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公告
广播影视科技创新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奖励在广播影视科学技术工作中做出较大贡献的 集体和个人,促进广播影视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播影视系统内的集体和个人及受国 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以下简称“总局”)委托进行科技工作的集 体和个人。
第三条 广播影视科技创新奖(以下简称“科技创新奖”)是 一年一度的行业重大评选活动,旨在奖励在广播影视科学技术工 作中做出较大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促进广播影视科学技术事业发 展。 中国广播电影电视社会组织联合会委托技术工作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广联合会技委会)设立广播影视科技创新奖励管理委 员会,负责科技创新奖的评审工作。
第四条 广播影视科技创新奖励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 委会”)是科技创新奖的最高决策机构,下设评审委员会、专业 评审组和广播影视科技创新奖励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奖励工 作办公室”)。奖励工作办公室为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主任由 中广联合会技委会秘书长兼任。
第五条 科技创新奖每年评审一次。
第二章 奖项
第六条 科技创新奖奖励在广播影视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 成果转化与产业化、工程建设与改造、广播影视决策与安全运行 管理科学化、国外先进技术引进与消化吸收以及标准与计量等方 面的科学技术创新。共设高新技术研究与开发奖、科技成果应用 与技术革新奖、工程技术奖和软科学奖等四个奖项。其中: 高新技术研究与开发奖:奖励在广播影视学术领域具有创造 性的基础与前沿研究开发的成果。 科技成果应用与技术革新奖:奖励在广播影视技术研究与开 发活动中完成的具有重大市场价值的产品、技术、工艺、材料、 设计及其应用推广的小发明和小革新。 工程技术奖:奖励具有系统创新和高科技应用的广播影视综 合性技术工程和系统技术改进工程。 软科学奖:奖励在科技战略、规划、政策、方案、情报及管 理等工作中取得的科技成果。
第七条 科技创新奖各奖项均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按科学技术水平和技术能力、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推动科技进 步的作用等三个条件进行综合评定。 (一)一等奖项目在技术上应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 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达到或接近同类项目的国际领 先水平或达到国内领先水平,推动行业科技进步的作用很大,并 取得重大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二)二等奖项目在技术上应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 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达到或接近同类项目的国内 领先水平,推动行业科技进步的作用大,并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 或经济效益;(三)三等奖项目在技术上应有所创新,有一定的技术难度, 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达到同类项目的国内先进水 平,推动科技进步的作用较大,并取得了较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 济效益;
第八条 对高新技术研究与开发奖、科技成果应用与技术革 新奖、工程技术奖等的一等奖评奖结果进行综合排名,前三名可 获突出贡献奖。
第三章 申报
第九条 申报项目须实际应用或实施一年以上(含一年)。
第十条 申报项目应经相关科技成果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 科学技术成果鉴定管理办法验收、鉴定,并有相关验收、鉴定意 见和专家名单。
第十一条 申报项目的主要完成单位必须是项目研发、应用、 推广和建设等工作中的主要实施单位。各申报项目的主要完成单 位数不得超过 6 个。
第十二条 申报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必须是对该项目的完成做 出主要贡献的人员。 一等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数不超过 12 人, 二 等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数不超过 10 人, 三等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数不超过 8 人,获突出贡献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数不超过 15 人。
第十三条 已获得省(部)级以上科技奖励的项目不得申报 科技创新奖。未经解密的涉密项目不得申报科技创新奖。
第十四条 申报项目的第一完成单位原则上应为广播影视系 统内单位。也可为受总局委托进行科技工作的非广播影视系统的 单位和集体。
