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公告
重庆市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
重庆市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意见》,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券(以下简称“创新券”)的引导和激励作用,加快培育以科技型企业为支撑、以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成长性科技企业(以下简称“双高企业”)为骨干的优质市场主体,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创新券是由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和市财政局利用市级财政科技发展资金设立和发放,无偿资助科技型企业开展研发活动或购买科技服务的一种凭证。
创新券以奖励性后补助方式兑现。
第三条 创新券由政府部门负责统筹管理。市科委是创新券组织实施部门,负责创新券的政策制定、决策指导、年度预算、兑现拨付、监督审批,研究确定创新券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市财政局负责创新券资金拨付、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区县(含万盛经开区)由科技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创新券申领工作在线跟踪和监督服务。
市科委委托第三方机构,利用重庆科技资源共享平台科技型企业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开展创新券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创新券为电子券,每张券编号唯一,实行自愿申领、自主使用、事后兑现。创新券有效期一年,逾期自动作废。
第五条 创新券包括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创新券、双高企业培育创新券、挂牌成长创新券三类。
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创新券主要用于购买研究开发、委托检验检测(国家规定的强制检测和法定检测等除外)、创业孵化等科技服务,券面总额为2万元。
双高企业培育创新券主要用于开展研发活动和购买科技服务。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券面总额为20万元;首次达到牛羚企业、瞪羚企业标准的,券面总额分别为10万元、20万元。
挂牌成长创新券主要用于开展研发活动和购买科技服务。申请在重庆科技创新板、新三板挂牌的,券面总额分别为10万元、30万元。
第六条 创新券的申领主体为科技型企业,应当符合《重庆市科技型企业标准和管理实施细则》(渝科委发〔2017〕36号)有关规定,且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失信行为记录。
再次申领创新券,须上一会计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前一年度,且于第一季度在管理系统完成入库信息更新。
第七条 科技型企业可以根据自身实际和发展需要申领创新券。所有科技型企业均可申领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创新券;未获得过双高企业培育创新券补助总额20万元的科技型企业,可申领双高企业培育创新券;双高企业、知识价值信用评价为A—C档的企业可以申领挂牌成长创新券。
同一类型的创新券,每年只能申领一次。
第八条 创新券的申领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发布通知。市科委根据年度创新券工作计划,适时发布申领通知。
(二)在线申领。科技型企业登陆管理系统,在规定时限内在线申领。
第九条 创新券可以拆分使用,由科技型企业向接券机构单向流通,但不得买卖、转让、赠送等。
第十条 接券机构是指在本市辖区范围内依法成立一年以上,通过接收创新券为科技型企业提供研究开发、委托检验检测、创业孵化、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挂牌上市等科技服务的专业机构。主要包括以下几类机构:
(一)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能够为企业提供研究开发服务的高等学校。
(二)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并纳入国家R&D经费统计调查范围,能够为企业提供研究开发服务的科研院所。
(三)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能够为企业提供研究开发服务的新型研发机构。
(四)经市级及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或备案,能够为企业提供创业孵化服务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
(五)具有有效CMA或CNAS资质,能够为企业提供委托检验检测服务的检测机构。
(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高新技术企业申报代理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
(七)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新三板、重庆科技创新板挂牌代理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
第十一条 接券机构应当在重庆科技资源共享平台注册登记、上传相关资质证明材料;按照内容清晰、价格明确的要求,公布科技服务产品信息;应当建立创新券接券管理制度,接收、兑现创新券后,应当保留原始服务合同备查。
第十二条 创新券按下列要求申请兑现:
(一)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创新券由接券机构申请兑现。
(二)双高企业培育创新券由科技型企业在首次成为双高企业后,与接券机构分别申请兑现。其中:科技型企业首次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或直接成为瞪羚企业的,兑现总额为20万元;科技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除外)首次成为牛羚企业的,牛羚企业首次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或成为瞪羚企业的,兑现总额为10万元。
(三)挂牌成长创新券由科技型企业在首次挂牌后,与接券机构分别申请兑现。首次在重庆科技创新板的,兑现总额为10万元;首次在新三板挂牌的,兑现总额为30万元。
第十三条 创新券原则上每季度兑现一次。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提交申请。登录管理系统,在线填写《科技创新券兑现申请表》,根据填报要求上传科技服务合同及相关证明材料,并将加盖单位印章的纸质材料送达市科委委托的第三方机构。
(二)核对确认。第三方机构提出核对意见;市科委会同市财政局研究确定拟兑现创新券的单位名单和金额,并在市科委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三)资金拨付。经公示无异议的,市科委和市财政局共同下达创新券专项资金计划,一次性拨付资金。
第十四条 获得创新券兑现资金的科技型企业和接券机构应当接受科技、财政等部门的监督。
市科委定期或不定期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抽查,对于在创新券使用和兑现过程中存在不端与失信行为的,可以停拨或追回财政资金,并纳入科技信用管理。
涉嫌违纪违法的,依法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重庆市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渝科委发〔2016〕12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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