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公告
河北省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十三五”国家技术创新工程规划》和《河北省科技创新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加强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建设,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以下简称联盟)是指由企业、高校、科研机构或其他组织机构,以企业的发展需求和各方的共同利益为基础,以提升产业技术创新能力为目标,以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契约为保障,形成的联合开发、优势互补、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技术创新合作组织。
第三条 联盟组建旨在运用市场机制集聚创新资源,实现企业、高校和科研机构等在战略层面有效结合,共同突破产业发展技术瓶颈,促进产业技术集成创新,打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通道,全面提升产业自主创新能力和竞争力。
第四条 各级科技主管部门应积极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对联盟的建设和发展给予指导和支持。
第二章 联盟的建设
第五条 联盟建设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循市场经济规则。立足企业创新发展的内在要求和合作各方的共同利益,通过平等协商,建立有法律效力的联盟契约,对联盟成员形成有效的行为约束和利益保护。
(二)突出河北区域特色。围绕河北战略性新兴产业、优势主导产业和区域特色产业发展方向,运用市场机制推动重点领域联盟的建设。鼓励省内企业牵头与京津企业、高校、科研机构或其他组织机构共建联盟。
(三)发挥政府引导作用。创新政府管理方式,营造有利的政策和法制环境,围绕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推动重点领域联盟建设。
(四)强化产业协同创新。加强联盟成员合作,推动联盟科技资源整合,积极组织开展协同创新活动,促进产业核心竞争能力提升。
第六条 联盟成立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由企业、高校、科研机构或其他组织机构等多个单位组成。企业处于行业骨干地位;高校、科研机构在合作的技术领域具有前沿水平;技术研发、成果转移转化、检验检测、科技咨询、科技金融等相关机构可参与联盟建设,向联盟企业提供多样化科技和金融服务。
(二)联盟牵头单位应是在河北省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具备较强的行业影响力,能够集聚产业创新资源,支撑和引领产业发展。
(三)制定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联盟章程(协议)。章程(协议)中要明确联盟对外承担责任的主体和成员单位的任务分工。要有合理的技术创新目标,明确技术创新的组织形式、技术成果共享与收益分配机制等。联盟协议必须由成员单位法定代表人共同签署。
(四)设立决策、咨询和执行等组织机构,建立有效的决策与执行机制。联盟执行机构应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负责开展日常工作。
(五)具有健全的经费管理制度。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建立经费使用的内部监督机制。联盟可委托常设机构的依托单位管理联盟经费,政府资助经费的使用要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
(六)建立成员利益保障机制。联盟研发项目产生的成果和知识产权应事先通过协议明确权利归属、许可使用和转化收益分配的办法,强化违约责任追究,保护联盟成员的合法权益。
(七)建立开放发展机制。根据发展需要及时吸收新成员,积极开展与外部组织的交流与合作,对承担政府资助项目形成的成果有向联盟外扩散的义务。
(八)建立产业技术创新人才联合培养机制。充分利用联盟的创新资源优势,加强产业技术创新人才和团队的培养,提升联盟整体创新能力。
第七条 联盟组建程序:
(一)联盟的发起。由牵头单位发起,征求行业相关单位意愿,围绕产业创新需求初步达成合作意向。
(二)成立筹备委员会。拟定联盟名称、联盟章程(协议)、成立联盟常驻办事机构,制定联盟运行管理制度,筹备成立大会。
(三)召开联盟成立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理事长、理事长单位,审议联盟章程(协议)。理事会由联盟成员单位相关负责人员组成。
(四)成立专家委员会。邀请行业内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成员应了解行业发展方向和趋势,具有一定的行业权威性和较高的专业水平。
(五)成立联盟秘书处。秘书处要有专门的办公地点和相应的办公条件、办公经费和工作人员,负责联盟日常工作事务。
第三章 联盟的主要任务
第八条 联盟在推进产业技术创新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开展联合攻关和技术研发。组织联盟成员实施联盟内部科研项目或承担政府科技项目,围绕产业技术创新的关键问题,开展技术合作,攻克制约产业发展的共性、关键、核心技术难题。
(二)建设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协调联盟内优势科技资源,建设技术研发、检验检测、技术咨询、技术培训等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实现联盟创新资源的共享和有效利用,为联盟成员开展科技服务。
(三)开展科技成果转化。依据联盟协议进行技术共享,实施技术转移,加速科技成果的商业化运用,提升产业整体竞争力。
