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公告
陕西省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实施细则
陕西省产业发展基金管理
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进一步加强对陕西省产业发展基金的统筹管理,规范母子基金投资运作程序,确保发挥政府引导性基金投资效益,根据《陕西省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母子基金〕 本细则所指母基金即陕西省产业发展基金;所指子基金,是指经省政府批准设立,由母基金与社会资本、其他资本共同出资,采用股权投资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基金。
第三条〔资金来源〕 母基金的资金来源为: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产业发展和基础设施建设等的相关资金,母基金设立之前的省级基金和股权项目收益及退出资金,母基金投资的子基金和股权项目收益及退出资金,中央财政安排用于基金的相关资金,国有资本经营收入,政府配置资源增值收益,社会捐赠(捐助)资金等。
母基金原则上以政府性资金投入为主,根据筹资情况和子基金资金需求,如需引入其他银行或社会资本,按程序报批后实施。各子基金的政府出资由母基金统筹安排。
第二章 母基金管理
第四条〔管理职能〕
(一)省财政厅。省财政厅设立基金管理办公室,承担全省由政府出资设立的各类产业性投资基金的行业管理职能,负责基金行业的统筹管理、综合协调和建章立制等;负责母基金政府出资的资金筹措;负责子基金及直接投资股权项目的初步审核、汇总上报以及尽职调查、入股谈判等;负责审批子基金方案;负责子基金运行监管和绩效评价;负责监督政府出资的退出和收益上交;负责将母基金运行情况以及其他重大事项向省政府汇报;根据工作需要,委托有经验的基金公司等机构(以下简称“基金公司”)承担相关协助管理工作等。
(二)省级部门。负责遴选具有基金管理经验和较强投融资能力的省级平台企业(以下简称“受托平台企业”)共同发起设立子基金;提出本部门专项资金整合投入子基金的意见;负责牵头制定子基金设立方案、管理办法、合伙人协议、风险控制、项目遴选机制等;负责项目库建设;参与子基金投资决策;负责政府出资的退出和收益上交;争取国家相关基金支持。定期向省财政厅报送子基金运行情况。
第五条〔预算管理〕 母基金运作初期,新增出资实行预算管理、指标总控,根据子基金的设立进度、项目运作等情况,与其他出资人的出资同期同比例拨付,成熟一个拨付一个。基金管理办公室成立后,将财政新增出资拨付基金管理办公室,独立管理、封闭运行,并按照财政部《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要求,选择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进行托管。同时,将已设立子基金的财政出资股权逐步归并到母基金。
第六条〔资产管理〕 政府出资作为政府资产,不计入受托平台企业的资本金。省财政厅在增列财政支出的同时,相应增加政府资产—“股权投资”和净资产—“资产基金”,并根据子基金的种类进行明细核算。基金清算或退出收回投资本金时,作冲减当期财政支出处理,按照政府累计出资额相应冲减政府资产—“股权投资”和净资产—“资产基金”。政府出资分享的投资损益,按当期损益情况作增加或减少政府资产—“股权投资”和净资产—“资产基金”处理,收取的上缴投资收益,相应增加财政收入。
第七条〔管理范围〕 经省政府批准,按本细则设立的子基金,均属于母基金的子基金,受母基金统筹管理。子基金的设立、运行、退出以及直接股权投资项目等遵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章 投资子基金的原则和要求
第八条〔设立原则〕 子基金的设立,适用于具有一定竞争性、存在市场失灵、外溢性明显的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主要支持新兴产业培育、现代服务业发展、生态农业开发、传统产业改造提升和PPP模式的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建设领域。应当控制子基金的设立数量,不得在同一产业或领域重复设立。
第九条〔参股比例〕 母基金投资一般竞争性领域子基金,参股比例不高于子基金总额的30%;投资准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领域等的子基金,参股比例不高于子基金总额的50%。
母基金参股市县母基金的比例,不高于市县母基金总额的20%。其中参股的市级母基金,市级政府出资不应低于10亿元;参股的省管县母基金,县级政府出资不应低于3亿元。
第十条〔申报要素〕 省级部门会同受托平台企业,组织编制子基金设立方案等申报材料,应包含子基金设立背景目标、支持领域或产业、基金规模、存续期限、出资结构、组织形式、发起人和基金管理团队、管理架构、各方权利义务、项目遴选程序、投资决策机制、资金募集及托管、项目储备、风险约束机制、投资清算退出、管理费用和收益分配等要素。
