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公告
北京市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建设管理办法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体系,统筹布局北京市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建设,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对《北京市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建设管理办法》(京知局〔2022〕103号)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
2024年12月2日
北京市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备案实施办法(修订)》(国知办发服字〔2024〕19号)、《北京市“十四五”时期知识产权发展规划》(京知局〔2021〕226号),完善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体系,统筹布局北京市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北京市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是指围绕国家和北京地区发展战略,面向创新创业主体和社会公众开展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的机构,包括高校、科研机构、科技情报机构、行业组织、生产力促进机构、公共图书馆、博物馆以及相关服务机构等,是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北京市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应以知识产权普惠服务为基础,培养发展特色服务能力,为高价值专利、知名商标品牌、优质地理标志培育提供知识产权信息服务支撑,助力传统产业优化升级、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壮大、未来产业前瞻布局。鼓励支持在北京市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等加强网点布局,贴近服务对象,呼应创新需求。
第四条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负责北京市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的备案和管理,负责北京市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的推荐。各区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北京市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的推荐和工作推广。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行业内北京市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的推荐。
第二章 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 申请备案北京市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的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或登记。
(二)为独立法人单位,拥有专业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工作团队,配备3名及以上专职人员和若干兼职人员。团队人员应熟悉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和最新政策,掌握知识产权基础业务知识,具备一定的知识产权检索分析能力。
(三)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工作制度健全,具备针对专利、商标、地理标志等一个或多个知识产权类别开展线上或线下服务的能力,能够充分利用知识产权基础信息资源为创新主体和社会公众提供免费或低成本的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有成功案例和一定的社会影响。
(四)具有适合开展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的场地、网络环境、硬件设备、系统软件等基础设施。应当具有自建、购买或租用的知识产权数据库和信息检索分析工具等。
第六条 北京市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备案材料包括:
(一)《北京市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备案表》(见附件)。
(二)相关工作制度。
备案北京市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的服务机构应当对备案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备案:
(一)备案材料弄虚作假的。
(二)存在专利非正常申请行为且未改正的。
(三)近三年有经知识产权行政或司法部门认定的故意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受到知识产权行政部门行政处罚或处理,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四)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五)有其他重大恶劣影响的。
第八条 北京市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备案程序:
(一)提交材料。申请备案的服务机构按照有关通知的要求向推荐部门提交备案材料。
(二)材料初审和推荐。推荐部门对备案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向北京市知识产权局推荐。
(三)备案审核。北京市知识产权局组织开展备案审核工作,确定备案名单。
(四)公布名单。对符合备案条件的服务机构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予以备案并发布名单。
第九条 北京市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备案推荐程序:
(一)提交材料。申请备案的服务机构按照有关通知的要求向北京市知识产权局提交备案申请材料。
(二)材料审核。北京市知识产权局组织对备案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和复核。
(三)备案推荐。北京市知识产权局择优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推荐。
第十条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应当在相关网站公布北京市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基本信息和服务事项清单。
第十一条 北京市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的备案有效期为三年,期满按照有关通知要求申请续期,每次可续期三年。
第十二条 北京市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备案机构的名称、场所、主要负责人、联系方式和主要服务事项等重要信息发生变更,需及时向北京市知识产权局报备。
第三章 网点建设
第十三条 北京市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应加强日常管理和服务能力建设,保障资源和资金支持,加强人员培训,充分运用现代技术手段和新媒体,提升服务质量和效率,探索开展个性化、差异化、数字化服务。
第十四条 北京市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应面向创新主体和社会公众提供下列基础服务:
知识产权信息查询检索服务。充分利用各级各类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以及相关公共服务产品,提供专利、商标、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基础信息查询和检索服务。
知识产权咨询服务。通过电话、网络、窗口等渠道开展知识产权政策、知识产权业务、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产品等相关咨询服务。
知识产权宣传培训服务。通过展览、讲座、论坛、公开课、出版物等形式,普及知识产权基础知识,宣传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传播公益性知识产权信息分析利用成果,推广优质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产品和典型案例,培养提升科研人员和在校学生知识产权素养和实务技能,增强全社会知识产权意识。
第十五条 北京市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应依据区域特色和行业需求,立足自身资源优势,主动开展重点产业知识产权信息分析、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转化运用等服务、知识产权数据库及工具平台开发等特色服务。
第四章 保障和管理
第十六条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对北京市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在网点建设方向、业务规范制定、能力提升培训、知识产权基础数据供给、交流平台搭建、工作成果推广等方面进行指导。
第十七条 中关村知识产权促进中心承担北京市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备案和管理等具体工作。
第十八条 鼓励各网点间,以及网点和其他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机构间,加强交流协作和资源分享,跨领域、跨区域开展协同服务、业务交流、课题研究等。
第十九条 北京市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应当及时填报工作台账并于每年12月底前向北京市知识产权局报送年度工作总结。未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开展公共服务工作的北京市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应当及时整改,整改期为半年。到期仍不符合本办法相关规定的,由北京市知识产权局撤销北京市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备案资格。
第二十条 对于在备案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以及以北京市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名义开展与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无关的商业经营活动或从事违法违规活动的服务机构,一经发现将终止或撤销备案,三年内不得再提交备案申请。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技术与创新支持中心(TISC)、高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等已纳入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的机构,不需要进行北京市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办法(京知局〔2022〕10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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