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公告
天津市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推动优质科技资源开放共享,降低企业创新投入成本,促进产学研合作对接,我市决定继续实施科技创新券(以下简称创新券)制度。为切实加强创新券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新券由市科技局向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企业免费发放,用于支持企业向科研院所、高校及科技服务机构购买与其科技创新活动直接相关的科技服务。企业可在购买服务时申请创新券,经审核通过后生效。待服务完成,企业提交相关材料申请兑现。
第三条 创新券兑现资金的来源为市财政科技经费,其使用和管理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择优支持、专款专用、据实列支的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二章 组织方式
第四条 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创新券的政策制定和管理服务,研究确定实施过程中有关重大事项。
第五条 本市各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各自区域内企业申请创新券,并负责创新券的初审和推荐。
第六条 市科技局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创新券的受理、审核、咨询、宣传等具体工作。创新券申请、兑现,以及与之相关的信息查询、信息发布等均依托创新券管理服务平台在线进行。
第七条 市财政局负责创新券兑现资金拨付。
第三章 支持对象
第八条 申请创新券支持的企业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天津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管理规范、财务制度健全,无不良诚信记录;
(三)与提供科技服务的机构无任何隶属、共建、产权纽带等关联关系;
(四)企业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发、制造、服务等业务,在开展科研活动中有对外购买科技服务的需求。
第九条 创新券主要支持企业向创新券服务机构购买与其科技创新活动直接相关的研究开发、检验检测、科技咨询等专业科技服务和综合科技服务,所购买服务应直接用于本企业的科研活动。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要求必须开展的强制检测和法定检测等活动、已列入科技专项资金资助的在研项目及其他非创新行为,不纳入创新券支持范围。
第四章 服务机构
第十条 坐落在我市的以下单位,可申请成为创新券服务机构:中央和地方科研院所、高等院校;拥有国家级、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技术创新中心等研发机构的企业;市级产业技术研究院;大型仪器开放共享平台管理单位;具有有效CMA或CNAS资质,能够提供委托检验检测服务的检测机构。
符合相关行业资质、具备较强服务能力的其他科技服务机构可申请成为创新券服务机构,机构类型和要求由市科技局根据工作重点另行公布。
第十一条 符合上述条件的单位申请成为创新券服务机构,需通过管理服务平台发布服务信息,明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联系方式等,由专业机构进行审核。现有服务机构中符合上述条件的,需按本办法重新进行审核。
第五章 申请与兑现
第十二条 创新券采取实名制,具有唯一的电子编码,不得买卖、转让,不重复使用。创新券的有效期原则上为1年,研究开发类服务可由企业申请并经审核通过后,酌情放宽至2年。
第十三条 创新券采取预先申请、事后兑现的方式。企业购买科技服务时须向服务机构支付相关费用,服务完成后按程序和要求申请兑现补贴资金。企业预先申请创新券后,须在有效期内按计划使用,并通过管理服务平台提交兑现,逾期未申请兑现的创新券自动作废。
第十四条 市科技局通过管理服务平台发布创新券工作通知,各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本区企业申请。
第十五条 企业申请创新券时,需通过管理服务平台填写申请信息,所在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初审,确定拟发放创新券的名单和金额,由专业机构复核确认。经确认发放的创新券方可在服务完成后申请兑现。
第十六条 创新券每次最低申请补贴额度1000元,同一周期(一般为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内可多次申请,申请补贴额度累计不超过10万元,具体补贴金额按照符合要求的业务合同金额50%比例核定。
若合同实际发生金额与预先申请金额发生变化,低于申请金额的,按合同实际发生金额重新核定创新券兑现额度;高于申请金额的,按申请额核定兑现额度。
第十七条 企业与服务机构完成约定服务内容后,通过管理服务平台填写兑现信息,在线生成《天津市科技创新券兑现申请表》,扫描上传相关兑现材料,申请兑现创新券资金。
第十八条 企业申请兑现时,需扫描上传的兑现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各项材料均需加盖公章。
(一)服务合同;
(二)发票及银行付款凭据;
(三)服务结果证明。研究开发类服务需提供技术报告、技术解决方案、设计方案、设计图等详细技术文件;检验检测类服务需提供检测报告及检测项目清单;科技咨询类服务需提供与合同服务内容一致、能反映咨询服务真实结果的证明文件、报告或相关材料;
(四)可同时提交项目实施情况总结及其他创新成果证明,如专利、著作权、新产品、新工艺、样机证明材料等有利于证明服务成效的文件;
(五)其他根据工作需要应当提交的资料。
第十九条 创新券兑现采取随时申请、定期集中审核的方式,企业应在兑现受理截止日前填报提交兑现材料。企业兑现申请由各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初审推荐、专业机构形式审查、市科技局委托项目评审服务机构组织专家审核。审核结果报市科技局局长办公会审议,经公示无异议后形成兑现名单。市财政局根据市科技局确定的兑现名单和金额通过转移支付拨付资金。
为了解创新券使用成效,建立抽查机制,由市科技局委托专业机构对申请创新券的企业和服务机构组织抽查。
第六章 京津冀合作
第二十条 天津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联合北京市、河北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共同开展京津冀创新券合作,支持三地企业围绕创新创业需求,跨区域利用科技资源,促进产学研深度融合。
第二十一条 三地科技行政管理部门遴选本地科技服务资源,形成互认的开放实验室目录并发布。被遴选的开放实验室应为国家级、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协同创新中心、省部级产业技术研究院及各类新型研发组织等。对企业跨区域向互认的开放实验室购买服务,由三地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依据各自创新券政策的申请条件,在本地资金总量范围内给予本地企业创新券支持。
第二十二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企业向三地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互认的开放实验室购买科技服务,按本办法相应条款中规定的申请条件、资助方向、资助额度、申请流程进行创新券申请,申请额度计入企业在该申请周期内的总额。
第二十三条 京津冀科技创新券合作的有关通知通告、活动组织、服务对接、政策推广、宣传报道等事务,均由三地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成立的联席工作组及授权机构统一发布实施。
第七章 管理服务
第二十四条 加强科研诚信建设。在创新券申请和兑现过程中,企业、服务机构等不得提供虚假信息,不得通过隐瞒产权隶属关系、恶意串通、虚构合同或提高合同金额等方式,套取创新券资金。对于经查实存在以上违规行为的单位,停拨或追回财政资金,并纳入失信记录。构成违法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五条 创新券服务机构对使用创新券购买服务的企业,须严格按照合同提供符合标准的服务,并在企业申请兑现时提供必要支持。对擅自降低服务标准、拒不配合企业申请兑现者,经查实后不再作为创新券服务机构。
第二十六条 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定期对创新券实施情况进行总结,部署下一阶段创新券工作计划。涉及创新券申请、发放、兑现等相关事项变动的,统一在管理服务平台发布通告。
第二十七条 鼓励有条件的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区级创新券政策,丰富基层科技主管部门服务创新创业的工作抓手,形成市区联动推进的服务网络,拓展对企业服务的深度和广度。
第二十八条 为维护企业的商业机密及合法权益,参与创新券申请、兑现及管理的各单位和人员须对企业科研活动内容等信息严格保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7月。《市科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实施科技创新券制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科创〔2015〕122号)、《市科委市财政局关于〈天津市实施科技创新券制度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津科创〔2016〕10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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