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公告
海南省自然科学基金专项和经费管理办法
各有关单位:
为了适应新形势、新任务和我省科技发展需要,规范海南省自然科学基金专项和经费的管理,增强我省自主创新能力,服务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措施》(琼府办〔2022〕20号)等相关规定,我厅修订了《海南省自然科学基金专项和经费管理办法》。现予公布,自2025年1月12日起施行。
附件:《海南省自然科学基金专项和经费管理办法》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
2024年12月12日
海南省自然科学基金专项和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海南省自然科学基金专项和经费的管理,提高基础研究水平,发现和培养科技人才,增强我省自主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措施》(琼府办〔2022〕20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海南省自然科学基金专项包括海南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以下简称省基金项目)和软科学项目,软科学项目另行制定管理办法。省基金项目面向全省,主要资助自然科学方面的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具体包括面上项目、青年基金项目、优秀青年基金项目、杰出青年基金项目、重点项目和联合基金项目。海南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可根据需要对项目类型进行调整。
(一)面上项目主要支持科技人员在省基金项目资助范围内自由选题,开展创新性科学研究,促进各学科均衡、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二)青年基金项目主要支持青年科技人员在省基金项目资助范围内自由选题,培养青年科技人员独立主持科研项目、进行创新研究的能力。
(三)优秀青年基金项目支持在基础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方面已取得较好成绩且发展潜力较大的青年学者,自主选题开展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激发青年科学技术人员的创新思维,培养造就一批快速成长的优秀青年学术骨干。
(四)杰出青年基金项目支持在基础研究方面已取得突出成绩的青年学者,自主选择研究方向开展创新研究,促进青年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培养一批有望进入国家和世界科技前沿的优秀青年学术带头人。
(五)重点项目支持科学技术人员针对已有较好基础的研究方向或学科,尤其聚焦于海南省科技创新重点领域、开展系统的创新性研究,促进学科发展,推动重要领域和科学前沿取得突破。
(六)联合基金项目旨在发挥省自然科学基金的导向作用,引导鼓励社会资源投入基础研究,促进有关部门、企业、地区与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的合作,培养科学与技术人才,推动相关领域、行业、区域自主创新能力的提升。联合基金项目的实施,按照合作协议约定执行。
第三条 省科技厅是海南省自然科学基金专项的组织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开展项目立项、实施管理、验收和监督检查等工作;海南省财政厅(以下简称省财政厅)负责省自然科学基金专项经费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工作。
第四条 省基金项目管理工作坚持尊重科学、发扬民主、提倡竞争、促进合作、激励创新、引领未来的工作方针。
第五条 省基金项目经费主要来源于省财政预算,鼓励公民(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资或联合资助。引导鼓励市、县人民政府、省直相关部门、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以及有条件的企业、社会组织等出资共同设立联合基金,开展基础研究。
第二章 依托单位与项目负责人
第六条 依托单位是省基金项目和经费管理的法人责任主体,为海南省行政区域内注册或中央在琼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医院类单位、科技型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原则上应为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企业、建有省级科研平台企业或有全社会研发投入的纳统企业),依托单位的下属部门(如高等学校的二级学院等)不能单独另行申请注册为依托单位。
第七条 依托单位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申报省基金项目。
(二)审核项目负责人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三)落实项目承诺的自筹资金及其他配套条件,保障项目负责人和参与人实施省基金项目的时间,保证财政资金专款专用;企业承担省基金项目,按不低于省财政资助金额的1:2配套。
(四)保障省基金项目正常实施,监管省基金项目经费使用。
(五)配合省科技厅对省基金项目实施监督、检查和验收。
(六)及时向省科技厅报告实施过程中省基金项目负责人变更、依托单位变更、终止等重大事项,对省基金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及新问题,及时向省科技厅反馈并提出意见或建议。
(七)建立健全“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省基金项目管理体制和具体办法,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约束机制。
第八条 项目负责人是省基金项目实施和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省基金项目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负责。
第九条 面上项目负责人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为依托单位在职人员,申请当年1月1日年龄未满55周岁。
(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者具有博士学位;中级以下职称的需由2名与其研究领域相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科学技术人员推荐。
(三)具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从事申请省基金项目的研究,具备完成省基金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其中正式受聘于依托单位的申请者,资助期内每年在依托单位工作时间应不少于6个月。
(四)当年作为省自然科学基金负责人申请不超过1项,同时参与省基金项目不超过2项。
(五)已承担2次以上省自然科学基金而至今未能牵头承担国家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含课题),不能再作为项目负责人申请省基金项目,但可作为项目组成员参与项目研究。
(六)项目负责人与项目参与人不是同一单位的,参与人所在单位视为合作研究单位,合作研究单位的数量不超过3个,项目总人数不超过10人(含负责人)。
(七)已承担2项以上海南省各类科技专项项目的负责人,在项目未验收前不能作为项目负责人申请;因科研失信行为被取消承担和参与省级科技计划任务资格的,不能作为项目负责人申请省基金项目。
第十条 青年基金项目负责人须符合第九条规定,同时要求:申报当年1月1日男性未满35周岁,女性未满40周岁。
第十一条 优秀青年基金项目负责人须符合第九条规定,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当年1月1日男性未满38周岁,女性未满40周岁。
(二)作为项目负责人,具有主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经历。
对上一年度申请国家级优秀青年科学基金项目进入最后评审阶段未获立项,且符合以上基本条件的申请人经本人申请可直接给予省级优秀青年基金项目支持,不受已承担2项以上省各类科技专项项目限制,获得支持项目计入个人承担项目。
第十二条 杰出青年基金项目项目负责人须符合第九条规定,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当年1月1日男性未满45周岁,女性未满46周岁。
