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公告
吉林省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科研诚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吉林省科技发展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科研诚信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科研诚信的有关规定,结合项目有关管理办法及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项目申报与推荐、评审与立项、执行过程、验收(结题)、评审评估等项目管理过程中的诚信管理。
适用于项目管理过程中涉及的各类责任主体。包括项目申报(负责)人、评审评估专家,项目申报(承担)单位、参加单位,项目推荐单位(机构)、中介服务机构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述科研诚信行为包括项目管理过程中的科研履约行为和科研失信行为。
科研履约行为是指项目管理过程中相关责任主体的履职尽责行为。
科研失信行为是指项目管理过程中相关责任主体弄虚作假、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违反有关规定等行为。
第四条 科研诚信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合理、鼓励创新、宽容失败、奖惩并举的原则。
第五条 厅党组会负责审议科研失信黄名单(简称“黄名单”)、科研失信黑名单(简称“黑名单”)及其它应当由厅党组会审议的事项。
厅务会负责审议科研履约行为的激励与制约措施、科研失信行为的确级、科研失信修复意见及其它应当由厅务会审议的事项。
分管厅领导负责审定科研履约行为的激励与制约措施的建议,审定“黄名单”、“黑名单”的建议,审定科研失信行为确级的建议、科研失信修复建议及其它应当由分管厅领导审定的事项。
科技监督与诚信建设处负责科研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及相关管理工作,负责考核科研履约情况,提出科研失信行为确级的建议,“黄名单”、“黑名单”的建议,科研失信修复意见的建议等。
发展规划处、资源配置与管理处及相关业务处室配合科技监督与诚信建设处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 科研履约管理
第六条 科研履约行为按责任主体分类设置考核指标进行评价。具体考核指标(指标解释及计算方法见附件)如下:
项目负责人项目执行履约情况。以项目完成质量评价其履约情况。项目完成质量综合考虑项目完成情况、勤勉尽责情况及诚信情况,按项目负责人所承担的项目评价记录。
项目承担单位及推荐单位项目推荐履约情况。以年度推荐项目形式审查合格率评价其履约情况。按年度评价记录。
项目承担单位(参加单位)保障项目执行履约情况。以承担单位年度验收(结题)率评价保障项目执行履约情况。按年度评价记录。
项目评审专家履约情况。以专家评审切合度评价专家在项目评审中的履约情况。按评审会次评价记录。
地方政府部门保障项目执行履约情况。以项目经费拨付滞拨率评价地方政府部门保障项目执行履约情况。按监督检查情况不定期进行评价记录。
第七条 履约考核情况适用以下激励措施:
项目负责人认真履职尽责,连续2个(含2个)以上项目完成质量优秀的,视情况对其相继承担的在研项目在“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中给予免检,申报项目时,同等条件下优先立项。
项目承担单位及推荐单位(机构)认真履职尽责,在项目审核把关、保障项目执行、督促项目验收(结题)等方面工作出色的给予通报表扬。
评审专家认真履职尽责,公平公正,评审切合度长期较高的,作为项目负责人申报项目时,同等条件下优先立项。
地方政府部门项目经费无滞拨问题,或滞拨率长期较低(2个及以上项目周期)的,视情况给予通报表扬。
第八条 科技监督与诚信建设处会同相关处室进行科研履约情况考核,提出激励建议,经分管厅领导审定后报厅务会审议。
第三章 科研失信管理
第九条 科研诚信问题惩戒处理的程序及措施按有关文件执行。
第十条 科技监督与诚信建设处依据科研失信行为处理决定拟定科研失信行为的级别,经分管厅领导审定后报厅务会审议,并纳入诚信记录。
第十一条 科研失信行为等级设定为1-5级,数字越大,失信行为越严重,5级为特别严重。
第十二条 科研失信行为等级的确定。
原则上, 给予1年期资格限制的,确定为1级失信;给予2年期资格限制的,确定为2级失信;给予3年期资格限制的,确定为3级失信;给予5年期资格限制的,确定为4级失信;给予5年期以上资格限制的,确定为5级失信。
给予其它惩戒措施的可参照上述标准确定。
第十三条 科研失信行为等级的运用。
失信行为级别为3级(含3级)以下,且出现连续失信行为的,视情节列入“黄名单”,给予公开通报处理。
失信行为级别为4级,5级的,视情节列入“黄名单”,给予公开通报处理。
失信行为级别为5级,情节严重且造成恶劣影响的,列入“黑名单”,按有关规定进行联合惩戒。
第十四条 科技监督与诚信建设处会同相关处室提出“黄名单”、“黑名单”的建议,经分管厅领导审定后报厅党组会审议。
第四章 制度保障
第十五条 实行科研诚信承诺制度,在项目申报时,相关责任主体应当做出诚信承诺。
第十六条 建立科研失信修复制度,被列入“黄名单”、“黑名单”的责任主体主动纠正其失信行为且消除不良影响后,由所在单位或推荐单位提出修复申请,科技监督与诚信建设处负责受理,并提出办理建议,经分管厅领导审定后报厅党组会审议。科技监督与诚信建设处按照有关规定要求从“黄名单”、“黑名单”中移出,并协调相关部门解除“黑名单”联合惩戒。
第十七条 建立科研失信行为举报制度,公布举报方式。
第十八条 建立科研诚信宣传培训制度。通过多种媒体加强科研诚信宣传教育,开展科研诚信宣传培训,营造科研诚实守信的良好氛围。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吉林省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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