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公告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延庆园促进创新创业发展支持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加快科技创新构建高精尖经济结构等政策措施,落实《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政府关于紧抓绿色大事发展机遇,全面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意见》,完善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延庆园(以下简称延庆园)创新创业生态系统,紧抓冬奥会、世园会重大机遇,培育特色主导产业创新发展,构建具有延庆特色的绿色“高精尖”产业结构,加快打造延庆经济社会发展第三引擎,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区财政局每年安排6000万元作为延庆园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延庆园园区建设及项目推进、创新创业发展,促进“高精尖”产业快速集聚。
第三条 支持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循公开透明、重点突出、择优支持、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延庆园进行工商注册、纳税登记的符合园区产业发展方向的优质企业及由延庆园提出的符合延庆区产业发展定位的园区外重点企业;在延庆创新创业的优秀人才;为延庆园提供创新创业服务的科研、人才、金融等平台机构和中介组织。
第二章 支持重点产业发展
第五条 本办法中的重点产业是指冰雪体育、现代园艺、新能源和节能环保、无人机、现代服务业等延庆园特色主导产业以及符合北京市“高精尖”产业发展方向的其他产业。
第六条 设立政府引导基金、产业基金、基础设施建设基金等子基金,具体基金设立方案、规模、权利义务、管理方式等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报区政府审定。
第七条 支持重点产业创新发展
(一)支持新技术新产品(服务)认定。对上一年度获得北京市新技术新产品(服务)认定并取得证书的高新技术企业,按照每项1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每年每家企业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支持重点产业技术改造升级。对上一年度形成区级财政收入100万元(含)以上的在地经营企业,围绕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促进节能减排、提高产品质量、改善安全生产条件、信息化等方面开展技术改造,待竣工并达到项目预期成效和目标后,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给予企业一次性资金补贴,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第八条 支持企业科技成果转化和示范应用
(一)支持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对在延庆区新建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产业化项目,待竣工验收并实际生产经营后,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额的6%给予项目建设单位一次性资金补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二)支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应用。对申报国家、北京市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支持领域相关政策,并获得资金奖励或补贴的,按照1:0.5的标准给予项目主体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配套资金奖励。
(三)支持企业先进技术、产品和服务在延庆市场应用。对高新技术企业先进技术、产品和服务在延庆区产业高端发展、绿色园区建设、服务改善民生、文化繁荣发展、智慧城市建设、生态环境优化等领域应用并取得良好效果的,按照项目合同资金额度的5%给予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四)支持企业科技成果首次示范应用。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先进技术、创新产品等科技成果,在国家、北京市、延庆区重点工程建设项目首次示范应用的高新技术企业,按照项目合同额的20%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单个企业每年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九条 培育支持企业做大做强
(一)支持企业挂牌或上市。对获准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一次性给予60万元资金支持;对获准在境内外上市的企业,一次性给予300万元资金支持。
(二)鼓励科技型企业进行贷款融资。对高新技术企业从金融管理部门核准的金融机构获得的担保、知识产权质押、股权质押、信用等贷款融资,开展技术研发、成果转移转化和产业化,促进企业做强做大,按照实际支付利息总额的50%给予贷款贴息支持。每年贴息额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连续贴息年限不超过三年,三年贴息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支持企业多渠道融资发展。对高新技术企业在融资过程中发生的非利息类发行费用、担保费用、信用评估费用等相关费用,按照实际发生额的30%给予企业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四)加强国家、北京市政策资金协同配套。对获得国家、北京市产业政策支持,已完成项目验收的高新技术企业,按所获政策资金的10%给予配套支持,单项支持额度最高不超过50万,每家企业年度支持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国家、北京市相关产业政策明确要求需由区级配套支持的项目,按照政策要求比例给予配套支持,配套资金不重复支持。