第十一条〔设立条件〕 子基金存续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0年(PPP基金除外),一般为5-7年,其中投资期3-4年,退出期2-3年。子基金规模原则上不低于5亿元。除基金管理团队出资外,其他单个社会出资人出资不低于5000万元;除政府出资人外的其他出资人数量,一般不少于3名(含)、不超过15名(含)。
主要发起人、管理团队、托管银行初步确定,并签订发起人协议和子基金章程、委托管理协议、资金托管协议草案;其他出资人初步落实,并承诺资金按约定及时足额到位。
子基金管理团队应当是市场化的专业管理团队,与各出资人无关联利害关系。对子基金按不低于基金规模的1%认缴出资,具体比例在子基金章程中约定。
第十二条〔管理团队〕 子基金管理团队按照协议约定负责子基金日常的投资行为。管理团队要向省财政厅进行备案,实行动态监管。管理团队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陕西省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有一定的资金募集能力,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具备丰富的投资管理经验和良好的管理业绩,健全的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流程,规范的项目遴选机制和投资决策机制。
(二)从事基金投资管理业务5年以上,管理的各类产业政策性基金规模不少于5亿元。管理团队在完成子基金70%的资金委托投资之前,不得募集其他基金。
(三)至少有5名具备5年以上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有不少于对5个以上企业投资的成功案例。
(四)基金管理团队及其工作人员无受过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
第十三条〔托管银行〕 子基金托管银行负责按照托管协议,对托管专户进行账户管理、资金清算、资产保管等日常运作,定期向省财政厅和省级部门出具托管报告。托管银行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成立时间5年以上的股份制商业银行;
(二)具有投资基金托管经验;
(三)无重大过失及行政或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
第四章 子基金的审批
第十四条〔申报要素〕 省级部门牵头组织编制初步基金设立方案,明确子基金设立背景目标、支持领域或产业、规模、存续期限、出资结构、组织形式、主要发起人等基本要素,报省财政厅审核。
第十五条〔审核设立〕 省财政厅对子基金初步设立方案进行审核,形成基金设立计划报省政府。对省政府确定设立的子基金,省级部门会同平台企业对初步方案进行补充和完善,进一步明确基金管理架构、基金管理团队、出资各方权利义务、项目遴选程序、投资决策机制、资金募集及托管、项目储备情况、风险约束机制、投资清算退出、管理费用和收益分配等,形成正式基金方案,并填报子基金设立要素表(附件1),提交省财政厅审批。
第十六条〔尽职调查〕 省财政厅直接或委托基金公司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子基金发起人资格、经营、财务、法律等开展现场调查和资料分析,并完成入股谈判初步意向。尽职调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基本情况。发起人简介、单位概况、投资经营、成功案例、行业排名、项目储备、股权结构、主要股东、公司章程和治理结构等情况;银行信用、商业信用、对外担保、涉诉涉案等基本情况,以及首期募集资金规模、资金落实情况等。
(二)财务状况。发起人近两年经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审计通过的财务状况、纳税情况等报告。
(三)资产调查。发起人资产所有权状况、运营场所、资产购置等情况。
(四)风险控制。控制风险措施的可操作性及合法、合规性。
第十七条〔批复设立〕 子基金经尽职调查、入股谈判等程序后,条件成熟的,由省财政厅对基金方案予以批复。
市县母基金申请母基金出资,需报送基金规模、支持领域、运行情况等,由省财政厅审核初步确定参股比例,报省政府审定实施。
第五章 子基金的投资运作
第十八条〔时间限定〕 政府批复后3个月内,子基金应正式成立。
第十九条〔签订章程〕 省级部门会同受托平台企业,与其他发起人正式签订基金章程,向子基金派遣董事或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参与子基金的管理和决策。省财政厅直接或委托基金公司,向子基金派遣董事或投资决策委员。政府部门所占投资决策席位,根据政府出资所占比例或章程约定确定。
