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公告
安徽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 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安徽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引导我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不断提高集聚服务资源的能力、完善服务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创业创新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徽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以下简称省示范平台)是指经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厅(以下简称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认定,由法人单位建设和运营,围绕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为中小企业提供信息、技术、创业、培训、融资等公共服务,管理规范、业绩突出、公信度高、服务面广,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服务平台。
第三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省示范平台的认定和管理工作。各市、直管县(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本地区省示范平台的初审推荐、规划管理、指导服务工作,协助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对省示范平台进行管理。
第四条 省示范平台的认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原则,对认定的省示范平台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章 主要功能
第五条 省示范平台具有多种服务功能或在某一方面具有特色服务功能,具有开放性和资源共享的特征。
第六条 信息服务功能。提供法律法规、政策、技术、质量、标准、人才、市场、物流、管理等信息服务。
第七条 技术服务功能。提供工业设计、解决方案、检验检测、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技术开发、技术转移、信息化应用、设备共享、知识产权、品牌建设、产品创新、技术创新、创新资源共享、技术成果转化、创新成果推广等服务。
第八条 创业服务功能。为创业者和创办3年内的小企业提供创业辅导、项目策划、政务代理、创业场地等服务。
第九条 培训服务功能。提供经营管理、市场营销、风险防范、技术和创业等培训服务。
第十条 融资服务功能。提供融资信息、组织开展投融资推介和对接、信用征集与评价等服务。
第三章 认定条件
第十一条 省示范平台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设立、运营两年以上的独立法人单位,资产总额不低于200万元,财务收支状况良好,经营规范,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社会中介机构、技术服务机构、科研院所,以及基于互联网等面向中小企业提供创业创新服务的企业。
(二)服务功能完善,服务特色突出。从业人数不少于15人,其中大专及以上学历和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专业人员的比例不低于75%;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和必要的服务设施、仪器设备等;组织带动社会服务资源的能力,集聚服务机构5家以上。
(三)年服务中小企业100家以上;近两年服务企业数量稳定增长。
(四)用户满意度在80%以上;服务业绩突出,在专业服务领域或区域内有一定的声誉和品牌影响力。
(五)有健全的管理制度,规范的服务流程、合理的收费标准和完善的服务质量保证措施;对小型微型企业的服务收费要有相应的优惠规定,提供的公益性服务或低收费服务要不少于总服务量的20%;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和年度服务目标。
(六)主要负责人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心,具有开拓创新精神、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高的管理水平。
第十二条 省示范平台应满足以下至少一项功能要求:
(一)信息服务。充分利用信息网络技术手段,形成便于中小企业查询的、开放的信息服务系统;具有在线服务、线上线下联动功能,线下年服务企业数量100家以上;年组织开展的相关服务活动5场次以上。
(二)技术服务。具有组织技术服务资源的能力,具有专家库和新产品、新技术项目库等;具备条件的应开放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与中小企业共享;年开展技术洽谈、产品检测与质量品牌诊断、技术推广、项目推介和知识产权等服务活动5场次以上。
(三)创业服务。具有较强的创业辅导能力,建有创业项目库、《创业指南》、创业服务热线等;开展相关政务代理服务;年开展创业项目洽谈、推介活动5场次以上;年服务人数150人次以上。
(四)培训服务。具有培训资质或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备案,具有线上和线下培训能力,有完善的培训服务评价机制,年开展培训活动10场次以上;年培训人数1000人次以上。
(五)融资服务。年组织开展投融资对接、企业融资策划、推荐和融资代理等服务活动3场次以上;年帮助中小企业融资总额2亿元以上。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三条 市、直管县(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依据本办法负责本地区省示范平台的推荐和实地核查工作。
第十四条 被推荐为省示范平台的单位需通过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网站网上报送系统提交下列材料:
(一)安徽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请报告(见附件,原件扫描后提交,下同);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如与营业执照三证合一,提供一证即可);
(三)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及服务收支情况的专项审计报告,或上一年度包含服务收支情况的审计报告;
(四)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证明(房产证、租赁合同);
(五)开展相关服务的证明材料(通知、照片、总结、协议等);
(六)市级及以上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从业资格、资质(证明),授予的荣誉证书(证明)(此项如无可不提交);
(七)能够证明符合申报条件的其他材料;
(八)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声明(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第十五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按照相关评审程序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在省经济和信息化厅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对评审合格的单位授予“安徽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称号。
第十七条 省示范平台的评审工作每年开展1次,具体时间按照当年申报工作通知要求进行。
第五章 认定管理
第十八条 在省经济和信息化厅门户网站建立省示范平台信息数据库,方便社会公众查询。
第十九条 省示范平台要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和组织带动社会服务资源的能力,主动加入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开展公益性服务,接受省、市综合服务平台的业务统筹,并通过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定期报送服务运营情况。对不加入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不接受省、市综合服务平台业务统筹、不按时报送服务运营情况的省示范平台,经核实并拒绝整改的撤销其称号。
第二十条 安徽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有效期为三年,在有效期满当年可再次申报。被认定为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有效期延续至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有效期止(非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推荐并获认定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除外)。
第二十一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建立服务业绩考核制度。每年定期对上一年度省示范平台服务业绩进行考核,对考核优秀的省示范平台予以重点扶持并优先推荐申报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对考核不合格的省示范平台撤销其称号。
第二十二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建立监督管理制度。每年不定期组织专家对省示范平台进行抽查,如发现弄虚作假,除撤销称号外,暂停所在市、直管县(市)下一年度的申报工作。
第二十三条 省示范平台认定工作接受审计、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各市、直管县(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组织开展市(县)级示范平台的认定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7年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印发的《安徽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皖经信中小服务〔2017〕30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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