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公告
北京市美丽乡村建设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京财农〔2019〕1979号
各区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园林绿化局、水务局、城市管理委、卫生健康委、住房城乡建设委、规划自然资源委、发展改革委:
为贯彻乡村振兴战略,落实《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扎实推进美丽乡村建设专项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京办发〔2018〕5号)部署,积极推进美丽乡村建设各项工作任务实施,建立健全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运维管护资金保障机制,规范美丽乡村建设引导资金的使用与管理,结合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和美丽乡村建设工作实际,市财政局会同市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制定了《北京市美丽乡村建设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农业农村局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 北京市水务局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附件:北京市美丽乡村建设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京财农〔2019〕1979号附件
北京市美丽乡村建设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乡村振兴战略,落实《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扎实推进美丽乡村建设专项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京办发〔2018〕5号,以下简称《美丽乡村建设专项行动计划》)部署,积极推进美丽乡村建设各项工作任务实施,建立健全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运维管护资金保障机制,规范美丽乡村建设引导资金的使用与管理,依据《预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和美丽乡村建设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美丽乡村建设引导资金是指市财政根据全市美丽乡村建设任务,结合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运维管护需求,按照测算标准和补助比例安排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 美丽乡村建设引导资金按照以下原则安排使用。
(一)市级引导、区级统筹。市级安排资金对各区美丽乡村建设工作进行引导,赋予区级统筹使用市级资金的自主权。各区结合本区实际,在统筹市级资金的基础上,加大区级财政投入力度,制定各项投入标准,保障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运维管护及农村人居环境改善等投入。
(二)重点倾斜、差别补助。市级财政对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扎实推进美丽乡村建设专项行动计划(2018-2020年)》明确的市区共担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运维事项,按照70%、60%、50%的标准对生态涵养(功能)区、其他郊区和城区给予差异化的补助,进一步加大对生态涵养(功能)区美丽乡村建设的支持力度。
(三)以补为主、奖惩结合。美丽乡村建设引导资金根据农村基础设施台账记录的农村基础设施数量核算补助资金,同时建立美丽乡村建设任务考评奖惩机制,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建设任务,加强抽查、考评工作,根据职责分工,采取联合抽查、第三方评估、社会监督等多种方式,对美丽乡村建设任务落实、制度机制建设等情况进行全面考评,并将考评结果与资金分配挂钩,切实发挥财政资金激励引导作用。
第四条 美丽乡村建设引导资金由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和涉及美丽乡村建设工作任务的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及各区政府按以下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市财政局负责按照市农业农村局汇总的美丽乡村建设年度资金需求编制预算草案;建立健全美丽乡村建设引导资金管理制度;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牵头组织美丽乡村建设年度任务计划的编制;汇总各区、市级行业主管部门编制的美丽乡村建设年度预算需求;组织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对美丽乡村建设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开展考评。
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本部门工作职责和任务分工,编制本领域建设标准、管护标准、工作导则、考评等必要的制度文件;对各区编制的年度工作任务计划和资金预算进行汇总审核;督促指导各区落实本领域年度工作任务,并开展考评。
各区政府是美丽乡村建设的责任主体,对美丽乡村建设引导资金使用负全面责任。负责按时上报本区美丽乡村建设年度计划和资金预算,并对资金预算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组织完成本区各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运维管护任务,对年度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验收;制定本区美丽乡村建设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制度,落实区级支出责任,加强资金使用监管。
第二章 资金的安排与下达
第五条 各区要建立农村基础设施台账。台账包括现有基础设施台账和新建任务台账。现有基础设施台账要真实记录农村基础设施存量现状,主要包括公厕、太阳能浴室、路灯、农村供水设施、污水处理设施、垃圾收集设施等数量,以及街坊路面积、村庄绿化面积等基础数据。新建任务台账要准确记录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需求情况,主要包括公厕、户厕、路灯、污水处理设施等拟建数量,以及新建(改造)街坊路面积、新增村庄绿化面积、村庄拆违、村庄规划编制等涉及美丽乡村建设资金的基础数据。
第六条 各区要明确牵头部门,建立农村基础设施台账动态管理机制。对于现有基础设施台账,区级应指导镇村一级做好台账统计工作,由区级各行业主管部门检查确认,对基层编制的台账数据进行审核,并建立台账数据统计报送机制,形成市区“一本账”。对于新建任务台账,应依据有关部门批准的村庄规划进行编制,由区级各行业主管部门检查确认,对新建任务台账涉及的项目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和任务量等进行审核,确保建设需求合理、建设标准适当、建设任务量准确。新建任务建设完成后,各区应组织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新建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验收,通过验收的及时销账并转入存量台账管理。
第七条 美丽乡村建设引导资金根据农村基础设施台账记录的农村基础设施数量,按照《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扎实推进美丽乡村建设专项行动计划(2018-2020年)》确定的补助标准进行核算,采取“预拨+清算”方式安排下达。建设任务和运维管护补助资金根据年度建设任务台账数据进行测算预拨,并按照建设任务实际完成情况和运维管护需求标准进行清算。
第八条 每年9月底前,各区政府向市农业农村局报送本区下一年度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运维管护工作计划及资金需求,同时报送本区上一年度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运维管护完成情况及资金清算需求。市农业农村局汇总各区报送材料后,组织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每年10月20日前,向市财政局报送美丽乡村建设引导资金预算安排意见。市财政局在每年10月底前,依据市农业农村局报送的美丽乡村建设引导资金安排意见,向各区提前下达下一年度美丽乡村建设引导资金,并对各区上一年度资金安排进行清算。
第三章 资金的使用与管理
第九条 各区政府是美丽乡村建设的责任主体。各区要建立完善相关制度,规范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运维的科学管理。积极运用农村污水处理、村庄保洁、农村厕所改造等绩效成本预算结果,参照市级标准,结合实际制定本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运维管护的资金投入标准,严格控制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条 市区两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开展全过程绩效评价工作,按规定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对照绩效目标做好事前评估、绩效监控、绩效自评。市级部门根据职责分工,采取联合抽查、第三方评估、社会监督等多种形式,对美丽乡村建设任务落实、资金使用、制度机制建设等情况进行全面考评。
第十一条 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市级有关部门建立完善美丽乡村建设任务考评奖惩机制。对于工作统筹领导得力,建设任务扎实推进,工作成果明显,创新项目管理机制,完善长效管护机制,群众满意度高的区,市级将加大奖励力度。对于美丽乡村建设任务落实不力,完成任务量与预算计划差距过大,农村基础设施管护机制不健全、管护资金拨付村级不到位、管护效果不达标,基础设施重建轻管、闲置浪费等问题突出、群众反映不佳的区,市级将核减补助资金。
第十二条 美丽乡村建设引导资金拨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各级要加强对美丽乡村建设引导资金监管,强化监督执纪问责,严禁套取、挪用、挤占、虚报冒领美丽乡村建设引导资金,确保资金使用安全。对有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滞留资金等违法行为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各区要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区美丽乡村建设资金管理细则,进一步明确部门工作职责、资金使用范围、资金补助标准等,规范本区项目资金申报、使用管理、检查验收等工作程序,确保财政资金发挥效益。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马家堡路55号三层 备案号: 机关备案号:京ICP备18017719号-1
CORPYRIGHT © 2024 国研信达 All Rights Reserved 技术支持: 天润顺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