第二十条〔出资到位〕 省级部门会同受托平台企业,按照章程约定时间或项目进度,以正式文件形式向母基金提出子基金首期(当期)资金需求,并填写子基金资金请拨表(附件2)。经省财政厅审核后,及时足额拨付。其他出资人出资最晚不得晚于政府出资1个月内到位。
第二十一条〔项目储备〕 省级部门负责牵头建立项目库,实行动态化管理,根据项目和企业情况变化严格筛选,调入调出,确保子基金在省内快速投入。
第二十二条〔子基金投资比例〕 子基金投资省内比例应不低于80%。如投资省外的项目多为省内企业产业延伸项目和并购项目,比例可放宽至70%。
投资于本行业比例原则上不低于80%,具体根据子基金筹资结构和投资领域由省财政厅审定。
第二十三条〔项目投资〕 子基金应按照市场化方式建立完善的投资决策机制,项目投资决策流程一般应包括项目立项、尽职调查、决策复核等程序。
子基金投资,应优先选择项目库内项目,其次选择行业外或省外项目。
第二十四条〔投资监管〕 子基金应建立投资监督机制,由省级部门牵头设立投资监督委员会,对基金投资方向和领域合规性进行监督。对突破投资比例规定的项目,在履行正常投资决策程序基础上,应提交监督委员会审议确定。
第二十五条〔资金拨付〕 项目确定后,各出资人共同确认并向托管银行发出划款指令。子基金投资于外省的项目,应在基金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六条〔禁止投资〕 子基金在运作过程中,不得从事以下投资业务:
1、融资担保以外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2、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以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3、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
4、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5、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6、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7、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其他业务。
第六章 子基金的投后管理
第二十七条〔风险分担〕 子基金各发起人,应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明确约定管理费、收益处理和亏损负担方式。投资亏损应当由各发起人共同承担,政府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为更好发挥政府出资的引导作用,政府可适当让利,但不得向其他发起人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不得承诺最低收益。国务院及省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内部控制〕 子基金管理团队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子基金管理运作,建立投资决策和风险约束机制,会同各出资人合理设置基金止损警戒线,确保基金投资风险可控。
第二十九条〔会议制度〕 根据工作需要,由省财政厅牵头会同省级部门,以座谈、培训等形式,共同研究基金引导产业发展问题,交流各子基金运行情况,主要内容包括:
(一)子基金设立及投资运作情况;
(二)母基金退出及收益情况;
(三)运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建议;
(四)通报基金行业发展动态;
(五)组织基金行业从业人员研讨交流及讲座培训。
第三十条〔资料报备〕 为规范子基金的日常运作和投资行为,子基金管理团队须按时限要求向省财政厅报送以下资料:
(一)管理团队基本情况、经营业绩、核心人员简介等材料(子基金设立申报期);
(二)基金工商注册等正式基金设立材料(注册后20个工作日内);
(三)其他出资人出资凭证复印件(出资后2个工作日内);
(四)基金季度、年度总结报告,内容包括基金出资情况、投资情况、目标企业运营情况、基金估值、基金利润及分配情况、其他重大事项等(季度或年度结束次月15个工作日内);
(五)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子基金年度审计报告、托管银行出具的年度资金托管报告(年度结束次月15个工作日内);
(六)子基金投资企业主要数据统计表(每季度结束15个工作日内);
(七)其他需要提供的事项。
第七章 直接投资股权项目的要求
第三十一条〔项目立项〕 根据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当年产业重点支持方向,重大项目可采取直接股权投入的方式支持。
