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公告
上海市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乡村振兴战略,充分发挥科技的支撑引领作用,促进农业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应用,推动本市农业科技园区(以下简称园区)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办法》(国科发农〔2018〕31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园区建设与管理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企业主体、农民受益”的原则,集聚创新资源,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着力拓展农村创新创业、成果展示示范、科学知识普及、成果转化推广和职业农民培训五大功能,强化创新链,支撑产业链,激活人才链,提升价值链,分享利益链,把园区建设成为上海都市现代绿色农业创新驱动发展的高地和科学普及的标杆,成为现代农业绿色发展的样板。
第三条 本办法主要包括园区申报、审核与审批、建设与管理、评价与评估等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市科委联合市农委、市发展改革委、市水务局、市绿化市容局、中科院上海分院、农行上海分行等成立上海市农业科技园区工作领导小组,市科委为组长单位,市农委为副组长单位,其他单位为成员单位。上海市农业科技园区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上海市农业科技园区工作进行宏观指导,落实国家有关政策和制定地方配套政策,负责本市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的组织申报、指导管理、资源整合、统筹发展等工作,组织制定并发布农业科技园区发展规划、管理办法。
第五条 上海市农业科技园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园区办公室)设在市科委,负责组织专家工作组进行相关论证、评审、过程监管、验收、评估等工作,负责园区统筹协调和日常管理。
第六条 园区申报单位须成立园区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园区建设的组织领导和协调推进工作,落实国家、地方有关政策和制定配套政策;同时,组建具有专职工作人员的园区管理委员会,行使园区建设与管理的政府职能,负责园区规划编制、基础设施建设、创新能力建设、平台建设、产业发展等工作。鼓励园区组建具有法人资格的管理服务公司或投资管理公司,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通过市场机制推进园区发展。
第三章 申报
第七条 园区申报条件:
(一)园区申报单位应为区人民政府,应从严控制,避免同质化建设;
(二)园区要有科学的规划方案、合理的功能分区、明确的主导产业、完善的配套政策;
(三)园区建设规划要符合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发展规划,以及上海市科技创新规划、现代农业规划,并经区人民政府批准纳入当地社会经济发展规划;
(四)园区要有明确的地理界线和一定的建设规模,核心区、示范区、辐射区功能定位清晰,建设内容具体;
(五)园区要有较强的科技开发能力或相应的技术支撑条件,能够承接技术成果的转移转化;要有较好的研发基础设施条件和较完善的技术转化服务体系;要有一批科技创新平台和技术服务平台,有利于聚集科技型人才;
(六)园区要有一批农业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服务机构,有效提高当地劳动生产率、土地产出率和资源利用率;要为职业农民培训提供场所,促进当地居民收入的提高;要为大学生、农民工等返乡创业提供孵化器和公共服务平台;
(七)园区要有健全的行政管理机构和服务管理体系。
第八条 由区人民政府向园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
第九条 园区申报材料:
(一)上海市农业科技园区建设申报书(见附件1);
(二)上海市农业科技园区总体规划(见附件2);
(三)上海市农业科技园区建设实施方案(见附件3);
(四)其他有关附件材料。
第四章 审核与审批
第十条 园区审核与审批:
(一)园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对申报园区进行实地考察,提出园区建设的相关建议,并形成考察报告;
(二)园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通过会议评审方式对申报园区进行论证和评审;
(三)园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考察报告及专家评审结果报请园区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由市科委发文正式批准。
第五章 建设与管理
第十一条 园区申报单位须按照论证评审通过后的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实施方案。总体规划和实施方案须经园区所在的区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报园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后执行。
第十二条 园区管理委员会负责协调和落实各级政府有关园区的土地、税收、财政等政策措施。
第十三条 市科委、市农委、市发展改革委、市水务局、市绿化市容局等部门要整合各类涉农计划项目,倾斜支持园区发展。园区所在地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支持园区发展操作性强的相关政策。
第十四条 园区要坚持创新发展理念,围绕乡村振兴战略,以推动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制定出台优惠政策,推动科技服务业和创新创业政策在园区落地生根;要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积极吸引优势企业和优秀人才入驻园区,着力孵化涉农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农业高新技术产业,推动园区向高端化、集聚化、融合化、绿色化方向发展;要强化一二三产实质融合,积极推进产城产镇产村融合;要着力营造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良好环境,打造一批“星创天地”和科普教育基地;要着力推进生态环境建设,营造环境优美、生态良好的园区环境。
第十五条 园区实行年度报告制度和年度总结会议制度。每年3月底前,各园区应将上年度工作报告等材料报送到园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内容主要包括园区建设进展、统计数据、经验总结、存在问题与下一年度工作重点等。其中,统计数据参考国民经济统计数据,主要包括农业科技与产业的投入与产出,地区生产总值(第一产业、第二产业、第三产业)、总产值(农业、林业、牧业、渔业)、各类农产品产量、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城镇和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绿色农产品品牌、新型经营主体数量规模等。园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召开农业科技园区工作会议,交流各园区的主要经验和做法。
第六章 评价与评估
第十六条 园区实行创新能力监测与评价制度。按照“创新体系建设监测评估”的要求,在科学、规范的统计调查基础上,对园区创新能力进行全面监测和评价,根据评价结果和区域发展需求进行针对性指导。园区管理委员会要及时组织填报监测数据,并对数据真实性负责。
第十七条 园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园区实行动态管理和综合评估。园区评估工作原则上每三年进行一次,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达标和不达标。评估工作由园区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部署,园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加大对评估优秀园区的支持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园区申请建设国家农业科技园区,探索财政奖补机制。
第十九条 对评估不达标的园区要限期整改(整改期一般为一年)。整改后再次进行评估,达标则继续保留园区资格,不达标则取消其园区资格。
第二十条 园区一个评估阶段(一般为三年)有两年不参加创新能力监测,视为园区评估不达标。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1.上海市农业科技园区建设申报书(参考格式)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马家堡路55号三层 备案号: 机关备案号:京ICP备18017719号-1
CORPYRIGHT © 2024 国研信达 All Rights Reserved 技术支持: 天润顺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