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公告
青海省省级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转变政府科技管理职能,充分发挥专家在科技创新战略咨询决策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规范青海省省级科技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管理,提高科技管理工作水平,根据《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的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4号)、《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国家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国科办创〔2017〕2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参与我省科技发展政策和规划制定、科技计划指南编制、各类科技计划项目评审、中期检查、验收以及科学技术奖励评审、知识产权评审、人才评价、决策咨询等各项科技活动的专家,均纳入专家库管理。
第三条 科技专家库建设和管理遵循广泛遴选、集中建库、统一管理、信息共享、规范运作的原则。
第四条 省科技厅是专家库的管理部门,负责专家库建设、运行维护、开发利用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 专家库组建
第五条 专家库专家主要来源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金融财税、法律和中介服务机构等单位具有较强的理论和专业知识以及丰富实践经验的专业人员。入库专家分为技术专家、管理专家、财经专家,按照战略咨询与科技评审评估进行决策服务工作归类。
第六条 省科技厅负责整合现有综合专家库、奖励评审专家库及自然科学基金专家库,加强资源共享、互联互通,并与国家和其他省市专家库进行对接。
第七条 专家库依托青海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由相应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负责运行及维护管理,其主要职责:
- 专家资格初审、登记入库等有关文件资料整理、归档和专家信息更新。
- 承担专家随机遴选抽取工作,登记专家工作情况。
- 负责在库专家日常联系、服务以及组织专家培训与交流等工作。
- 专家库管理系统的运行及维护管理。
第三章 专家出入库
第八条 入库专家基本条件:
(一)公正诚信,廉洁自律;工作责任心强,能够以严谨的科学精神,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开展各项评价咨询工作;无学术道德问题,无科研信用、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
(二)具有较高的专业学术水平和较强的分析判断能力,熟悉相关领域或行业的技术研发、成果转化及国内外科技创新与产业发展动态,熟悉创新创业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范。
(三)身体健康,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院士、博士生导师、享受国务院或省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若法定退休年龄大于60周岁的,则从其法定退休年龄。
第九条 专家分类及入库条件。除符合第八条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技术专家
1.高校、科研院所及其他事业单位专家
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在相关领域开展研究工作3年以上。
2.企业专家
(1)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或取得专业技术高级资格),在相关领域开展研究工作2年以上。
(2)创新型领军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等具有较强科研能力或实施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的技术负责人及技术骨干,或具有海外相应专业领域从业经历的高层次人才,在相关领域开展研究工作2年以上。
(二)管理专家
1.担任政府机关或事业单位县处级以上职务。
2.国家和省级各类园区管委会、创新创业和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学会)及科技类社会组织等高级管理人员。
3.创新型领军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等高级管理人员。
4.从事科技和知识产权管理工作3年以上,熟悉相关领域科技研发与成果转化工作。
(三)财经专家
1.熟悉科技经费管理的会计类、经济类等高级职称人员,注册会计师,或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企业等的财务(审计)部门负责人,熟悉知识产权法、民商法等相关领域高水平专家。
2.知名创业服务机构的创业导师,天使投资或创业投资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资本市场、银行信贷及保险等机构中高级管理人员等。
第十条 专家优先入库条件:
(一)两院院士。
(二)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入选者等国家级人才计划获得者。
(三)国家重大科技专项、重点研发计划项目(课题)负责人,原科技部863、973和科技支撑三大科技主体计划项目(课题)负责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负责人,重大工程项目首席技术专家和管理专家。
