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科技成果转化基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基金的引导作用,积极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和产业化,更好地服务于“一区两地一园一通道”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我厅结合实际起草了《广西科技成果转化基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反馈意见:
一、通过电子邮件反馈至:cgc@kjt.gxzf.gov.cn。
二、通过信函方式反馈至:南宁市新竹路2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科技成果转化促进处,邮政编码:530022,联系电话:0771—2623365。
单位反馈意见的,请通过正式信函反馈;个人反馈意见的,请署真实姓名并留有效联系方式以便沟通。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12月18日。
附件:1. 广西科技成果转化基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2. 起草说明.docx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2024年12月4日
附件1 广西科技成果转化基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制定依据】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基金的引导作用,积极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和产业化,更好地服务于“一区两地一园一通道”建设,根据《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21〕176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10号)、《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关于进一步推进广西政府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金定义】本办法所称广西科技成果转化基金(以下简称转化基金)是指广西政府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为加速推动科技成果在广西的转化和产业化,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与金融机构、国有企业及社会资本等共同出资设立,通过市场化运作方式引导社会资本投向种子期、初创期、成长期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和转化利用国内外各类先进科技成果的基金。
第三条【投入重点】转化基金应贯彻落实自治区关于加快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的规划和部署,围绕高端装备制造、先进新材料、新一代信息技术、新能源及储能、生物医药,现代特色农林业、以及海洋经济、绿色低碳技术等重点领域,对科技型企业开展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进行投资。坚持投早、投小、投长期、投硬科技,鼓励投资科技重大专项成果后续转化,技术创新中心、中试基地研究成果转化,粤港澳大湾区等先进地区优质科技成果来桂转化,重点支持产学研联合、集成度高、关联度大、带动性强的项目。
第四条【管理机构】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负责转化基金的管理和协调,确定转化基金的发展方向和目标,研究制定转化基金相关监管配套制度。广西投资引导基金公司(以下简称引导基金公司)接受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委托,作为转化基金财政出资主体。
第五条【科技厅职责】自治区科技厅负责编制转化基金的年度财政出资计划,用于投资、增资各类转化基金;负责组织研究提出转化基金设立方案,指导督促引导基金公司和基金管理人做好投后管理工作;负责制订转化基金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和实施细则;负责制定转化基金投资指引,建设自治区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库,开展转化基金推介活动,为子基金管理机构和企业搭建良好的服务平台和通道,争取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落地广西。
第六条【财政厅职责】自治区财政厅履行转化基金出资人职责。负责统筹财政预算资金加强对转化基金出资需求的保障,将基金设立方案报送广西政府投资基金决策委员会审议,将引导基金认缴出资基金方案按照自治区本级财政大额专项资金管理规定履行审批程序。组织对转化基金开展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七条【引导基金公司职责】广西投资引导基金公司以出资额为限对转化基金承担有限责任,负责督促转化基金管理机构按照协议约定履行职责,定期报送基金投资运营情况和财务会计报告,及时报告重大事项,对已投企业提供专业服务;行使自治区级财政出资的投资、退出、清算、收益等出资人权利,主动维护财政出资权益。
第八条【基本要求】转化基金应当在中国大陆境内注册,募集资金总额原则上不低于5000万元,且以货币形式出资,经营范围为创业投资业务,组织形式为公司制或有限合伙制。转化基金直接开展股权投资,也可以联合其他出资人再设立基金后开展投资。
第九条【出资比例】引导基金出资到直接开展股权投资的转化基金或转化基金下设子基金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基金总额的50%,自治区本级与市县财政性资金共同出资合计原则上不超过70%。转化基金的其余资金应依法募集,境外出资人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第十条【存续年限】转化基金存续期一般不超过10年,其中投资期不超过5年,退出期不超过5年。对主要投资生物医药、人工智能等领域的转化基金,或在转化基金股权资产转让或变现受限等情况下,经转化基金出资人协商一致,退出期可延长2年。
