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学科技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国家大学科技园管理办法》《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决定》,规范广西壮族自治区大学科技园(以下简称“大学科技园”)建设与管理,激发提升高校的创新主体和创业阵地作用,支撑全区双创活动和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学科技园是指以大学为依托,将高校科教智力资源与市场优势创新资源紧密结合,推动创新资源集成、科技成果转化、科技创业孵化、创新人才培养和开放协同发展,促进科技、教育、经济融通的重要平台和科技服务机构
第三条 大学科技园是自治区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构建自治区双创生态体系的重要环节。
第四条 自治区科技厅会同自治区教育厅负责组织大学科技园的统筹规划、认定管理、绩效评估等工作;各市科技部门会同教育部门负责协助做好本地区大学科技园的日常管理、指导和评估等工作。高校是大学科技园建设发展的依托单位,负责具体建设运营工作。第五条 大学科技园认定管理工作按照聚焦产业、突出双创、区市联动、高校主建的原则推进。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六条 大学科技园实行认定制。申请认定的大学科技园,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基本要求。以高校为依托,具有完整的发展规划和健全的制度规范;已建立与地方(高新区)协同发展的有效机制。
(二)运营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际运营时间达1年以上;具有职业化服务团队,成员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履历,其中,接受过自治区级以上有关单位或其委托机构举办的创业服务培训的成员占80%以上。
(三)空间场地。具有法律关系明确、分布相对集中、总面积不低于10000平方米的可自主支配场地,其中,提供给入驻企业直接使用的场地面积应占60%以上、公共服务平台的场地面积应占15%以上。
(四)服务配套。
1.建有众创空间等双创平台、高校学生科技创业实习基地等实习基地、以及研发小试平台等公共服务平台。
2.每10家入驻企业至少配备1名自治区级以上备案的创业导师。
3.整合依托高校和社会资源,每年提供多元化的创新创业辅导及培训服务;每年举办或组织参与创业大赛、大学生创业实训等创新创业活动;引进技术转移、融资风投等科技中介机构或服务,投资服务案例达3个以上。
(五)入驻企业。
1.入驻企业应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领域范围和《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划分标准,企业注册地及主要研发办公场所必须在大学科技园内。
2.入驻企业达30家以上,其中,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占40%以上,拥有发明专利的企业占20%以上,在技术成果、人才资源等方面与依托高校有实质性联系的企业占50%以上。
3.企业入驻大学科技园时间不超过4年。
第七条 专业型大学科技园,以及依托专科院校建设的大学科技园,本办法第六条所述条件可适当放宽,其中,量化指标要求可降低20%。
本办法所称专业型大学科技园,是指充分整合和发挥依托高校某一学科的资源优势,提供精准双创服务,且相应产业领域入驻企业占企业总数60%以上的大学科技园。
第三章 申请认定程序
第八条 自治区科技厅会同自治区教育厅适时组织开展大学科技园认定工作并印发通知。
第九条 申请认定的大学科技园根据通知要求,提供相关申报材料,包括:
(一)《广西壮族自治区大学科技园申报表》。
(二)相关的佐证材料。
第十条 自治区科技厅会同自治区教育厅组织专家组对申请单位进行评审遴选,经公示无异议后,公布认定结果。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十一条 大学科技园实行年度报告制度,大学科技园(含国家级大学科技园)于每年2月底前向自治区科技厅、教育厅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总结和相关数据。
第十二条 大学科技园实行动态管理机制。自治区科技厅会同自治区教育厅联合制定大学科技园绩效评估指标体系和评价办法,会同各市科技、教育部门,每三年进行一次评估。经评估不合格的大学科技园,给予一年整改期,整改期满复评仍达不到标准的,取消大学科技园资格。
第十三条 自治区科技厅会同自治区教育厅对绩效评估优秀的大学科技园(含国家评估优秀的国家级大学科技园),优先给予自治区科技计划等项目立项支持,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级大学科技园。
第十四条 自治区教育厅推动将大学科技园建设成效列作高校绩效评估加分项,将大学科技园纳入高校创新创业教育、学生实习实践和人才培养等体系,以支持和推动大学科技园吸收依托高校资源,充分发挥创新创业和成果转化重要阵地作用。
第十五条 各市科技、教育部门应将大学科技园工作纳入本地科技和教育发展规划,加强对本地大学科技园建设发展的指导和协调,推动相关政策的制定和落实。
第十六条 依托高校应在大学科技园建设发展中发挥主导作用,将大学科技园纳入学校整体发展规划,将教师职工在大学科技园创新创业成效列作年终考评和评先评优加分项,向大学科技园开放和倾斜各类资源,并给予相应支持。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科技厅会同自治区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09年9月15日自治区科技厅、教育厅联合印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大学科技园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桂科高字〔2009〕9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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