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公告
重庆市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市中小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预算法》《中小企业促进法》和重庆市市级重点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安排,专项用于助推企业成长、促进企业融资、支持创业创新、加强公共服务和强化评价激励,促进全市中小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资金。
本办法所称中、小、微企业,严格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执行。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突出重点、统筹管理、加强监督、注重绩效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市中小企业局、市工商局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使用。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五条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会同市中小企业局、市工商局制定政策措施,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和财政监督检查等。
第六条 市中小企业局、市工商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政策措施和资金分配方案,确定专项资金年度支持重点,负责专项资金的设立、调整、撤销和年度预算的编制及执行。按照工作职能划分,市中小企业局和市工商局分别制定中小企业、微型企业的实施细则和申报指南,明确项目申报、评审、实施、验收的程序规则,组织开展项目绩效评价、社会公示和执行过程的跟踪监管等。
第七条 各区县(自治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工商部门负责组织当地项目申报、初审、上报,审查申报企业信用信息,并根据市中小企业局和市工商局工作安排,负责开展辖区项目真实性核查、实施、验收、监督和绩效自评等工作。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根据项目批准文件,负责及时拨付专项资金,开展辖区内项目资金的财政监督工作。
第三章 支持内容和标准
第八条 专项资金的主要使用范围是:
(一)助推企业成长。支持优质微型企业,培育“专精特新”、“小巨人”、“隐形冠军”中小企业。
(二)促进企业融资。改善中小微企业融资环境,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
(三)支持创业创新。支持创业创新载体建设,鼓励企业创业创新,支持企业人才素质培训,支持产业互联网发展。
(四)加强公共服务。支持为中小微企业提供公共服务、融资服务,支持开展运行监测和维权投诉工作,支持中小微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和招商引资。
(五)开展绩效奖补。建立区县中小微企业发展业绩评价激励机制,对综合排名靠前的区县给予一定奖励,统筹用于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
第九条 专项资金具体奖补标准由市财政局、市中小企业局、市工商局在中小微企业发展政策实施细则中另行明确,动态调整。
第四章 分配使用
第十条 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纳入项目库管理。市中小企业局、市工商局推进项目储备,建立项目库动态调整机制,按照规范程序进行申报审核、择优排序、保证重点、及时入库、定时清理,加强滚动管理。
第十一条 市中小企业局、市工商局会同市财政局按照“真实可靠、简便易行、压实责任”的原则,原则上于每年1月31日前向社会公开发布申报指南,明确支持方向、重点领域、申报条件、支持标准及方式、审核工作要求等。各区县(自治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工商部门按属地原则组织开展项目申报、审查等工作。
按照因素法分配切块下达区县(自治县)的专项资金,由区县(自治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工商部门组织项目申报、审查等工作,区县财政部门负责资金拨付。
第十二条 按照《预算法》等相关规定,每年市人代会批准预算后,市中小企业局、市工商局应尽早提出专项资金支持项目计划,资金拨付由市财政局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和政府购买服务的,按照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主要采用无偿资助(含事后补助、以奖代补、贷款贴息)、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
第十四条 市中小企业局、市工商局分别制定本部门专项资金项目评审办法和建立市级部门行政审查机制,明确项目评审和行政审查的内容、规则、流程和纪律要求,规范评审行为。市财政局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评审结果开展复审。
第十五条 同一项目一年内申报一次,同一申报单位一年内申请市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原则上不超过三个项目。申报时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栏、受到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以及存在按规定应退未退财政资金行为的企业和单位,不纳入支持范围。
第十六条 项目单位要严格按照现行财务制度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建立明细账或辅助账,确保项目资金专账核算、专款专用。项目因故终止、撤销或确需变更的,项目单位应参照申报程序及时报市中小企业局或市工商局申请终止、撤销或变更,市财政局按规定收回专项资金或调整资金预算。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市中小企业局、市工商局会同市财政局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建立专项资金清理整合机制,结合绩效评价结果,对政策到期、绩效低下等已无必要继续实施的项目资金及时取消。
第十八条 市中小企业局、市工商局按照《预算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在部门网站上向社会公开专项资金分配结果,包括支持项目名称、项目所属单位(企业)、支持金额及项目主要内容等,主动接受行业监督和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 市中小企业局、市工商局应制定本部门绩效评价实施细则,建立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对照绩效目标组织开展项目绩效自评,自评结果按要求进行公开并及时报送市财政局。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次年专项资金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依法接受人大、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项目单位和区县(自治县)有关部门、企业应积极配合,并按规定妥善保管项目申报及批复文件、财务核算等相关资料,以备核查。
第二十条 任何企业、单位和个人不得骗取、虚报冒领、挤占、截留和挪用专项资金,如有违背,一经查实,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骗取、套取专项资金的项目单位,纳入“信用重庆”严重失信主体黑名单。
第二十一条 市财政局、市中小企业局、市工商局、各区县(自治县)相关部门等涉及专项资金管理的工作人员,如存在以权谋私、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保守国家秘密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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