艺术基金传播交流推广资助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国家艺术基金(以下简称“艺术基金”)传播交流推广资助项目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国家艺术基金章程》《国家艺术基金财务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艺术基金的资金,主要来自中央财政拨款,同时依法接受国(境)内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捐赠。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经费,是指艺术基金用于资助艺术作品展览、演出和通过互联网、运用新媒体传播等艺术交流推广活动的专项经费。
第四条 项目经费管理和使用各方应承担如下责任:
(一)国家艺术基金理事会作为艺术基金的决策机构,承担年度资助方案的审定和项目经费使用情况的审查职责。
(二)国家艺术基金专家库专家承担咨询、评审、监督等相关职责。
(三)国家艺术基金管理中心作为艺术基金管理和组织实施单位,承担对申报实施项目的政治导向管理、项目质量管理和经费使用的直接监督指导责任。
(四)项目主体按照“谁申报谁负责、谁实施谁负责”的原则,承担对申报实施项目的政治导向管理、项目质量管理和经费使用的主体责任。
第五条 传播交流推广资助项目实行匹配资助:
对于国(境)外实施的项目,成本补偿额度不高于项目核定总成本预算额度的30%;
对于国(境)内实施的项目,成本补偿额度不高于项目核定总成本预算额度的50%;
项目主体申报时须提供已落实经费与资源配套证明,如银行存款证明、贷款协议或贷款意向函、与资金提供单位的合作意向书、政府有关部门的文件证明等。
第六条 项目经费管理和使用执行如下原则:
(一)科学安排,合理配置。项目主体应严格按照项目的实施计划和目标任务,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安排预算。严格会议、差旅、培训等预算管理,控制相关支出规模。
(二)权责明确,讲求绩效。项目经费管理各方应权责明确,各负其责,加强对项目经费全过程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单独核算,专款专用。项目经费应当纳入项目主体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四)一次核定,分期拨付。项目经费根据项目类型、艺术门类的传播规律及实际情况,按程序一次核定,按70%、30%的比例分立项款、结项款两批次支付。
第二章 项目经费开支范围
第七条 项目经费支出是指与项目组织实施活动相关的、由项目资金支付的各项费用支出。项目经费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第八条 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
第九条 演出类项目的直接经费,具体用于:
(一)演出补助:指场馆租赁与其他配套服务以及舞台呈现的费用;
(二)运输费:指舞台设备在进、出场馆期间的运输费用和运输过程中发生的保险费用;
(三)差旅费:指演出期间发生的相关人员的城市间飞机、火车、轮船或租用车辆的费用、市内交通费、住宿费和伙食费;
(四)学术研讨费:指资助项目展演过程中召开的学术研讨会及资料录制制作的费用;
(五)宣传费:指资助项目展演相关的资料采集录制、印刷出版以及海报、宣传册、媒体报道等宣传活动的费用。
第十条 展览类项目的直接经费,具体用于:
(一)展出补助:指场馆租赁与其他配套服务的费用;
(二)策展费:指策展人员对整体展览项目进行构思、统筹与管理的费用;
(三)布(撤)展费:指展览布、撤展期间内,进行展品、辅助展品的布置与陈列,展柜、展具、灯光器材等辅助设备的安装、拆卸与整修等工作的费用;
(四)运输费:指展品(与展品密不可分的包装物) 等在进、出场馆期间的运输费用和运输过程中发生的保险费用;
(五)差旅费:指展览期间发生的相关人员的城市间飞机、火车、轮船或租用车辆的费用、市内交通费、住宿费和伙食费;
(六)展品制作(装裱、洗印)费:指展品征集到具体展陈期间发生的制作、装裱(架上书画类作品)、洗印翻印(摄影作品)等活动的费用;
(七)学术研讨费:指资助项目展览过程中召开的学术研讨会及资料录制制作的费用;
(八)宣传费:指资助项目展览相关的资料采集录制、印刷出版以及海报、宣传册、媒体报道等宣传活动的费用。
第十一条 通过互联网、运用新媒体等现代科技手段开展传播交流推广的项目的直接经费,具体用于:
(一)技术服务费:指调研设计、编程开发、测试调整以及后台运营维护期间所发生的场地、硬件设备租赁和人工费用;
(二)内容采集制作费:指项目实施过程中所发生的内容信息采集、数字化制作的费用;
(三)运营推广及维护费:指项目成果上线后的宣传以及平台软件运营推广及维护活动的费用;
(四)差旅费:指项目实施期间发生的相关人员的城市间飞机、火车、轮船或租用车辆的费用、市内交通费、住宿费和伙食费。
第十二条 直接费用下各科目应在相应的限额标准内支出,实行分科目控制。
第十三条 间接费用是指项目主体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用于项目实施所产生的相关税费、专项审计费用等。
第十四条 间接费用实行总额控制,不得超过资助资金总额的5%。
第三章 项目经费预算编制和支付
第十五条 项目主体根据艺术基金年度资助项目申报指南的要求,以及资助项目申报书中预算申请表的开支内容,结合项目实施计划,合理安排项目执行各阶段的经费需求,确定预算内容和开支额度,如实填报预算。
第十六条 经费预算编制应坚持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支出合理性原则,由项目主体财务部门与业务部门共同编制。
第十七条 国家艺术基金管理中心组织专家综合艺术门类、人数、场次、地点等因素,对演出类项目预算进行核定,综合地点、场次、时长、展品数量等因素,对展览类项目预算进行核定,提出建议资助金额,报国家艺术基金理事会审定。
第十八条 项目主体应根据批复后的资助金额调整项目预算方案,并与国家艺术基金管理中心签定《国家艺术基金资助项目协议书》。
第十九条 国家艺术基金管理中心与项目主体签定《国家艺术基金资助项目协议书》后,支付立项经费。结合项目监督和结项验收情况,支付项目后续经费。项目经费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项目经费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条 项目主体须严格按照预算执行。各科目支出额度,一般不予调整,确需调整的严格履行相关程序:
(一)科目限额内的预算调整,履行备案程序;
(二)科目限额外的预算调整,应按程序报国家艺术基金管理中心,由管理中心组织专家予以核定。
第二十一条 项目经费支出过程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执行。对于交通费、住宿费等国家已出台相关支出标准的,参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二条 项目经费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项目主体行政事务管理工作支出,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实施期间,项目主体应定期将项目预算执行情况报送国家艺术基金管理中心。
第二十四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主体应根据国家艺术基金管理中心结项验收有关规定,编报项目结项材料。
第二十五条 项目通过结项验收后,尚未用完的经费,应按原渠道退回,退回资金按照财政部关于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国家艺术基金管理中心对违反本办法及国家艺术基金其他有关管理规定的项目主体,视情节轻重分别采取书面警告、通报批评、停止拨款、撤销项目、追回全部已拨经费、暂停或取消申报资格等处理措施。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国家艺术基金理事会批准后追回已拨经费,并暂停项目主体三年以上申报资格,涉嫌违法违纪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一)项目内容及实施过程中出现政治导向问题;
(二)严重违反财务会计制度规定;
(三)截留、挪用、侵占、套取项目经费;
(四)拒不配合国家艺术基金管理中心项目管理工作;
(五)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党规党纪的事项。
第二十七条 国家艺术基金管理中心按年度检查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项目主体应当积极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材料。
第二十八条 国家艺术基金管理中心组织对项目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开展绩效运行监控,结合项目监督和结项验收情况,对项目实施绩效自评和重点绩效评价,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反馈应用,定期向文化和旅游部、财政部和国家艺术基金理事会报送当年资助项目经费使用、决算情况与绩效目标实现情况,并向社会公告。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艺术基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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