(四)长江学者特聘教授,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国家创新人才推进计划、百千万人才工程入选者,国家级各类领军人才工程入选者,国家知识产权高层次人才。
(五)省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青海学者、省高端创新人才千人计划、昆仑英才计划入选者,青海省自然科学与工程技术学科带头人、青海省优秀专家等省级人才计划获得者。
(六)省重点企业研究机构负责人、总工程师或技术总监,省重点实验室主任、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主任、创新平台负责人。
(七)国家科技奖励获得者,或省部级科技奖励二等奖及以上获得者。
(八)青海省重大科技专项项目负责人。
(九)其他符合优先入库条件的专家。
第十一条 专家入库采取省内专家公开征集和省外专家共建共享协议入库两种方式。省外或海外专家自荐的纳入专家公开征集范围。
(一)公开征集入库
1.公开征集。在青海省科技厅门户网站公开征集专家。
2.入库申请。专家自愿在青海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公共服务平台填写《青海省科技专家申请登记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签署保密和纪律协议。专家入库申请常年受理。
3.核实推荐。专家所在单位和归口管理部门对专家是否符合推荐要求,递交信息是否真实、可靠进行核实后推荐入库。
4.资格审核。公开征集专家或省外、海外专家自荐的,由省科技厅按照技术领域采用常年与定期集中相结合的方式,审核申请专家入库的相关资料,提出拟入库专家名单。每年集中审核一次。
5.公示。省科技厅将拟入库专家名单在门户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7个工作日。对公示的专家名单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省科技厅实名反映。省科技厅对异议进行核实,做出处理决定。异议处理决定在异议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并书面告知异议申请人和专家本人。
6.入库。经公示无异议的专家直接入库。专家公示有异议且经核实的,应立即取消专家入库资格。确因工作要求需专家紧急入库的,省科技厅根据相关程序先行入库,同时对专家入库进行公示。
(二)省外专家库共建共享协议入库:按双方专家库管理部门所签订的专家库共建共享协议的规定入库。
第十二条 专家库信息变更
专家库每年组织一次专家信息集中更新。入库专家信息变更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审核后提交省科技厅变更。信息变更不再进行公示。
第十三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专家应予以出库处理:
(一)因超龄等个人原因不符合专家入库条件的。
(二)接受邀请后无故缺席2次的。
(三)未能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履行专家职责的。
(四)擅自泄漏评估的内容、过程和结果等重要信息的。
(五)应主动申请回避而不申请回避的。
(六)在参加专家活动过程中,存在徇私舞弊,接受或索取相关单位(个人)的馈赠、宴请或不正当利益的。
(七)触犯法律、法规而被追究法律责任的。
(八)存在伪造、篡改和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发生科研实践和结果背离科研事实等科研道德和伦理责任问题的。
(九)其他情形不适宜担任专家的。
第十四条 专家出库程序:
(一)主动出库。专家可直接通过专家库系统出库,出库后不再作为专家库专家。主动出库的专家2年内不得申请入库。
(二)取消专家资格。有第十三条所列情况的,由省科技厅核实相关情况后,取消专家资格并作出库处理。
(三)出库公示。省科技厅在门户网站对出库专家予以公告。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十五条 申请使用专家库专家的,需提前3天向科技厅提交申请,由省科技厅审核后许可使用;使用异地专家的,依据专家库共建共享协议执行并经省科技厅审核后许可使用。
第十六条 专家库的使用分随机抽取和任期制专家组两种方式。
随机抽取专家是指由使用单位根据需要设置抽取专家条件、数量等,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一次抽取一次受聘。抽取专家应充分考虑专家结构的平衡性、来源的多样性、专业的互补性,综合考虑专业跨界、年龄结构。
任期制专家组是指由使用单位根据特定任务,从专家库中按一定的专家条件、数量选定专家,组成任期专家组。
第十七条 专家抽取程序:
(一)设定条件。使用单位提出使用专家事由和要求,由使用单位负责人审批。
(二)推荐专家。省科技厅批准同意后,由专家库管理系统自动随机推荐符合条件要求的专家。
(三)确定专家。省科技厅根据推荐情况,确定符合条件要求的专家。
第十八条 评审专家应对科学、技术、工程有充分理解,具备相应评价能力。管理专家、财经专家应满足第九条第(二)、(三)所列条件,技术专家应分别满足以下条件:
(一)项目评审专家应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主要成员承担过省级以上科研项目(课题)。
(二)科技评奖专家应在相关领域具有深厚的学术造诣、重要影响力,满足第十条所列条件之一。
(三)平台评审专家应熟悉科技基础条件平台、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研究心)、企业研究机构等省级创新载体的建设要求、管理流程、运行规范和科研条件建设中科研仪器设备专业用途和相关设备询价。
(四)国际合作评审专家应熟悉国内外相关领域发展现状及国际科技合作相关情况。
(五)人才评审专家应在相关领域具有深厚的学术造诣、重要影响力。
(六)知识产权专家应熟悉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和重大战略规划、宏观政策,对我省知识产权事业发展有全面了解,或具有专利代理、知识信息利用、专利咨询评估、知识产权法律事务等方面工作经验。
