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公告
天津市推动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构建与发展的实施办法(试行)
为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通过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形式促进各类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推动我市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构建与发展,天津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根据《关于印发<关于推动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构建与发展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科发政〔2009〕648号)和《“十三五”国家技术创新工程规划》(国科发创〔2017〕104号)等文件的规定,现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以下简称联盟)是指由企业、高校、科研机构或其他组织机构,以企业的发展需求和各方的共同利益为基础,以提升产业技术创新能力为目标,以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契约为保障,形成的联合开发、优势互补、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技术创新合作组织。
第二条 推动联盟构建和发展,是整合我市产业技术创新资源,引导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的迫切要求,是促进产业技术集成创新,提高产业技术创新能力,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的有效途径;是加快高校、科研机构科技成果转化,引领高端技术和新兴产业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创新链、产业链交织协同形成产业集群的现实需要。
第三条 联盟的主要任务是组织企业、高校和科研机构等围绕产业技术创新的关键问题,开展技术合作,突破产业发展的核心技术,形成产业共性技术和标准;建立公共技术平台,实现创新资源的有效分工与合理衔接;服务京津冀协同发展,推动协同创新共同体建设,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实施技术转移,加速科技成果的商业化应用,提升产业整体竞争力;联合培养人才,加强人员的交流互动,支撑我市人才队伍的壮大。
(一)支持合作研发关键技术。探索合作开发的新机制和新模式,促进企业与高校和科研机构的信息沟通和交流,合作开发关键技术,在一定程度上实现成果的共享,提升产业国际竞争力。
(二)搭建产业公共服务平台。充分利用企业、高校、科研机构的人才和实验设备等资源优势,促进创新资源的高效配置,为联盟内企业提供设计、检测、实验等服务。联盟应牵头搭建产业公共服务平台,为成员单位或行业提供展览、咨询、测试、设计、学术交流等方面高质量专业化服务。
(三)服务京津冀协同发展。推动协同创新共同体建设,鼓励对接北京市、河北省的企业、高校、科研机构等创新资源,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助推区域内创新链和产业链分工协作,产业结构优化升级,资源流动共享,开展重大技术、产品的联合攻关。
(四)促进科技成果转移和转化。推动企业、高校、科研机构等创新主体互动,支持先进技术在创新主体间的转移和转化。联盟应积极开展科技成果转化、示范应用等工作,推动联盟内重要科技成果向行业转移、扩散,带动行业技术进步。
(五)提供人才培训等服务。促进联盟功能的多元化,围绕管理理念、管理知识、新技术等,加强行业人才培训,为创新型企业培养一批具有先进管理和创新思想的管理人才和技术人才。
第四条 鼓励企业、高校和科研机构及其他组织机构围绕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区域特色产业和创新型企业的技术创新需求,从产业发展实际需求出发,遵循市场经济规则,积极构建联盟,探索多种长效稳定的产学研合作机制。
第五条 推动联盟构建应有序开展。防止脱离产业发展及产业技术创新内在需求的“拉郎配”;防止不切实际的一哄而上;防止区域分割、封闭发展;防止缺乏联盟成员单位自主投入的形式主义;防止造成各种形式的垄断和对市场竞争的压制。
第二章 联盟的构建原则
第六条 推动联盟构建要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联盟内各成员单位生产经营活动要符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组建前一年内未发生过任何重大安全、质量事故;无任何环境违法、违规行为。
(二)遵循市场经济规则。要立足于企业创新发展的内在需求和合作各方的共同利益,以市场为驱动,通过平等协商,建立具有法律效力的联盟契约,对联盟成员形成有效的行为约束和利益保护,实现合作与共赢。
(三)体现产业发展需求。要瞄准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区域特色产业,紧紧围绕制约产业发展的关键和共性技术问题,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形成产业技术创新链,提升我市产业核心竞争力。
(四)突出面向企业服务。通过联盟促进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充分发挥行业龙头和骨干企业在产业发展中的主导作用,形成辐射效应,更好地服务于行业内广大创新型企业。
(五)发挥政府引导作用。要创新政府管理方式,发挥政府的协调引导作用,营造有利的政策和法治环境,推进对外合作交流,推动重点领域联盟的构建。
(六)遵循循序渐进原则。根据产业的不同特点和需求,逐步构建不同类型产业的联盟,形成长效、稳定的产学研结合机制,促进优势产业链的发展。
第七条 我市联盟构建遵循“组建—备案—发展”的工作程序,市科技局作为主管部门推动我市联盟的备案、建设和发展。
第三章 联盟的组建
第八条 联盟组建应结合国家战略目标,体现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符合《天津市科技创新“十三五”规划》确定的重点领域,以及国家产业、环保和能源政策等,属于我市重点发展的优势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范围,由市科技局按照年度工作重点总体谋划布局,由联盟对外责任主体单位自发组建。
第九条 联盟组建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要由企业、高校和科研机构等多个独立法人组成。企业处于行业骨干地位;高校、科研机构在合作的技术领域具有前沿水平;相关中介机构等可根据联盟技术创新的需要作为成员发挥积极的作用。
(二)要有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联盟协议,协议中有明确的技术创新目标,落实成员单位之间的任务分工。联盟协议必须由成员单位法定代表人共同签署生效。
