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公告
陕西省农业财政专项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财政专项项目管理,明确管理责任,规范管理程序,保障项目实施质量和资金使用安全,充分发挥项目效益,根据《预算法》《陕西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陕西省省级农业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农业农村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农业农村厅管理的中央转移支付项目和省本级财政专项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包括各级农业农村、畜牧、果业、农机、渔业等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 农业财政专项项目管理包括项目申报、审批、实施、监管评价和验收等环节。
第五条 农业财政专项项目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依法合规、集体研究、民主决策;责权统一,分级负责、程序规范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农业财政专项项目实行统一综合、分类分工负责相结合的管理机制。
第七条 省农业农村厅规划财务处负责农业财政项目资金管理的牵头组织工作。具体负责编制年度农业财政专项预算意见,会同省级相关部门审核发布项目申报指南、下达资金计划,协调指导项目申报、评审、监督检查、绩效评价和验收等管理工作。
第八条 省农业农村厅机关相关业务处(室、局)根据职责,负责提出分类管理农业财政专项项目的申报指南或项目资金安排初步意见。具体负责项目申报、评审、实施、监督检查、绩效评价和验收等管理工作。
第九条 省农业农村厅机关党委(纪委)负责农业财政专项项目资金管理的纪律监督。
第十条 市、县、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农业财政专项项目申报、评审、组织实施、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并根据权限分工或受上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对辖区内农业财政专项项目组织验收。
第三章 申报审批
第十一条 省级农业财政专项采用项目法或因素法安排。对省级财政支持的重大项目、跨市县实施项目、中央配套下达项目,采用项目法,通过发布项目申报指南,竞争立项,下达资金计划和绩效目标;对省级财政支持的一般生产性资金、以及涉及面广、市县有地域信息管理优势的项目,根据中省政策和任务要求,采用因素法,按照 “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方式,安排项目,切块下达资金。
第十二条 项目法管理程序和时限。每年6月份,厅机关业务处(室、局)提出下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初步意见,明确项目申报条件、原则和审批程序,经业务分管厅领导审定后报厅规划财务处;7月份,经厅规划财务处综合汇总、厅党组会议审议后,会同省级相关部门征集项目;8月份,厅机关业务处(室、局)会同厅规划财务处开展项目论证、评审;对通过评审的项目纳入农业财政专项项目库,提出项目资金分配计划,经业务分管厅领导审定后报厅规划财务处。9月份,经厅规划财务处综合汇总、厅党组会议审议通过后报分管省长审定。
第十三条 因素法管理程序和时限。每年6月份,厅机关业务处(室、局)提出政策目标和任务清单,经业务分管厅领导审定后报厅规划财务处;7月份,经厅规划财务处综合汇总、厅党组会议审议通过后纳入农业财政专项项目库。8月份,厅机关业务处(室、局)会同厅规划财务处选取“直接相关、客观量化”的因素,参照上年度财政投资规模,合理确定标准和权重系数,测算提出项目资金分配计划,经业务分管厅领导审定后报厅规划财务处;9月份,经厅规划财务处综合汇总、厅党组会议审议通过后报分管省长审定。
第十四条 中央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严格按照“大专项+任务清单”执行。对需要公开征集的中央财政专项项目,参照省级项目法管理规定程序执行。
第十五条 项目申报审批实行属地管理、逐级上报、批复。市、县、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项目实施主体遴选、项目申报、初审、批复等工作。对上级部门按照项目法征集的项目,负责组织申报单位根据项目指南要求编制项目申报书,报送有关文件资料,并填写项目库系统,完成网络申报。对上级部门按照因素法安排的项目资金,根据中省政策要求、任务清单和资金预算,结合实际情况,自主选择批复实施项目,下达资金使用计划。
第十六条 各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要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 全面公开项目申报实施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对拟申报或支持的项目要在本行政区域内政府门户网站或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门户网站上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项目名称、主(监)管部门、申报(实施)单位、项目法人、申报条件、建设内容、绩效目标、申请(安排)财政资金规模和使用方向等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 各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要将性质、用途相近的中央资金与省级专项资金统筹安排、集中使用。原则上同一项目单位(农业行政事业单位除外)每年度只允许申报一个类别专项,避免多头申报。
第十八条 项目法管理的项目实行评审制度,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评审。评审必须坚持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评审组人员应由项目管理、专业技术和财务管理等方面的人员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含)以上单数。省级按项目法征集的项目由厅机关业务处(室、局)会同厅规划财务处评审。
第十九条 对评审选定的项目,排序列入专项资金项目库,建立项目储备制度,实行项目滚动管理。
第二十条 凡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予安排。
(一)不符合申报指南规定的投资方向、建设内容、法人资格等申报条件;
(二)未按规定完成项目前期准备工作,涉及用地、环评手续不全、不具备开工条件或未按规定时间程序申报的项目;
(三)项目申报书存在严重缺陷;
(四)上年度绩效评价不合格的项目;
(五)其他违反法规制度和政策规定的项目。
