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公告
山东省科学技术奖提名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国家和省科技奖励制度改革部署要求,规范山东省科学技术奖提名工作,根据《山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国家科学技术奖提名制实施办法(试行)》(国科奖字〔2017〕43号)和《山东省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方案》(鲁科字〔2018〕124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专家学者、组织机构和相关部门(以下统称提名者)提名山东省科学技术奖的活动。
第三条 省科技厅委托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提名相关组织工作。
第二章 提名资格
第四条 以下专家学者(以下称专家)可直接提名。
(一)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奖者;
(二)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以下称院士);
(三)近十年以来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的第一完成人;
(四)山东省科学技术最高奖获奖者;
(五)近五年以来获得山东省科学技术奖一等奖的第一完成人;
(六)为山东省科技事业做出突出贡献、在国际科技领域具有重大影响的专家。
第五条 以下组织机构(以下称机构)可推荐提名。
(一)近五年以来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山东省科学技术奖一等奖的企业、事业单位(含高校、科研单位)以及省级行业协会、学会(协会、研究会)等社会组织;
(二)青岛海洋科学与技术国家试点实验室、中科院海洋大科学研究中心、黄河三角洲农业技术创新中心;
(三)符合科技部和山东省有关社会力量设立科技奖励相关要求的社会科技奖励设奖者或承办机构,所设科技奖励已连续开展3个周期(含)以上奖励活动,近五年没有违法违规记录和不良社会影响。
第六条 具有提名资格的机关部门(以下称部门)包括:
(一)设区的市人民政府;
(二)省政府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
(三)经省科学技术厅认定的其他部门。
第三章 提名规范
第七条 被提名的省科学技术奖项目(人)应符合《山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及实施细则相关规定。
第八条 每位提名专家每年可以独立或与他人联合提名1项山东省科学技术奖;联合提名时,列第一位的为责任专家。
(一)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奖者和院士可独立提名且奖种不限;
(二)国家科学技术奖一等奖第一完成人、山东省科学技术最高奖获奖者,可独立提名省科学技术最高奖或省国际科技合作奖;
(三)国家自然科学奖第一完成人、省自然科学奖一等奖第一完成人可以3人联合提名1项省自然科学奖通用类项目;
(四)国家科学技术奖第一完成人及山东省科学技术最高奖、一等奖项目第一完成人,可以3人联合提名1项省技术发明奖通用类项目或省科技进步奖通用类项目。
(五)为山东省科技事业做出突出贡献、在国际科技领域具有重大影响的专家提名,参照本条前四款规定执行,由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受理申请。
第九条 提名专家应在本人熟悉的科学领域内提名,责任专家应在本人从事学科专业(二级学科)内提名。
第十条 提名专家实行回避制度。提名专家提名项目时,不能同时申报山东省科学技术奖,不能参加山东省科学技术奖网络评审和会议初评评审。
第十一条 3名专家联合提名时,与所提名项目第一完成人同一单位的专家不应超过1人。当年度省科学技术奖项目(人)不得被重复提名或被多个机构、部门联合提名。
第十二条 部门和机构提名的奖种和数量不限,原则上应按照行政区划和隶属关系在本地区本行业管理服务范围内提名。
第十三条 省科学技术奖专用项目由具有相应保密资质的部门提名,专家和机构不得提名省科学技术奖专用项目。
第四章 提名程序
第十四条 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每年公开发布年度省科学技术奖提名工作通知。
第十五条 具备提名资格的专家、机构和部门首次提名省科学技术奖项目(人)时,须向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在线完成相应注册手续,按照提名工作通知的要求开展提名工作。
第五章 责任监督
第十六条 提名者应承担提名责任,参与评审答辩、异议处理等工作,并对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提名机构和部门应建立规范的提名遴选机制,择优提名。3名专家联合提名时,责任专家牵头负责相关事项。
第十七条 提名者应填写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制定的统一格式提名书,并按照省科学技术奖的标准和条件,对提名材料和等级严格把关。
第十八条 提名者向省科技奖励委员会办公室提名前,应征得项目主要完成人及其所在工作单位、共同完成单位的同意,协调完成单位组织提名材料并进行公示。提名部门和机构还应在本地区、本部门、本机构范围内再次公示。专家提名的项目(人),可委托项目完成人(人)所在单位进行申报前统一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 提名者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山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保守国家秘密,保护知识产权。
第六章 诚信管理
第二十条 连续两次出现形式审查不合格的提名专家或机构,提名资格暂停一年。
第二十一条 连续三次提名均未获奖的提名者,提名资格暂停一年。
第二十二条 对严重违反《山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等相关规定或列入国家及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信用严重失信名单的提名者将被取消提名资格。
第二十三条 提名者恢复提名资格时,需向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方可提名。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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