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院士专家工作站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省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芙蓉人才行动计划>的通知》(湘办发〔2017〕42号)和省委组织部《关于切实加大工作力度进一步推进芙蓉人才行动计划落实落地的方案(2018-2022年)》(湘组发〔2018〕9号)文件精神,充分发挥院士、专家及其创新团队在提高我省自主创新能力、推进创新型省份建设和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等方面的引领带动作用,促进我省院士专家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规范化、制度化、长效化建设,提高工作站的运行质量和管理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作站建设坚持党管人才原则,以企事业单位为主体,以产业发展和科技创新需求为导向,以产学研合作项目为纽带,以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发达国家院士等顶尖人才资源为依托,采取项目带动、团队建设、院士带培等措施,支持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发展。
第三条 工作站建设工作在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省委人才办统筹协调,省科技厅、省科协具体组织实施。设立湖南省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专项办公室(以下简称“专项办”),设在省科协。市州人才办配合做好工作站有关管理服务工作。
第二章 工作站的工作内容和基本条件
第四条 工作站的主要工作内容:
(一)战略决策咨询:围绕依托单位及其行业发展全局性、长远性、战略性的重大决策问题开展咨询。
(二)科技项目合作:围绕依托单位发展亟需解决的重大关键技术难题,组织院士及其科研团队与依托单位联合申报科研项目,指导和帮助依托单位提升自主创新能力。
(三)科技成果转化:提高工作站技术创新成果的转化效率和水平,引进院士及其科研团队的技术成果,鼓励院士专家来湘创新创业,不断提升我省产业化发展水平。
(四)创新人才培养:建立规范化的创新人才培养机制,组织院士及其科研团队与依托单位共建各类人才培养基地,引进、培养高层次的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开展学术和技术交流活动。
(五)服务区域发展:鼓励有条件的工作站采取市场化运作,开展共性技术攻关和科技服务,带动区域和行业发展。
第五条 依托单位是工作站建设、运营和管理的主体。依托单位申请认定工作站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托单位为企业的,须在湖南省内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生产经营状况良好,是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规模以上企业,其近三年每年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例应达到4%以上。
依托单位为事业单位的,其研发能力在省内同行中应具有较强的优势。
(二)具有较完善的创新管理体系,有专门的研发机构和创新团队。
(三)与相关领域院士及其科研团队具有稳定的合作基础,双方有明确的、实质性的科研项目或成果转化任务;至少提前半年与院士及其科研团队签订了项目合作协议,双方权利义务明确,知识产权归属明晰。
(四)制定3年以上工作站建设与运行规划和具体方案。
(五)依托单位对工作站工作高度重视,大力支持,具备为院士及其团队开展科研活动提供必要支持条件的能力。
建有省部级及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等重大研发平台或承担过国家、省重大科技项目的可优先认定。
第六条 进入工作站的院士专家,以依托单位名义聘请,其服务时间、方式、报酬及其它事项,由依托单位和院士专家按照双方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签订共同建站合作协议。
新进站院士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省内院士专家团队每年进站工作时间不少于2个月,在我省累计建站不超过5家;外省和外国院士专家团队每年进站工作时间不少于1个月,在我省累计建站不超过3家。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七条 发布通知。原则上每年年初发布认定申报指南,实行常年申报,每年下半年集中评审一次。
第八条 推荐申报。依托单位为省属企事业单位、高校及中央在湘单位的,可直接向专项办推荐申报。市州所属企事业单位由市州科技局、科协审核纸质申报材料后向专项办推荐申报。同一申报单位连续申报次数原则上不超过3次。为做好后续资助和痕迹化管理,所有申报对象须同时在网上通过“湖南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公共服务平台”报送申报材料。
第九条 资格审查。专项办对申报材料进行资格初审后,由省委人才办牵头对通过资格审查名单进行合议。
第十条 综合评审。省委人才办牵头组织评审专家对推荐认定名单进行综合评审,确定入围考察建议名单。
第十一条 实地考察。省委人才办牵头对入围考察单位进行现场考察后,提出公示入选名单。
第十二条 社会公示。工作站拟认定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认定授牌。经公示无异议后,发文公布入选名单并授牌。
第十四条 设立认定绿色通道。对企事业单位急需认定的,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单独组织评审认定。
第四章 支持与服务
第十五条 对新认定的工作站,省科技厅择优给予工作站引进的院士专家团队每个50-100万经费支持。
第十六条 资助经费主要用于工作站人才队伍建设,以及院士进站合作项目在研发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依托单位不得挪作他用。市州及各依托单位同时要给予相应经费支持。
第十七条 各工作站依托单位在申报科技立项、成果奖励、科技计划、各类创新创业等项目时,有关部门应予以优先支持。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八条 实行工作站和专项办年度工作报告制度。工作站认定1年后组织对其运行情况和绩效进行评价,评价结果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类别。
第十九条 评价结果为优秀的,由省科协给予一定的专项补助。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或连续两年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予以摘牌。
第二十条 工作站实行动态管理,认定有效期为三年。对有效期满后仍需要继续运行的工作站,经依托单位申请,且年度评价结果均为合格及以上的,可继续挂牌,不需重新开展认定。
第二十一条 各工作站依托单位要落实主体责任,完善各项配套制度和保障措施,做好科研和院士专家团队生活服务工作。各市州人才办要牵头积极推进属地工作站建设,加强服务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 对在申报认定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一经查实取消其认定资格,并按规定列入科研信用记录,取消其依托单位和法定代表人两年内财政人才支持项目的申报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湖南省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专项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