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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题

        首页 > 专题 >创新创业

        关于市农民就业创业孵化基地申报的通知

        各涉农区农业部门、农业企业:

        为进一步做好农民就业创业促进工作,加快培植构建我市农民就业创业培训体系,市农村中心将打造一批主导产业突出、创新创业活跃、联农带农紧密的市级农民就业创业孵化基地,现就申报条件、建设标准及申报工作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原则

        (一)面向社会,公开认定。面向我市涉农区,公开、公平、公正地认定农民就业创业孵化基地。

        (二)符合条件,自愿申报。具备农民就业创业孵化基地申报条件的均可按申报标准自愿申请。

        (三)坚持标准,择优认定。择优认定产业基础好、教育培训能力强、教学设施条件好、具有实践实训场所的农民就业创业孵化基地。

        二、申报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农业生产经营企业。

        (二)具有可持续发展的好产业,产业规模不少于50亩,经营逐年呈上升获利趋势等硬件条件。

        (三)具备同时容纳60人以上的教学场所。

        (四)具备承担5-10人的住宿、餐饮条件。

        (五)具有中专以上学历或具有高素质农民培训证书、农业技能培训证书等的农业专业技术人员或专兼职农民培训指导人员2-3人。

        (六)有强烈意愿承担我市农民就业创业孵化实训任务。

        三、申报方式

        (一)由农业行业相关部门推荐,申报单位申请,并提交相关申报材料。

        (二)涉农区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企业等农业生产经营单位自荐,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申报材料。

        四、申报材料

        (一)申请报告(主要包括:合作社简介、师资力量、实训场所情况、年培训能力等,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法人证书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天津市农民就业创业孵化基地申报表(见附件1)。

        (四)天津市农民就业创业孵化基地专兼职教师备案表(见附件2)。

        五、评审程序

        (一)申报。通过推荐或自荐提出申请,提交相关申报材料。

        (二)初审。对申报对象上报的材料进行初审或实地考察。

        (三)评审。组织相关农业领域专家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进行评审。

        (四)公示。市农村中心对评审合格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进行公示认定。

        六、建设及管理

        (一)孵化基地按照项目建设要求组织建设工作,市农村中心提供一定的资金扶持。

        (二)孵化基地由市农村中心统一管理,建设后承担相应的孵化、培训、宣介等工作。

        七、其他要求

        (一)申报时间。申报截止时间为2021年8月26日

        (二)请有意向的农业企业将申请书、申请表等申报资料电子版上报至市农村中心农民就业促进部(电子邮箱:shnczhxnmjycjb@tj.gov.cn ),并将纸质盖章件寄至市农村中心(寄件地址:天津市西青区华天道8号海泰信息广场A座(天津市农村社会事业发展服务中心))

        附件:1、天津市农民就业创业孵化基地申报表

              2、天津市农民就业创业孵化基地专兼职教师备案表

         

        (联系人:孙树莉、侯志英;联系电话:13502096100、15735159368)

        附件:
        • 附件1:天津市农民就业创业孵化基地申报表.docx
        • 附件2:天津市农民就业创业孵化基地专兼职教师备案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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