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公告
关于印发福建省设区市农科院所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 为规范福建省设区市农科院所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福建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设区市农科院所建设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根据《福建省农业厅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加强设区市农科院所机制建设的指导意见》(闽农科教[2016]136号),为进一步加强设区市农科院所(不含厦门)建设,激发其活力,为完善设区市农科院所机制而设立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项目按照《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修订)》执行,包括指南发布与申报受理、立项管理、实施过程管理、验收结题管理等环节。由省科技厅负责综合管理,设区市科技管理部门和项目承担单位分别按各自职责进行分级管理。
第四条 省科技厅、省农业厅职责如下:
(一)发布年度申报的通知;
(二)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评审,提出立项和经费建议;
(三)在下一年度预算编制时,拟定专项年度绩效目标报省财政厅审批,会同省财政厅下达项目和经费计划,对照绩效目标进行跟踪监控和绩效评价;
(四)做好项目全过程跟踪、服务和监督,开展必要的检查或抽查,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第五条 省财政厅职责如下:
(一)负责专项资金的安排和下达;
(二)负责预算绩效管理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设区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项目的推荐;
(二)建立健全科研项目监管制度,加强对所属单位项目资金管理的审查,督促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依法合规开展科研活动,做好项目的组织实施管理和服务工作;
(三)督促项目承担单位定期提交财务决算报表、总体项目执行工作总结及成效统计表,及时做好结题和档案整理工作;
(四)做好实施项目的统计调查及其它有关工作。
第七条 设区市农科院所主要职责如下:
(一)组织本单位学术委员会对申报的项目形成推荐意见,并内部公示;
(二)每年年底向科技厅提交本院所工作总结及成效统计表;
(三)填报项目财务决算报表和相关统计调查;
(四)强化法人责任,切实履行在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中的职责,加强科研环境和条件建设,激发科技人员创造力,按时完成有关研究开发任务;
(五)建立常态化的自查自纠机制,接受并配合省科技厅和设区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必要的监督检查、评估;
(六)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及建议解决办法。
第八条 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包括以下两类:
(一)自主选题项目:指设区市农科院所根据本单位发展目标和研发条件自主选定的研究项目,依程序报科技厅立项,后续实行自主管理;
(二)非自主选题项目:指设区市农科院所根据每年发布的申报通知,依程序申报的专项资金项目,根据申报项目质量情况,进行差额资助。
第九条 专项资金资助按照指南编制与发布、申报推荐与受理等工作程序进行,申报指南从发布日到项目受理截止日期不少于70天。
第十条 专项资金评审立项管理包括项目形式审查、评审、审核审批、签订任务书等,具体流程如下:
(一) 省科技厅、省农业厅对申报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审查结果应向申报单位反馈。自主选题项目由承担单位推荐,报省科技厅审核后进入立项程序,非自主选题项目由省科技厅组织专家进行项目评审;
(二)项目评审采取会议评审形式,评审结果上传项目管理信息系统进行记录或纸质留档;
(三)省科技厅、省农业厅可根据需要在评审前采取会议汇报、现场调研等方式了解项目具体情况;
(四)省科技厅、省农业厅根据评审结果提出立项意见,会同省财政厅下达年度立项计划和资助经费;
(五)经签约各方商议审核后,原则上在项目计划下达后的30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任务书签订手续。
第十一条 每年10月31日前,省财政厅将下一年度自主选题的转移支付经费预计数提前下达到市县。
第十二条 获得专项资金补助的个人和单位,应当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项目经其使用管理中存在虚报、截留、挪用等违法行为的,按《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相关部门和单位严以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三条 具体项目的经费使用按照《福建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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