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公告
国家生态环境科普基地管理办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科技局,生态环境部、科技部直属单位,各国家生态环境科普基地: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提升全民生态环境意识和科学素质,规范国家特色科普基地建设和运行管理,提高科普基地设施服务能力,生态环境部会同科技部对原《国家环保科普基地申报与评审暂行办法》(环发〔2006〕210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国家生态环境科普基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生态环境部
科技部
2019年6月3日
国家生态环境科普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为加强和规范国家生态环境科普基地(以下简称科普基地)的建设与管理,顺应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加快建设世界科技强国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科普基地的申报、评议、命名、运行与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 科普基地是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展示生态环境保护科技成果与生态文明实践的重要场所,是向公众普及生态环境科技知识、宣传生态文明建设成就、提高全民生态与科学文化素质的重要阵地,在开展社会性、群众性、经常性的科普活动中具有示范性,是国家特色科普基地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包括场馆、自然保护地、企业、产业园区、科研院所、教育培训等类别。
第四条 生态环境部会同科技部共同负责科普基地的管理,具体工作由生态环境部科技与财务司和科技部引进国外智力管理司共同承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科技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科普基地审核、推荐和运行配套保障工作。
第五条 成立科普基地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管理办公室),负责科普基地建设、运行和管理等日常工作。管理办公室设在中国环境科学学会。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科普基地申报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中国大陆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鲜明的生态环境特色;
(三)建有生态环境科普展示场馆,展示内容与技术手段在同类性质单位居领先水平;
(四)面向公众开放,具有一定规模的接待能力;
(五)具有开展科普活动的专职部门,配备专兼职生态环境科普人员;
(六)具有年度生态环境科普工作计划;
(七)具有固定的生态环境特色科普活动;
(八)具有稳定的科普工作经费,保障科普场馆的运行和科普活动的开展;
(九)具备策划、创作、开发生态环境科普宣传作品的能力;
(十)具有网站、微信、微博等对外宣传渠道。
第七条 场馆类科普基地是指具有生态环境特色的科普场馆,如博物馆、科技馆等。申报场馆类科普基地应具备以下分类条件:
(一)生态环境科普展示面积不低于500m2;
(二)展示内容准确,科技含量高,信息量丰富;
(三)具有稳定的生态环境科普专业队伍,包括创意策划、导游讲解、活动组织等人员,并定期对科普人员进行培训;
(四)年开放天数不少于200天,年接待公众10万人次以上;
(五)定期面向周边社区、农村、学校、基层单位等举办生态环境科普巡展等活动。
第八条 自然保护地类科普基地是指各类自然资源保护场地,如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等。申报自然保护地类科普基地应具备以下分类条件:
(一)拥有典型的自然景观体系,已获得4A级及以上国家旅游景区资质;
(二)建有室内生态环境科普展馆,展示面积不低于200m2,配有能容纳100人以上的影视报告厅或专业性户外影视设施;
(三)室内展示内容应根据单位资源优势,紧扣生态环境主题,传播的生态环境内容准确,科技含量高,信息量丰富;
(四)室内外展示内容相匹配,设有通俗易懂的生态环境解说系统,包括完整的生态环境导游词、科普标识等;
(五)配备专兼职生态环境科普人员,每年定期对讲解员、导游进行生态环境科普培训;
(六)常年向公众开放,年接待公众10万人次以上,定期开展生态环境科普宣传活动;
(七)积极面向青少年组织开展环境教育、自然体验等活动。
第九条 企业类科普基地是指从事污水、废气、土壤、固体废物等处理处置的污染治理型企业和践行绿色发展、从事清洁生产、循环经济的环境友好型企业。申报企业类科普基地应具备以下分类条件:
(一)核心技术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二)展示传播内容符合本单位专业特点,体现生态环境特色;
(三)建有固定生态环境科普展厅,展示面积不低于200m2,配有能容纳50人以上的影视报告厅;
(四)设有参观通道和匹配的生态环境科普标识,具有体现单位特色的生态环境解说词;
(五)平均每周至少开放1天,年接待公众5000人次以上;
(六)配备2名以上专职生态环境科普人员;
(七)同周边社区、学校等建立长期联系,定期组织开展共建活动。
第十条 产业园区类科普基地是指体现生态环境友好的各行业产业园区,如物流园区、科技园区、文化创意园区、工业园区、生态农业园区等。申报产业园区类科普基地应具备以下分类条件:
(一)展示传播内容结合行业特点,体现生态环境特色;
(二)建有固定生态环境科普展厅,展示面积不低于500m2,配有能容纳100人以上的影视报告厅;
(三)设有参观通道和匹配的生态环境科普标识,具有体现行业特色的生态环境解说词;
(四)年开放天数不少于200天,年接待公众1万人次以上。
(五)配备3名以上专职生态环境科普人员。
第十一条 科研院所类科普基地是指从事生态环境科学研究或生态环境友好型科学研究的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环境监测站(中心)等单位。申报科研院所类科普基地应具备以下分类条件:
(一)展示传播内容具有鲜明的生态环境特色;
(二)建有室内生态环境科普展厅,展示面积不低于200 m2,配有能容纳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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