(七)高新技术企业评审专家应熟知高新技术产业、新兴产业发展的相关重大战略规划、宏观政策,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中规定条件。
(八)职称评审专家应具有较好的专业理论水平和业务工作能力,熟悉职称评审基本政策,并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第十九条 专家使用单位可在相关评审、评估、评奖等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对其履职情况进行评价反馈。省科技厅对每位专家进行综合评价。
第五章 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条 专家参与评价活动的权利:
(一)以个人身份独立提出意见和建议,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干预。
(二)个人信息等应得到保护。
(三)按照有关规定获取相应劳动报酬。
(四)有权拒绝参加自己不熟悉的专业技术领域的评价咨询活动。
(五)可自愿退出专家库。
第二十一条 专家参与评价活动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科研学术道德,按照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开展相关工作,提出专业意见,不得委托他人代评。
(二)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及保密规定,严禁泄露在评价过程中知悉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严禁泄露项目评价的内容、过程及结果等重要信息,不得侵犯被评价项目的知识产权。
(三)参与评价的活动与本人或所在单位有利害关系,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主动回避。
(四)不得接受或索取被评价项目有关单位、个人的馈赠、宴请或其他不正当利益,不得代为说情。
(五)个人信息发生变动时,应及时提交更新申请,如连续两年未对个人信息进行更新,系统将冻结专家参与评价活动的资格,并通知专家本人。
(六)积极参加省科技厅组织的相关科技专家培训。
第二十二条 专家参加评价活动时,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应主动提出回避:
(一)作为项目负责人或项目组成员参加参评项目的。
(二)3年内曾在参评项目的承担单位任职或担任顾问的,管理专家不得参与本单位项目评审。
(三)3年内共同发表过科技论文或共同承担过各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可能会影响项目公正评审的。
(四)配偶或直系亲属在参评项目的承担单位中任职或担任顾问的。
(五)与参评项目的承担单位存在知识产权争议或发生法律纠纷的。
(六)与参评项目承担单位有业务往来等经济关系的。
(七)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评价的。
第六章 信用管理
第二十三条 建立专家评审信用档案,主要内容包括专家在科技评价咨询过程中发生的良好信用与不良信用行为记录及信用等级情况,同时将信用变动情况通知专家本人。
第二十四条 专家信用等级划分为优秀、良好、一般、差4个等级。专家初始信用等级为良好。
第二十五条 省科技厅定期或不定期对专家履职情况进行评估,对专家的评审能力、评审质量以及公正性、责任性进行评价。
第二十六条 专家信用等级良好的,参加2次及以上科技评价咨询且无不良行为的,信用等级调高一级。专家接受邀请后无故缺席1次的,或履职过程中违反职业精神、显失公正、责任缺失的,应变更信息而没有及时变更的,信用等级调低一级。存在第十三条所列情形之一的信用等级为差,予以出库处理。
第二十七条 根据专家信用等级,在以下环节进行应用:
(一)信用等级一般及以上专家具有参与科技评价咨询活动的资格,优先选用信用等级优秀、良好的专家。
(二)科技评价咨询活动需要指定专家组组长或首席专家的,优先选用信用等级优秀的专家。
第二十八条 信用等级差的专家,3年内不得参与各类科技计划评价咨询活动。发生第十三条第(三)、(四)、(五)所列行为的5年内不得申请入库。发生第十三条第(六)、(七)、(八)款所列行为的,终身不得申请入库。
第二十九条 专家可通过专家库管理系统查询本人的信用信息,包括专家信用行为记录及信用等级。专家库管理系统注册的单位,须向省科技厅提出查询申请,并经省科技厅审核通过后,查询本单位专家的信用信息。
第三十条 专家对自身信用信息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信用变动情况通知15个工作日内向省科技厅提出申诉。异议人应提供正式有效的身份证明、联系方式和申诉证明材料。
第三十一条 省科技厅自受理异议30个工作日内组织核查,出具核查意见。异议信息经核实确需更正的,应在7个工作日内送达核查意见并予以更正。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专家使用单位应加强对使用专家库的管理,保障专家库管理系统及专家信息的安全。严禁私自复制、下载、泄露、转让或出售专家库中的信息和资料。
第三十三条 使用单位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经省科技厅核实,暂停其专家库账户的使用,整改到位后方可重新开放:
(一)将专家库的用户名及密码泄露给其他未经授权单位或个人的。
(二)在对专家抽取、确认及评价等过程中未如实填写相关信息的。
(三)私自复制、下载、转让或出售专家库中的信息和资料的。
(四)对专家进行恶意评价的。
第三十四条 专家库系统维护管理的第三方专业机构违反本办法的,省科技厅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直至取消资格等处理。
第三十五条 因专家个人在参与科技评估活动中由于违法、违规等行为造成有关单位损失的,由专家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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