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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部委政策资金

        首页 > 国家部委政策资金 >文化和旅游部

        关于开展2021年度“全国声乐 领军人才培养计划”暨第十四届全国声乐展演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和旅游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国家民委、广电总局办公厅,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宣传局,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办公厅,中国歌剧舞剧院、中国东方演艺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交响乐团、中央歌剧院、中央民族乐团、中国煤矿文工团:

          为发现和培养优秀声乐艺术人才,促进我国音乐事业繁荣发展,文化和旅游部将从2021年起,结合举办全国声乐展演,实施“全国声乐领军人才培养计划”。现将2021年度“全国声乐领军人才培养计划”暨第十四届全国声乐展演申报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二为”方向和“双百”方针,坚持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坚定文化自信,坚守中华文化立场,推动优秀声乐艺术人才不断涌现,促进我国音乐事业繁荣发展。 

          二、实施内容 

          (一)申报和遴选 

          2021年度“全国声乐领军人才培养计划”分美声、民族、流行音乐三个类别,面向全国开展申报工作。文化和旅游部艺术司将组织业界专家,从申报者中遴选一批优秀声乐人才,作为2021年度“全国声乐领军人才培养计划”的培养对象和第十四届全国声乐展演的参演人员。 

          (二)指导和培养 

          组织具有权威性和代表性的声乐艺术家,以“师带徒”的方式,于2021年5月至8月对培养对象进行若干次专业指导,帮助培养对象进一步明晰声乐理念,掌握歌唱技巧和发声方法,提升歌唱和表演水平,增强艺术感染力。 

          (三)展演和交流 

          培养对象经导师认可,直接参加由文化和旅游部、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主办,文化和旅游部艺术司、哈尔滨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承办的第十四届全国声乐展演。展演将于2021年8月在哈尔滨市举办。主办单位将组织业界专家、文化和旅游部直属文艺院团负责同志观看演出,并与参演人员进行交流和研讨,同时,为文化和旅游部直属文艺院团和优秀学员提供双向选择或合作的机会。 

          三、申报要求 

          (一)申报主体 

          各省(区、市)文化和旅游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宣传局统一组织开展申报工作。申报数量不限。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委所属文艺院团、文化和旅游部直属文艺院团,独立建制的高等音乐院校,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的艺术团体和个人可直接申报。 

          (二)申报条件 

          1.年龄在18岁至40岁之间。 

          2.具有国内外高等院校声乐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含在读),或在专业文艺院团、艺术院校从事一线演出、教学4年以上,舞台表演经验丰富,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力。 

          (三)作品要求 

          1.演唱内容要求健康向上,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思想性、艺术性相统一。 

          2.申报者须报送两首歌曲,一首中国原创歌曲,另一首歌曲:美声组从中外歌剧选曲或艺术歌曲中选取;民族组从中国歌剧选曲、民歌、戏曲或曲艺作品中选取;流行音乐组从中外流行歌曲中选取。 

          (四)申报材料 

          1.申报表1份(见附件)。 

          2.两首歌曲的高清演唱视频(使用U盘报送)。 

          3.申报者2寸近期半身清晰照片2张,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军人证、学生证)复印件1份。 

          4.申报表、照片须同时报送电子版,可与演唱视频一起存储在U盘里报送。 

          请于2021年4月25日前将以上材料寄送至“第十四届全国声乐展演办公室”。 

          地  址:哈尔滨市道外区南十六道街252号 (哈尔滨儿童艺术剧院) 

          邮  编:150026 

          联 系 人:谭小岩 

          联系电话:13936278881 

          传  真:0451-87811235 

          邮  箱:qgsyzy2021@163.com  

          四、其他 

          (一)专家指导费用及参演人员在哈期间的食宿费用由主办单位负责,其他费用自理。 

          (二)主办单位将为参演人员颁发相关证书。 

          (三)参演人员须确保所演唱作品不存在版权方面的争议。 

          (四)主办单位有权组织开展相关活动的录音、录像,以及包括网络直播在内的宣传推广工作。 

          特此通知。 

            

            

                                     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         

               

         

        附件:
        • 2021年度“全国声乐领军人才培养计划”暨第十四届全国声乐展演申报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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