第十条 对重大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产业化项目以及服务保障世园会、冬奥会筹办举办的重要科技支撑项目,根据项目的带动性、贡献力以及影响力等因素,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给予支持。
第三章 支持创新创业生态系统建设
第十一条 支持重点领域人才引进和创新创业
(一)支持优秀人才和团队创新创业。对掌握或能够突破关键核心技术、达到国内外先进水平、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优秀人才和团队,在延庆园创办科技型企业,开展科技研发、成果转化的,按照设备购置、房租、研发投入等实体投入的30%,给予一次性创业资金补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二)支持高端人才来延发展。对引进的两院院士、列入省(部)级及以上人才工程计划、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科技创新重要奖项或在所属科研领域拥有国内外领先创新成果,并对延庆“高精尖”产业和经济社会发展具有战略意义的领军人才,根据人才的层次、影响力、带动力等,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给予住房补贴等支持,支持总额不超过500万元。对在延庆设立院士工作站的,每个院士工作站每年给予运营经费20万元。
(三)鼓励优秀大学生来延创新创业。对优秀大学毕业生团队在延庆园创办科技创新型企业,在地经营良好,对延庆园创新创业具有一定引领带动作用,并做出一定经济贡献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创业资助资金。
(四)加大重点领域高端人才引进。按照北京市人才引进政策规定,对符合延庆园发展方向和需求的高端紧缺人才,经所属单位推荐,由区人力社保局优先协调落户。
(五)加强人才子女入学保障。对符合延庆园发展方向和需求的创新型、创业型、科研型、管理型以及服务型人才,其子女达到入园或入学条件的,经所属单位推荐,由区教委就近协调安排人才子女到延庆优质园所或学校就读。
第十二条 鼓励企业提升自主创新能力
(一)对在成立时间5年(含)以内,从业人员100人以下,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高新技术企业,按照企业上一年研发费用总额在10-100万元的,按支出额的5%给予补助;上一年研发费用总额高于(含)100万元、不足500万元的,按照每家10万元给予补助;上一年研发费用总额高于(含)500万元的,按照每家20万元给予补助。
(二)对相关部门批准挂牌的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技术中心、创新中心等技术研发创新平台,按照国家级平台每个100万元、北京市级平台每个50万元的标准,给予建设运营企业一次性资金奖励。
第十三条 支持金融机构开展创新创业投资。对在延庆区注册备案并取得相应资质的创业投资企业、融资租赁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类金融机构,向延庆园内初创创新型企业(注册后三年内)提供创业投资、信用贷款或融资租赁服务,按照不超过其投资额、贷款额或融资租赁额的5%给予风险补贴。补贴仅用于投资、贷款或租赁损失补偿,可以跨年结转使用。风险补偿金单笔补贴金额不超过60万元,单个机构年度累计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十四条 支持各类服务型企业、机构和社会组织为园区提供优质服务。
(一)对按照政府购买服务有关规定,通过委托、招投标方式及竞争性谈判方式,与第三方服务型企业、机构和社会组织开展合作,为延庆园提供科技、创新创业、投融资、战略咨询、产业基金等各类服务,给予相应服务经费支持。
(二)对合作协议约定提供产业促进服务,围绕延庆园主导产业,引进经济贡献大、影响力大企业的服务单位,按照“一事一议”原则,一次性给予30 万元至 50 万元资金奖励。
第十五条支持企业、机构和组织开展创新创业活动。对围绕延庆园产业发展方向,以延庆园名义主办或承办大赛、研讨会、论坛等创新创业活动,取得一定成果成效,并达到宣传推介和产业促进作用的,按照活动实际支出费用的30%给予主办或承办单位资金补贴。对区域性活动补贴资金不超过30万元,对全国性或全球性活动补贴资金不超过60万元,对特别重大且取得显著成果成效的活动,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给予支持。
第十六条支持企业参加创新创业活动。对符合延庆园产业发展方向、拥有先进创新成果的高新技术企业,参加具有较大知名度和影响力的品牌性展览展示活动,并促使企业知名度、对外合作能力、科技创新能力或经济发展水平提升的,给予活动实际发生费用30%资金补贴。单次活动补贴额度最高不超过5万元,每家企业每年补贴总额不超过20万元。
第十七条 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对认定为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给予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认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八条 鼓励企业开展技术交易。对技术交易合同登记总额达到1000万元及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单位,一次性给予5万元资金奖励;对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单位,一次性给予10万元资金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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