(二)作为项目负责人,具有主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经历。
(三)在基础研究工作中,已取得国内外同行公认的突出创新性成果,拟开展的研究工作创新性较强,且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结合较紧密。
对上一年度申请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进入最后评审阶段未获立项,且符合以上基本条件的申请人经本人申请可直接给予省杰出青年基金项目支持,不受已承担2项以上省各类科技专项项目限制,获得支持项目计入个人承担项目。
第十三条 重点项目负责人须符合第九条规定,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博士学位;
(二)具有承担国家级基础研究项目经历;
(三)在本研究领域具有较高的活跃度和学术影响力。
第十四条 联合基金项目负责人须符合第九条规定,其余要求按联合基金合作协议执行。
第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填报省基金项目申请书。
(二)依法据实编制省基金项目经费决算。
(三)按照省基金项目申请书和相关管理制度的规定开展研究和使用经费,自觉接受省科技厅和本单位科研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做好省基金项目实施情况的原始记录和归档,按时提交科技报告。
(五)按时提交验收材料,保证验收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
(六)及时向依托单位报告省基金项目执行过程中有关成员、合作单位等变更事项。
第三章 申请与立项
第十六条 省科技厅负责组织制定并公开发布省基金项目年度申报指南,明确省基金项目遴选方式、支持范围、实施年限、资助额度,确定申报的时间、渠道、方式和限额,申报时间一般不少于30天。
第十七条 省科技厅根据各依托单位的省基金项目立项、验收、执行及其他情况确定年度申报限额,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八条 依托单位在规定期限和限额指标内,按申报指南要求向省科技厅提交省基金项目申请书。项目负责人或者参与者的依托单位信息,与正在实施或当年度申请的其他省级专项项目中依托单位信息不一致的,应当在申请时注明。
第十九条 省基金项目立项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公平竞争、同行评审、择优支持的资助机制。省基金项目立项程序包括:
(一)受理。依托单位按照当年申报通知的要求在限额指标内进行遴选,在申报系统中上传依托单位推荐函,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
(二)形式审查。省科技厅组织或委托科技项目评审专业机构对受理的省基金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并将审查结果在省科技厅门户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形式审查不通过:
1.项目负责人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
2.申请材料不符合年度省基金项目指南和申报通知要求。
3.项目负责人在不良科研诚信记录处罚期内。
4.依托单位在不良科研诚信记录处罚期内。
5.与已立项项目重复率超过20%。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形式审查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将加盖单位公章或签署个人真实姓名及联系方式的书面意见和相关材料提交实施形式审查的机构。实施形式审查的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并将结果反馈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
(三)专家评审。省科技厅委托科技项目评审专业机构聘请专家通过通讯评审或会议评审方式对形式审查通过的省基金项目进行评审,出具评审意见。
基础研究项目重点评价新发现、新原理、新方法、新规律的原创性和科学价值;应用基础研究项目重点评价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关键科学问题的效能和应用价值。
(四)行政决策。省科技厅根据年度预算经费总额、专家评审意见、年度重点科技任务和单位承担数量等因素进行综合平衡,经厅会议审议,择优确定拟立项项目。
(五)公示。省科技厅对拟立项项目在厅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视为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同意年度立项。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将加盖单位公章或签署个人真实姓名及联系方式的书面意见和相关材料提交省科技厅项目主管处室。省科技厅项目主管处室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并将结果反馈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对评审专家的学术判断有不同意见的,不得作为提出复核申请的理由。
(六)项目下达。经省财政厅审核划拨年度项目经费后,省科技厅下达省基金项目立项文件并与依托单位签订省基金项目任务书。
第二十条 省基金项目中有合作单位的,依托单位应当与合作单位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经费分配、知识产权归属、法律责任等。
第四章 经费与开支
第二十一条 省基金项目采取定额补助方式,经费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拨付项目依托单位,统一纳入单位财务管理,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十二条 省基金项目经费开支范围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
(一)设备费。主要列支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计算类仪器设备和软件工具可在设备费科目列支。
(二)业务费。主要列支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发生的测试化验加工、燃料动力、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等费用,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1.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依托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2.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直接使用的相关仪器设备、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3.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查新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4.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会议费和国际合作交流费。依托单位和科研人员应当按照实事求是、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和单位的有关规定,统筹安排使用。
5.其他支出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除上述支出范围之外的其他相关支出。
(三)劳务费。主要列支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和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以及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等。
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由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等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