(四)组织技术交流和合作活动。开展国际、国内科技合作,开展行业技术服务,组织技术推广、技术培训等。
(五)培育形成自主知识产权和技术标准。创造、运用和保护自主知识产权,积极参与相关技术标准的制订或修订工作。
(六)联合培养人才。组织联盟内外科技人员交流合作,推进人才培养和能力提升。
第九条 联盟在运行中应做好以下日常工作:
(一)建立运行管理制度,保持成员单位的紧密合作与联系。
(二)召开联盟年会和日常工作会议,研究联盟发展重大事项。
(三)制定产业发展规划和联盟年度工作计划,组织联盟成员推进规划和计划的实施。
(四)向所在地或上级科技管理部门报送工作情况等信息。
第四章 联盟的备案
第十条 按照自愿原则,联盟可向所在地科技部门申请备案。
第十一条 对具备相应条件的联盟,鼓励向省科技厅申请省级备案。
第十二条 申请省级备案的联盟在满足第六条基本条件之外,还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河北省重点培育和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优势主导产业和区域特色产业发展方向,资源整合能力强、龙头企业聚集度高、行业影响力大。
(二)联盟成员单位数量一般不少于10家,且核心成员单位注册在河北省的比例不低于30%。
(三)联盟组织健全、运行规范。联盟秘书处配有工作人员,成立了专家委员会,建立了开放的共享创新平台和公共服务平台,成立了协同创新团队。
(四)联盟发挥作用突出,成效显著。制定了明确的产业技术创新规划,开展关键技术联合攻关,产业技术标准、行业标准制定,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业交流、市场推广、品牌培育、人才培养等方面开展实质性工作,在服务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方面成效显著。
第十三条 联盟省级备案程序:
(一)联盟理事长单位根据省科技厅相关要求编制备案申请材料,向省科技厅提出备案申请。
(二)联盟归口管理部门(所在设区市、省直管市科技管理部门或省直相关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向省科技厅推荐。
(三)省科技厅(联盟主管处室)对申请材料进行汇总和初审,不符合要求的,可在一定期限内进行补正。
(四)省科技厅组织专家咨询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专家组由科技管理专家和相关行业技术专家组成。技术专家可由省科技厅行业主管处室、单位推荐。根据专家要求,咨询会可听取联盟的汇报。
(五)省科技厅联盟主管处室对专家咨询意见进行汇总,提交厅务会研究。
(六)在省科技厅网站公示拟通过省级备案的联盟名单,公示期不少于7天。
(七)公示无异议后,省科技厅印发文件,公布通过省级备案联盟名单。
第十四条 联盟申请省级备案应提交的材料主要包括:
(一)联盟省级备案申请书(附归口管理部门推荐意见并加盖公章)。
(二)联盟章程(协议)。
(三)联盟单位的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等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四)联盟人员机构设置及运行管理制度相关材料。
(五)联盟管理和运行总结材料。
(六)联盟开展技术创新活动总结材料。
(七)相关附件。
第五章 联盟的管理
第十五条 按照自愿原则,省级备案联盟可以参加省科技厅组织的评估。
第十六条 省科技厅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省级备案联盟进行评估,每两年评估一次。根据评估结果,将创新能力强、服务产业发展成效显著、管理运行规范的联盟确定为优秀联盟(有效期两年)。
第十七条 省科技厅在以下方面对省级备案联盟给予支持:
(一)推荐联盟参与国家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试点建设,支持联盟整合成员单位优势,优先申报国家相关科技计划项目。
(二)支持联盟整合相关成员单位资源,集成产学研各方力量,创建国家和省级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产业技术研究院等技术创新平台。
(三)支持联盟(承担责任的主体)或联盟成员承担省相关科技计划项目,开展行业关键技术研发,推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四)支持联盟探索产学研合作的人才培养模式,鼓励联盟引进科技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科技精英人才和创新团队,支持联盟建设院士工作站。符合条件的高端人才优先纳入我省科技英才“双百双千”推进计划。
(五)设立联盟建设科技专项,对评估中确定的优秀联盟开展技术服务活动、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等给予一定专项资金补助。
第十八条 对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联盟省级备案资格。
(一)成员间发生重大法律纠纷,影响联盟正常运行的;
(二)不能按照联盟章程(协议)开展技术创新活动的;
(三)违反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的;
(四)联盟管理和运行不规范,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拒绝向省科技厅报送相关信息,影响省级备案联盟管理工作正常开展的;
(六)宣布解散的;
(七)其他需要取消的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1.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省级备案申请书
2.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章程(协议)(编写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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