第十五条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直属企事业单位和受总局 委托进行科技工作的非广播影视系统的单位和集体可直接向广播 影视科技创新奖励工作办公室申报。广播影视系统内其他申报单 位需经推荐部门推荐上报。 推荐部门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新疆生产 建设兵团广播电视局和计划单列市广播影视局。
第十六条 各申报单位须认真填写《广播影视科技创新奖申报 书》(见附件 2) ,提交申报书及相关附件纸质版两份(加盖公章) 和电子版。
第十七条 推荐部门负责审查和汇总申报项目,按要求在申报 书中填写推荐意见和建议奖励等级,填写《广播影视科技创新奖 推荐汇总表》(见附件 3),并加盖公章。
第十八条 相关材料需按照当年广播影视科技创新评奖通知 要求按时上报。
第四章 管理、评审机构和评审程序
第十九条 管委会的主要职责 (一)决定科技创新奖评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事项; (二)聘请有关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和各个专业评审组; (三)审批年度获奖项目; (四)审定推荐申报国家科学技术奖项目; (五)批准对有争议获奖项目的处理意见。
第二十条 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对专业评审组初评的拟获一等奖和二等奖的项目进行 终评,按照终评得分从高到低确定拟获一等奖的项目; (二)对拟获一等奖的项目投票,进行综合排名,选出拟获 突出贡献奖的项目; (三)审定专业评审组评出的二等奖项目; (四)推荐申报国家科学技术奖项目。
第二十一条 专业评审组的主要职责 (一)对本专业领域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进行初评,评定三 等奖项目; (二)评审出拟获一等奖和二等奖项目。
第二十二条 评审程序(一)奖励工作办公室受理项目申报并进行形式审查; (二)专业评审组按专业进行初评; (三)评审委员会进行终评; (四)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
第二十三条 科技创新奖评审采取专家会议评审制。评审会 议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评审会议实际到会评委人数不得少 于应到评委人数的四分之三。
第二十四条 专业评审组和评审委员会可根据评审会实际到 会评委情况及评审项目情况临时聘请特邀评委参加当年评审工 作。特邀评委应符合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条件并报奖励工作办公室 同意。 特邀评委在本年度评审工作中的权力和义务同正式评委。
第二十五条 专业评审组和评审委员会的评委要本着科学、公 正、独立的原则行使评审权力,并对评审结论负责。评委为报奖 项目完成单位成员或完成人时,在讨论和表决该项目时应回避(在 统计评审结果时该评委不计入到会人数)。
第二十六条 评委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总局科技主管部门相关领导或具有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长期从事科研工作或行业管理工作,熟悉本专业国内外现状 和发展方向; (二)热心科技奖励工作,正确掌握评审标准; (三)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秉公办事; (四)对评审的项目技术内容等及评审情况承担保密义务。
第二十七条 专业评审组和评审委员会的评委由管委会聘任, 聘期三年,连续两次不出席评审会议,视为自动放弃评委资格。
第二十八条 特邀评委从广电总局科技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 家库由总局科技委委员、全国广播影视标委会委员以及广播影视 系统内外相关高校、科研院所、企事业等单位的专家组成。
第五章 公示与奖励
第二十九条 科技创新奖评审结果于终评完成后,由中广联合 会技委会发文公示,并发布于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网站 (http://www.sapprft.gov.cn/),公示期为 15 天。公示期满后,中 广联合会技委会正式颁布无异议的评审结果。
第三十条 中广联合会技委会可择优推荐一等奖项目申报国 家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三十一条 中广联合会技委会为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单位 和主要完成人授予奖状、证书、奖金。
第三十二条 科技创新奖获得者的业绩记入本人档案,可作 为考核晋级、职称评定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六章 异议处理与罚则
第三十三条 在公示期内,对公示项目有异议的可向奖励工 作办公室提出书面意见,需要保密的请注明。奖励工作办公室应 及时将收到的意见反馈给管委会,并通知相关单位和推荐部门, 各相关单位和部门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 答复意见,如在限期内未答复,视为放弃获奖资格。
第三十四条 如获奖项目存在弄虚作假,经查明属实,即撤 销其奖励,并视情节轻重取消申报单位一至三年内参加评奖的资 格。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主管部门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条例等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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