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本项目研究、项目管理的相关工作人员。专家咨询费的开支,参照我省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三条 间接费用是指依托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依托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房屋占用,日常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
1.项目依托单位在统筹安排间接费用时,要处理好合理分摊间接成本和对科研人员激励的关系,绩效支出安排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不设比例限制,项目验收前发放50%,验收通过后发放50%。
2.项目由多个单位承担的,间接费用在总额范围由项目牵头单位与参与单位协商分配。
第二十四条 省基金项目实行经费“包干制”,不再编制项目预算。项目负责人在承诺遵守科研伦理道德和作风学风诚信要求、经费全部用于与本项目研究工作相关支出的基础上,自主决定项目经费使用。依托单位应当对项目经费支出情况进行认真审核,在项目结题时应当在单位内部公开省基金项目经费决算表,接受广大科研人员监督。
第二十五条 省基金项目实施期满后,项目负责人会同科研、财务、资产等管理部门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如实编制省基金项目经费决算表,经依托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并盖财务专用章,在省基金项目验收时予以确认。
有2个以上单位共同完成涉及经费分配的省基金项目,各单位应当分别编制经费决算表,经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交项目负责人汇总编制省基金项目经费决算表。
第五章 实施与管理
第二十六条 省基金项目执行期一般不超过三年。依托单位在省基金项目验收前向省科技厅呈交科技报告。无正当理由未呈交的,省科技厅对省基金项目实施情况进行重点检查,视检查结果情况可强制终止省基金项目。
第二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应按照申请书内容开展研究工作,依托单位不得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或者终止省基金项目。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变更项目负责人的,由原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拟接任的项目负责人同意,经依托单位审核后,由依托单位书面报省科技厅批准。
1.不再是依托单位科技人员。
2.不能继续开展研究工作。
拟接任的项目负责人应为项目组原参与人员,且符合本办法第二章的要求。
(二)实施期间内,项目负责人在遵守科研人员限额规定及符合诚信要求的前提下可自主调整项目参与人员;在研究方向不变、不降低考核指标的前提下自主调整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相关调整事项经依托单位审批,在项目验收中予以确认。
第二十八条 省基金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的归属、使用和转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第二十九条 省基金项目取得的成果,包括论文、专著、样品等,应标注“海南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英文标注为supportedby Hainan Provincial Natural Science Foundation of China字样及项目批准号。未按规定标注的研究成果,验收时不予认可。
第三十条 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过程管理,包括任务书审核与签订、跟踪管理与报告、重要事项调整、终止及延期等内容,按照《海南省省级财政科技项目过程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十一条 省科技厅委托专业化机构组织专家对项目任务实施情况、指标完成情况等进行验收。项目验收工作按照《海南省省级财政科技项目绩效验收评价工作细则》执行。对于省基金项目验收通过率90%以上、科研项目管理规范、具备审核验收能力的单位,资助金额10万元及以下项目由依托单位进行审核验收,报省科技厅备案,省科技厅按不低于10%比例进行抽查,对于抽查中发现验收执行情况不好的单位,视情进行调整。
第三十二条 “结题”、“终止”“强制终止”和“不通过绩效验收评价”的省基金项目,结余财政经费经清算后由省科技厅督促收回,按照原渠道退回。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和依托单位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和分工,各司其职。在日常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加强信息共享,避免交叉重复。
第三十四条 依托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制约机制,加强支撑服务条件建设,提高科研人员的服务水平,建立常态化的自查自纠机制,接受省科技、财政、审计等部门的检查与监督,配合并提供有关资料,保障项目顺利实施。
第三十五条 依托单位或项目负责人在省基金项目申报、经费使用、验收、监督检查等环节存在违规行为的,项目负责人有剽窃他人科学研究成果或者在科学研究中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应当严肃处理。省科技厅视情况轻重采取约谈、通报批评、暂停项目拨款、强制终止项目执行、追回已拨资金、阶段性或永久取消申报资格等措施,并将有关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六条 经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作出正式处理,存在违规违纪和违法且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责任主体,按规定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记录,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七条 省基金项目和经费管理实行责任倒查和追究制度。对有违规行为的咨询评审专家,予以责令限期改正、阶段性或永久性取消咨询评审和申报参与项目资格等处理;对有违规行为的服务机构予以约谈、责令限期整改、解除委托协议、阶段性或永久性取消项目管理资格等处理,对有违规行为的服务机构工作人员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省科技厅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在评审立项、资金分配等环节,存在违反规定安排项目或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公务员法》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处理结果可进行通报或公布,并纳入科研失信行为记录。涉嫌违法、违纪的,移交司法机关和纪检监察部门。
第三十八条 建立尽职免责机制。建立科技、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定期沟通制度,健全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科技改革创新容错机制。在科研项目实施中,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已勤勉尽责,但因技术路线选择失误或其他不可预见原因,导致难以完成科研项目预定目标的,由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报告说明情况,经专家评议认为符合客观实际,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予以免责,不影响科研人员的职称评定、职务晋升和提拔使用。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法律、法规及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5年1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海南省自然科学基金专项和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琼科规〔2021〕1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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