第二十一条 对于下年度中央、省委省政府及厅党组有明确任务要求,但暂无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厅机关业务处(室、局)要按照《陕西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填报专项资金设立申报表、预算申报表、总体绩效目标申报表,提交相关政策文件等资料,10月底前报厅规划财务处。由厅规划财务处统筹提出申请新增财力意见,报省政府审定。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省本级实施的项目,原则上项目资金要细化到具体单位,支出功能科目要细化到项级,政府经济科目要细化到款级。属省农业农村厅系统单位实施的项目,要编入省农业农村厅部门预算。待部门预算批复后,由项目申报单位根据批复的部门预算规定组织实施。省农业农村厅系统单位不得将批复的部门预算资金进行二次预算分配。
第二十三条 市、县、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上一级项目计划15个工作日内,必须将项目计划下达到下一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项目实施单位。有另行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项目实施单位必须严格按照项目下达的资金使用计划、项目实施方案、指导意见或审核批复开展项目实施工作。
第二十五条 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招投标、合同管理、监理等制度。
第五章 项目监管
第二十六条 农业专项项目资金实行绩效目标管理。各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在征集项目或提出项目资金安排意见时,要指导制定或提出项目绩效考评目标,并督促项目实施单位按相关规定做好项目实施工作。
第二十七条 省农业农村厅有关业务处(室、局)每年要对分工管理的项目开展至少1次抽查,抽查覆盖率不低于10%。及时组织项目绩效考评,在项目实施年度结束的下年度3月底前,向厅规划财务处报送项目总结或项目绩效考评报告。
第二十八条 市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业财政专项项目监管工作,县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农业财政专项项目监管负主体责任,负责项目日常监督检查、绩效考评等。
第二十九条 项目实施单位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实施主体、建设地点、规模、标准等,确因客观原因需要变更的,应履行变更审批程序。
项目法管理的项目,省、市依据权限分级批复。项目建设内容变更,变更部分财政补助资金在200万元(含)以下的,由市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本级相关部门审批,报省级备案;变更部分财政补助资金在200万元以上的,由市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向省级业务主管部门申请,由省级审批。
项目实施主体和建设地点变更,单体项目财政补助资金在200万元(含)以下的,由市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本级相关部门审批,报省级备案;单体项目财政补助资金在200万元以上的,由市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向省级业务主管部门申请,由省级审批。
因素法管理的项目,项目建设内容、建设地点和项目承担主体变更,由市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审批,报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项目变更应在省级项目资金计划文件下达3个月内完成。
第三十条 项目实施单位必须建立健全项目资金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农业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制度,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第三十一条 项目实施单位要加强项目形成的资产管理,规范核算资产的价值,及时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和登记手续。
第三十二条 项目实施单位要建立严格的档案管理制度。及时收集、整理和归档从项目申报到竣工验收各环节的档案资料,健全项目档案。
第六章 项目验收
第三十三条 项目法管理的项目验收按权限分级实施。单体项目财政补助资金在200万元(含)以上的,经县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初验,市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农业农村厅申请验收。省农业农村厅有关业务处(室、局)接到验收申请后会同厅规划财务处组织验收。
单体项目财政补助资金在200万元(含)以下的项目及因素法管理的项目,由市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组织验收,报省农业农村厅备案。
第三十四条 项目验收时,项目单位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验收申请报告;
(二)项目建设总结和绩效评价报告;
(三)上级部门下达的项目资金计划、项目实施方案或指导意见等文件;
(四)项目财务决算或审计报告;
(五)其他有关资料。
第三十五条 应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组织验收。验收组应由项目管理、专业技术和财务管理等方面的人员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含)以上单数。
第七章 违规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
(一)不按下达的资金使用计划、批复的项目实施方案或指导意见实施项目的;
(二)滞留项目资金,影响项目实施进度的;
(三)项目实施进度缓慢,难以按期完成项目任务的;
(四)项目验收不合格的;
(五)未按规定实施项目绩效考评的;
(六)未按时限向省级主管部门备案的;
(七)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中存在其他不规范行为的。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停止拨付项目资金或减少下年度项目资金计划;情节严重的,撤销项目收回资金。
(一)项目实施进度严重滞后,存在严重问题导致项目不能发挥基本功能的;
(二)擅自变更项目计划的;
(三)套取、挪用、挤(侵)占项目资金的;
(四)项目绩效考评不及格,未完成项目整改工作的;
(五)存在其他严重违规行为的。
第三十八条 在项目管理中,承担项目审批、监管责任的人员要尽职尽责,加强项目监督管理。对因不尽责尽职造成较大损失的,要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市县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省农业农村厅规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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