第三十二条〔投入方式〕 直接投资股权项目,以国有法人入股方式投入企业,投入方式主要包括普通股和优先股。以普通股方式参股投资的收益与其他股东同股同权,以优先股方式参股投资的收益按不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确定。投资期限3-5年,最长不超过7年。
第三十三条〔投资限额〕 原则上对中型企业股权投资不低于300万元,对小型企业股权投资不低于100万元。以普通股投入的,直接投资股权项目的出资额占被投资企业股份不超过总股本的20%,且不为第一大股东。中小企业划型标准依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第三十四条〔日常管理〕 省财政厅为政府出资人代表,对直接投资股权项目进行管理,根据股权投资比例,向投资单位委派董事、监事、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等,对投资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和风险控制,定期向省政府报送项目建设情况。
第八章 投资退出
第三十五条〔退出条件〕 母基金投资的子基金或直接股权项目,应在子基金存续期满、存续期内达到预期目标,股权项目达到退出条件时,按照协议和章程规定的转让股份、股权回购等方式适时退出。省级部门应填报子基金或直接股权项目清算退出表(附件3),报送省财政厅。
第三十六条〔资产评估〕 子基金或直接股权项目在退出时,应按照国有产权管理的有关规定,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等方式进行。应聘请符合资质的资产评估等专业机构对所持股权进行评估,作为确定政府出资退出价格的重要参考。对于按约定价格实行协议退出的,应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三十七条〔特殊退出〕 有下述情况之一的,政府出资可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直接退出:
(一)子基金方案确认后超过一年,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或增资手续的;
(二)政府出资拨付子基金账户一年以上,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三)子基金或直接投资项目未按章程约定投资;
(四)管理机构或投资经营策略发生重大变动,无法按约实现政策目标的;
(五)投资市县母基金,对不能按约定回报退出的,通过财政结算扣回退出;
(六)章程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让利补偿〕 政府出资原则上与其他出资同股同权。对市场失灵突出领域设立的子基金,可向社会出资人让利,在存续期内分红时,如收益率低于一年期同期贷款利率,省级政府出资最后参与分红;高于一年期同期贷款利率,省级政府出资与其他出资按比例分配收益。
第三十九条〔退出清算〕 子基金在存续期满、清算或退出收回资金时,应根据实际清算情况,及时将政府出资和归属政府出资的收益、利息等全部交回母基金,母基金按照省财政厅统一安排,用于滚动使用或将退出资金及时足额上缴国库。省级部门应加强落实子基金的资金清退工作。
第九章 监管奖惩
第四十条〔审计监督〕 子基金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和监督。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依法依纪处理。
第四十一条〔考核评估〕 省级部门及其受托平台企业,于每年度结束1个月内,对基金上年运行情况进行绩效自评;于基金存续期满后1个月内,对基金整体运行情况进行绩效自评, 并将年度、存续期自评报告报送省财政厅。
省财政厅每年对子基金政策目标、投资效果及投资运行情况等进行绩效评价,并报省政府。根据绩效评价结果,确定暂停或继续拨付后续政府出资。
省财政厅对子基金管理团队和托管银行进行业绩考核和评估检查,对子基金管理团队及其高级管理人员采取信用记录管理。
第四十二条〔奖惩措施〕 子基金投资效益显著、成功培育企业境内外上市的,对子基金管理团队实行业绩奖励,业绩奖励最高不超过子基金增值收益的20%。
子基金的绩效评价与管理团队的管理费挂钩。对投资效益差的,暂停管理费提取并降低管理费提取费率;对出现股本亏损、重大投资失误的,由基金管理团队以其认缴资金先行赔付,并取消其省级政府性股权投资基金的管理资格。
母子基金运行中发现的财政资金问题,按照《预算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发布执行〕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各地应参照制定符合地方实际的细则。
附件:1.子基金设立要素表
2.子基金资金请拨表
3.子基金清算退出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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