(三)要设立决策、咨询和执行等组织机构,建立有效的决策与执行机制,设立理事会、专家委员会和秘书处。理事会为联盟决策机构,专家委员会为理事会咨询机构,秘书处为联盟常设执行机构。联盟执行机构应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有关日常事务。一般联盟理事长单位作为联盟对外承担责任的主体,特殊情形由联盟协议具体约定。
(四)要健全经费管理制度。对联盟经费要制定相应的内部管理办法,并建立经费使用的内部监督机制。联盟可委托常设机构的依托单位管理联盟经费,政府资助经费的使用要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五)要建立利益保障机制。联盟研发项目产生的成果和知识产权应事先通过协议明确权利归属、许可使用和转化收益分配的办法,要强化违约责任追究,保护联盟成员的合法权益。
(六)要建立开放发展机制。要根据发展需要及时吸收新成员,并积极开展与外部组织的交流与合作。联盟要建立成果扩散机制,对承担政府资助项目形成的成果有向联盟外扩散的义务。
第四章 联盟的备案
第十条 对于组建后运行良好、管理规范、作用突出的联盟,可自愿申请备案,市科技局受理相关材料后,按照工作程序,将符合条件的联盟备案为市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经备案的联盟,方可享受市科技局制定的有关支持联盟发展的政策,同时应自觉遵守本实施办法明确事项。
第十一条 联盟备案条件具体如下:
(一)聚焦高端装备、新一代信息技术、航空航天、汽车与新能源汽车、生物医药与健康、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现代石化、现代冶金十大高端产业集群,瞄准人工智能、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探索各类创新主体共享资源、协同创新、共同转化的新机制,支持创新项目向产业聚集,支持创新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支持产业链、创新链、资金链和服务链深度融合,组建的联盟达到一定规模。
(二)联盟对外责任主体单位必须是天津市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类机构,应在本行业处于骨干地位。
(三)联盟成员单位原则上不少于10家,要由企业、高校和科研机构等多个独立法人组成,且核心成员单位应以注册在天津的创新型企业为主。
(四)联盟应在规范管理、产业发展战略研究、发展规划制订、关键技术联合攻关、科技成果转化与项目实施、行业交流、市场推广、品牌培育等方面开展实质性工作。
第十二条 联盟的备案包括“申请—审查—评审—公示”等四个环节。具体如下:
(一)单位申请。市科技局每年在政务网上发布通知后,运行良好、管理规范、作用突出的联盟可自愿申请备案,联盟对外责任主体单位填写联盟备案申请书,经各区(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或所属局级主管部门审核后,将申请材料报送市科技局委托项目管理服务机构。
(二)形式审查和技术审查。由项目管理服务机构进行形式审查,市科技局相关处室进行技术审查。
(三)专家评审。市科技局委托项目管理服务机构组织专家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四)公示备案。市科技局相关处室根据专家意见,提出备案建议,经市科技局局长办公会审议,在市科技局政务网公示无异议后,确定备案的联盟名单。
第五章 支持措施
第十三条 对于新备案的联盟,按照开展有效的行业交流活动、解决共性技术问题、搭建公共服务平台等具体工作,结合联盟发展阶段实际情况,以联盟活动补贴方式择优给予财政资金支持,对市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择优给予不超过50万元资金补贴。对我市联盟新纳入国家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试点范围的给予50万元资金补贴。补贴资金主要用于联盟开展的有效行业交流活动,开展行业学术交流、解决共性技术问题、搭建公共服务平台等。补贴资金的安排使用,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天津市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十四条 围绕落实国家科技创新重大战略部署,聚焦天津市经济社会发展重大战略目标和需求,大力聚集科技创新资源,重点产业领域内已经建立联盟的,试行委托该联盟组织实施相关科技重大专项与工程项目,支持联盟开展重大技术创新活动,结合产业技术创新链加强项目的系统集成。
(一)联盟对外责任主体单位协调成员单位,根据联盟协议确定的技术创新方向,按照科技重大专项与工程的定位和支持重点,凝练提出领域或行业内技术、产品开发需求的项目征集指南,组织成员单位申报。
(二)市科技局对联盟成员单位申报的重大专项与工程的项目,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按照项目立项程序,给予立项项目经费支持并负责项目管理。
(三)联盟组织实施的科技重大专项与工程项目,按照《天津市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津财教〔2017〕72号)、《天津市科技计划管理办法》(津科计〔2017〕27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第六章 运行与管理
第十五条 联盟开展的任何活动要符合所在行业管理有关规定,要严格按照国家环保及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政策进行。
第十六条 经市科技局备案的联盟,不得以任何方式借用市科技局名义从事违法违规活动,违反者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对于弄虚作假骗取联盟补贴资金的,市科技局将责令联盟对外责任主体单位按原渠道退回已拨资金,并将联盟对外责任主体单位等相关责任主体列入失信行为记录处理。
第十七条 市科技局委托专业管理机构负责联盟监管工作。已备案的联盟须将联盟重大事项报送市科技局委托的专业管理机构,并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年度工作总结和下年度工作计划等相关材料。
第十八条 建立联盟的跟踪调研和评估机制。研究建立联盟的评估体系,及时了解工作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自联盟完成备案起,每三年对其进行评估工作,根据评估结果,择优给予不超过30万元资金补贴,实现备案联盟的动态调整。总结联盟建设形成的好的机制和做法,充分发挥联盟的示范带动作用,推荐考核优秀的联盟建立各类科技创新平台。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天津市科技领军企业及领军培育企业牵头组建的领军企业产学研用创新联盟纳入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管理。
第二十条 本实施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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