第十一条【基金出资】转化基金结合财政年度预算、投资计划、被投企业项目或子基金投资进度等情况,与其他出资人按认缴出资比例同步实缴到位。
第十二条【管理费用】转化基金管理费由转化基金出资人与转化基金管理机构协商确定,原则上投资期管理费不超过基金实缴规模的2%/年。
第十三条【设立方式】转化基金设立方式包括与社会资本,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市、县(市、区)、高新区(开发区)财政性资金以及其他投资者共同发起设立,或对已有的创新创业投资基金增资设立等。
第十四条【设立申请】在中国大陆境内注册的投资企业或创业投资管理企业(以下统称投资机构)可以作为申请者,向自治区科技厅申请设立转化基金。多家投资机构拟共同发起转化基金的,应推举一家机构作为申请者。
第十五条【申请者要求】申请者为投资企业的,其注册资本或净资产应不低于3000万元;申请者为创业投资管理企业的,其注册资本应不低于1000万元。
第十六条【管理人要求】申请者应当确定一家创业投资管理企业作为拟设立的转化基金的管理机构。该管理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大陆境内注册,主要从事创业投资业务,有较强的募资能力;
(二)必须是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
(三)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具有完善的创业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流程,规范的项目遴选和投资决策机制,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能够为所投资企业提供创业辅导、管理咨询等增值服务;
(四)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至少有2个创业投资成功案例;
(五)应参股子基金或认缴子基金份额,且出资额不得低于基金规模的1%;
(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投资团队成员未受到法律法规禁止任职的刑事或行政处罚。
第十七条【申请材料】申请者向自治区科技厅提交的申请应包括以下材料:
第十八条【增资设立条件】已设立的创业投资基金申请引导基金增资的,除需符合以上规定条件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基金已按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并开始投资运作,按规定在有关部门备案,备案时间一般不超过24个月;
(二)基金全体出资人同意转化基金入股(或入伙),且增资价格在不高于基金评估值的基础上协商确定。
(一)公开征集。自治区科技厅按照年度总投资计划和投资方向,面向社会公开发布转化基金申报指南。
(二)设立申请。拟与引导基金合作设立转化基金的主发起人,向自治区科技厅提出设立申请。
(三)制订方案。自治区科技厅受理转化基金设立申请并进行审核,对符合设立条件的制订转化基金设立方案并向社会公示。
(四)尽职调查。引导基金公司开展转化基金设立方案尽职调查,征求专家意见后报送自治区财政厅。
(五)批准设立。自治区财政厅将子基金方案转送决策委员会各成员单位提出审核意见,汇总相关审核意见后报自治区政府投资基金决策委员会批准。
(六)基金备案。引导基金公司与转化基金出资人签署合作(合伙)协议。转化基金开展工商登记、基金备案等,按市场化方式投资企业项目或联合其他出资人再设立基金后开展投资。
第二十条【基金备案】转化基金应按照规定做好备案工作,并按照证监会相关法律法规运作。
第二十一条【科技成果库】自治区科技厅建设自治区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库(以下简称“自治区科技成果库”),经市县科技部门、有关归口管理单位推荐,组织专家筛选优秀项目入库,供转化基金择优遴选投资项目。我区企业、高校、科研院所承担国家和自治区重大科技专项、重点研发计划等产生的科技成果,获国家和自治区科技奖励的科技成果,创新创业大赛获奖项目,通过专家评审的自治区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创新创业项目,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科创板挂牌企业成果转化项目等,直接进入自治区科技成果库。
第二十二条【投资要求】转化基金及其子基金应主要投向种子期、初创期、成长期的非上市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原则上企业成立期限不超过8年,在职职工人数在500人以下,上一年度销售收入在4亿元以下。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不超过4000万元企业的累计投资金额不低于总投资的20%。转化基金及其子基金原则上不控股被投资企业,对单个企业累计投资原则上不超过基金规模的20%。转化基金及其子基金投资自治区科技成果库入库项目资金应不低于引导基金出资额的1倍。
第二十三条【禁止投资】转化基金及其子基金不得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信托产品、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级以下的企业债和公司债、资产证券化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不得从事抵押、担保、委托贷款、房地产等业务;不得用于赞助、捐赠等支出;不得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不得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不得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不能违规增加地方政府债务;不能从事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业务;不得违反相关政策规定的其它限制性条件。
第二十四条【引导基金公司投资管理职责】引导基金公司原则上不参与转化基金的日常管理,可委派一名代表作为转化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的观察员,列席投委会会议,行使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约定的权利。转化基金管理机构做出投资决定后,应在实施投资前3个工作日报告引导基金公司。
第二十五条【管理机构职责】转化基金管理机构执行管理事务,负责“募资、投资、管理、退出”运营工作。转化基金管理机构应成立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基金投资决策。转化基金管理机构应协助科技厅对基金投资项目的科技成果转化情况进行评价。
第二十六条【投补联动】自治区科技厅充分发挥转化基金股权投资与自治区财政科技计划资金无偿补助的互补作用,对具备市场化投资条件的自治区财政科技计划支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纳入自治区科技成果库并推荐转化基金投资。
第二十七条【退出规定】转化基金按照有关协议约定或评估价格,通过股权转让、股票减持、股权回购、清算退出等多种方式,及时开展投资退出、收入分配和清算工作。
第二十八条【中止退出】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转化基金可选择退出,转化基金其他出资人应签署一切必要的文件或履行所有必要的程序以确保转化基金退出,退出价格按照基金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规定的方式计算,但原则上不得低于转化基金实缴出资本金及按银行活期存款计算的利息之和:
(一)转化基金方案获得批准后,未按规定程序完成设立手续超过一年的;
(二)引导基金向转化基金账户拨付资金后,转化基金未开展投资超过一年的;
(三)转化基金投资项目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政策目标的;
第二十九条【份额转让】转化基金存续期内,鼓励转化基金的股东(出资人)或其他投资者购买引导基金所持子转化基金的股权或份额。同等条件下,转化基金的股东(出资人)优先购买。
第三十条【到期清算】转化基金存续期结束时,转化基金出资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相关协议约定获取投资收益。转化基金的年平均收益率不低于约定的门槛收益率的,转化基金可按照投资项目对广西产业发展的贡献、效果,可以将不超过100%的应分配的超额投资收益给予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出资人让利,但不得向其他出资人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最低收益。
第三十一条【健全制度】引导基金公司、转化基金管理机构应遵照国家有关财政预算和财务管理制度等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外部监管制度,建立投资决策和风险约束机制,切实防范基金运作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
第三十二条【资金托管】转化基金的待投资金应存放托管银行或购买国债等风险低、流动性强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金融产品。转化基金应选择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托管资质的商业银行办理资金账户托管手续。托管银行与转化基金主要出资人、转化基金管理机构之间不得有股权和亲属等关联及利害关系。
第三十三条【托管银行职责】转化基金账户托管银行依据托管协议负责账户管理、资金清算、资产保管等事务,对投资活动实施动态监管,定期向出资人披露资金使用信息。
第三十四条【禁止循环投资】转化基金存续期内产生的股权转让、分红、清算等资金应进入托管账户,不得循环投资。
第三十五条【风险容忍】转化基金投资损失率原则上不超过投资的60%。对资金损失率均超过60%的,由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约谈,核实投资行为合法合规情况,对存在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移交有关部门查处。
第三十六条【报告制度】引导基金公司引导基金公司定期向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报告转化基金运营情况。转化基金管理机构每季度向引导基金公司提交运行报告和会计报表,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向引导基金公司提交年度运行情况报告和经审计的年度会计报告,重大事项应在发生后10日内向引导基金公司进行披露。
第三十七条【绩效评价】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建立基金绩效考核评价制度,对转化基金运作情况定期开展绩效评价,对转化基金子基金投资的企业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开展检查、监督。绩效评价结果用于对引导基金公司、转化基金管理人奖优罚劣。
第三十八条【容错容亏】对引导基金公司、转化基金管理机构投资亏损责任,在尽职履责的前提下,对以下情形造成的风险、亏损免予追责、处罚:
(三)被投企业技术核心团队解散,企业决策层及高管人员发生重大变化调整;
(四)政策发生重大调整变化、自然灾害及其它客观不可抗力、条件限制。
第三十九条【财政纪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挤占、挪用引导基金投资转化基金的收入。一经发现和查实前述行为,除收回有关资金外,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条【审计监督】自治区审计厅依法依规对转化基金进行审计监督。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只承担行政监管责任,不承担市场主体的投资经营责任,在依法依规完成行政监管程序和工作后,对转化基金、被投企业出现损失、风险予以免责。
第四十一条【优惠政策】转化基金按规定依条件享受国家、自治区相关税收优惠、国有股转持、财政扶持等政策。
第四十二条【衔接落实】本办法规定的相关事项应在转化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等文件中载明。
第四十三条【解释条款】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生效,由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负责解释。原《广西创新驱动发展投资基金管理办法》(桂科政字〔2021〕53号)同时废止。本办法实施前已设立的广西创新驱动发展投资基金子基金,可以选择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